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美国外交档案及其他中英文资料,论述了50年代美国对华贸易禁运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演变过程,阐释了新中国政府颇有成效的反禁运努力。文章认为,50年代两国的禁运与反禁运,是中美关系史上的一场严重斗争。 从冷战一开始,美国就以禁运作为对付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武器。1948年3月,美国商业部在对外贸易方面把所有国家分成两类:R类包括东西欧所有国家及苏联,O类是其他国家。对R类国家的任何出口都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称为R程序。在R程序中又把战略物资分成两类:一类是军火装备及与战争潜力直接有关的物资,称1A,1948年秋属于1A的有163种物资;另一类是战略重要性稍次的物资,称1B,如钢铁、机车、机车部件、商船、载重10吨以上的火车车厢等,1950年初属于这一类的共有288种物资。 美国的对华贸易管制始于1949年,在朝鲜战争期间达到高峰,并一直持续到1971年。回顾中美两国在经济领域的这一场严重斗争,对于我们全面了解中美关系的历史是极为重要的。 一、朝鲜战争以前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美国政府就确定了要利用经济手段对新中国施加压力的方针。国务卿艾奇逊(Dean Acheson)在1949年2月28日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关于美国对华贸易的政策》的报告时就说,中共既要解决中国的吃饭问题,又要重建国家,它势必寻求外援,寻求与西方的贸易,因此“在共产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具体现实之间的第一个冲突大概会具体地在经济领域中产生”,“正是在对华经济关系领域中美国具有对付中共政权的最有效的武器。”[①a]3月3日,这一报告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1号文件获得总统批准。文件认为,对中国实行完全禁运是不适宜的,这是因为:1.中国是一个高度自给自足的国家,禁运不可能收到应有效果;2.西方国家难以一致行动;3.中日贸易的削减将增加美国的负担;4.实行禁运将导致完全丧失美国在华的实业、传教等利益;5.禁运将使中国新政权更加依赖苏联。美国决策者当时还抱有希望中国新政权实行铁托主义的幻想,为此,文件提出,美国应当通过恢复对华“一般经济关系”,主要是贸易关系,来加深中苏矛盾,导致最终出现一个“独立的中共政权”[②a]。但美国决策者又担心对华贸易会加强中国新政权,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1号文件提出的办法是严格管制对华贸易,即把中国列入上述R类国家,但可以比对苏联的限制稍宽。事实上美国对华贸易的管制仍然很严。 美国要对新中国实行禁运需要得到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日本的合作。面对中国革命的胜利,英国关心它在亚洲的殖民地的稳定,因此与美国一样,也要“防止共产主义的扩张”。但英国与美国的做法却有所不同。英国力图“把一只脚留在中国门内”[③a],并与中国新政权和解,以便维护在亚洲大陆的利益和威望,维护在香港的利益;而美国则倾向于采取更加激烈、更加绝对的办法。美英之间的分歧在对华贸易管制问题上明显表现出来。 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1号文件通过后,美国立即通知英国,美国准备对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实行R程序,并要求英国配合,尤其是严格限制对香港的出口。香港历来是东亚的转口贸易中心,美国的要求无疑将大大损害英国利益。英国于4月5日作了答复,表示同意禁运军火,但不同意对其他物资实行许可证制度,认为这是一种“最后的措施”,只应用于对中国经济至关重要的个别物资,如石油。即使对石油实行禁运,也要美、英、荷三国达成一致[④a]。1949年5月,英国政府开始禁止从香港转运武器去中国大陆,但除了军火,英国不愿对其他物资实行美国所要求的严格控制。此后数月间,美英之间一直在进行谈判,但进展迟缓,以至经手其事的国务院远东司司长巴特沃斯(W.Walton Butterworth)觉得,他似乎是在“揍一匹死马”。直到10月上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美英之间才达成比美国原来的要求宽松得多的协定:英国同意,如果法国、比利时、荷兰政府实行合作,英国将对中国、朝鲜及澳门地区实行1A类物资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中国、朝鲜的石油制品出口不超过正常民用所需,并避免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对于向中国、朝鲜出口1B类物资加以注意,但不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①b]。 1949年5月,苏联原子弹爆炸成功;中国共产党行将取得全国政权,社会主义阵营力量顿时大增。杜鲁门政府把对中国实行更严厉的贸易管制作为加剧冷战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在9月16日的内阁会议上,杜鲁门提出,国家安全委员会41号文件已经过时,应当修改,但国务院不同意。国务院在11月初提出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1/1号文件建议立即对中国实行R程序,同时认为国家安全委员会41号文件“范围相当宽泛”,仍然可以应付绝大多数情况,“对通常的对华贸易实行严格限制”,因此不必加以修改[②b]。但军方仍要求对中国实行更严厉的贸易管制,杜鲁门本人倾向于军方意见。实际上,在1949年12月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8号文件制定以后,美国政府便以这一文件取代了41号文件作为对华贸易的指导方针。第48号文件规定了更严厉的对华贸易管制措施。比如,对于1A类物资,41号文件尚有个案处理的例外,指出:对中国实行禁运的物资项目“不应比R程序中1A类更宽广,也许可以稍窄一些。对1A类中不实行禁运的部分应当精心实行数量控制”[③b]。48号文件完全排除了这种例外,要求“美国应当运用一切努力防止中国共产党人从非苏联的来源获得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物资与装备(1A类物资)。”[④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