马克思和民粹派关于俄国村社论述的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祖铤,1936年生,湘潭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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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晚年,在他的《人类学笔记》中集中探讨了不发达的资本主义边缘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前途问题,希图把他的唯物史观和世界历史进程的理论运用于不同的东方国家,探求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关于俄国村社,马克思认定由于俄国“独一无二”的历史环境,它可能回避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灾难而又享用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于是,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卡夫丁峡谷”的重大历史哲学理论。

      与此同时,俄国的革命派和民粹派也围绕着俄国村社及其前途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民粹派在《祖国纪事》、《民意报》、《往事》等报刊上发表了大量论著,形成了民粹派的“村社”理论。民粹派的村社理论曾受到了列宁的批判。然而,“马克思本人在一些地方似乎同意了民粹派的观点”[①a]。这一问题一直禁锢着学者们对马克思和民粹派的村社理论作直接的比较,因而影响了对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科学是真理,历史研究不应该设立禁区。马克思是主张通过比较以求得真理的,因为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②a]。

      一

      19世纪中期,由于欧洲大革命失败和东方民族解放运动兴起,马克思便把注意力从西欧转到了东方,从对经济学研究转到了对人类学研究,阅读了西方学者论述印度和俄国的大批图书以及西方人类学家的一批著作,写了很有价值的《人类学笔记》。其中,马克思对俄国村社的独特结构和特殊历史环境作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俄国社会不同于西欧的独特历史发展道路的“卡夫丁峡谷”理论。

      19世纪上半期,俄国农奴制发生严重危机。民粹派的先驱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在40年代就提出,在消灭农奴制之后,俄国可以回避资本主义,而通过农民村社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主张。农奴制改革后,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但在资本主义刚刚兴起和发展很不充分的俄国,以村社农民为主体的生产者仍占优势,尽管在资本主义和沙皇专制的压迫下,村社正处于灭亡的边缘。于是,60年代出现了特卡乔夫等人为代表的革命民粹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早期民粹派的思想,强调俄国与欧洲截然不同的特殊性,认定俄国不必走西欧历史发展的道路,可以回避资本主义而以村社为“胚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

      那么,马克思和民粹派在俄国村社及其前途问题上的论述和观点,有哪些是相似的呢?

      (一)关于村社起源问题

      马克思指出:作为生产的个人,“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民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①b]。所有最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②b]。农业公社则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③b],“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类型”[④b]。俄国村社就是“通常称做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⑤b],“它是自生的发展的产物”[⑥b]。

      民粹派则认为:“人从自己的动物状态中带来了最初的、最古老的家庭……在原始的母系家庭的基础上,形成了……母系氏族、家长制氏族、父权制家庭,各种形态的家庭联合发展成部落和民族……后来社会生活的形态更趋复杂,出现了公社的、氏族的、家庭的、部落的以及个人的所有制形式。”[⑦b]“村社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他的家庭、家族的自然扩大。”[⑧b]“古老的、不朽的、永恒的农民米尔”是“我们自我发展的本原和初型”[⑨b]。

      (二)关于村社地位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欧洲,只有俄国‘农业公社’不是像稀有的现象和罕见的怪事那样零星地保存下来,不是以不久前在西方还有的那种原始形式保存下来,而几乎是作为巨大帝国疆土上人民生活的统治形式保存下来的。”[⑩b]

      民粹派认为,俄国“村社的数目多得不可胜数”[(11)b]。在俄国,“村社保持的时间比西方长得多,形式更纯”[(12)b];俄国村社“保留的原始平等关系,比德国村社所保留的要纯正得多”[(13)b]。

      (三)关于村社孤立封闭的经济生活问题

      马克思指出,由于“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14)b],特别是由于“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15)b],因此,“使它至今不能有任何历史创举”[(16)b]。“这种自给自足的历史,不断以同一形式再生产出来;如果偶然遭到破坏,它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17)b]这就是“直到今天还在俄国公社里实行的制度”[(18)b]。

      民粹派认为:“每个村社都是闭关自守的整体,任何一个村社既没有需要甚至也没有感到需要同别的村社建立任何独立的、有机的联系。”[(19)b]农民起义普遍处于瘫痪状态的原因,“就是村社的闭关自守状态,农民地方米尔的闭塞和分散状态”[(20)b]。因此,“村社本身没有任何可以推动它前进或后退的东西;它的组成部分都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几个世纪以来村社几乎没有丝毫变化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自行其事的村社还能够千百万年维持现状的原因”[(21)b]。

      (四)关于村社土地制度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俄国,“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俄国农民的私有财产”[(22)b],“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制”[(23)b]。“土地虽然是公有的,但是每个农民……都靠自己的力量来耕种自己的土地。公社所有制和土地的小块耕种相结合。”[(24)b]“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了起来”[(25)b]。村社所有制所固有的这种二重性,既可以成为公社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26)b]。农奴制改革后,“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27)b]。因此,“除国有土地外,掌握着将近一半土地,而且是优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对立的”[(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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