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梅雪芹 北京师大历史系讲师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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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指出:“十七、十八世纪时要废除封建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①a]在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思想家们极力宣扬本阶级的财产观,试图建立本阶级的财产理论,而这一理论建树工作最终则是由约翰·洛克(John Lock 1632~1704)完成的。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体系中,财产观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学者在探讨财产理论的历史前提时,一般都追溯到洛克[②a]。因此,研究洛克的财产观,对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更准确地把握近代西方财产理论的发展脉络有重要意义。

      一、洛克笔下“财产”概念的涵义与特征

      “财产”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在不同的场合,他分别是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在这些英文词汇被译成中文的时候,人们大都将它们译成“财产”,却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结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理解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仔细辨析这些词的具体涵义,并深入考察洛克原来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以便恰当地解释洛克的“财产”概念。

      “财产”实际上是个外来词,在古汉语中只有“财”,而没有“财产”[③a]。但在英文中,它却有许多相应的表达法,如上述洛克所用的那几个词都有“财产”的意思,不过,它们在表达这一意思时,具体的涵义又各有差别。根据《牛津英语大辞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的解释,“property”主要有三重意义:(1)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2)所有权:唯一拥有、享用某物的权利;(3)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私人具有的有形资产权(如货物、金钱)和无形财权(如版权、专利权)。“possession”主要表示(1)控制或支配;(2)拥有、占有或控制的东西:所有物、占有物,复数指财产,即占有物的总体。“estate”主要指地产或遗产。“fortune”主要指一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许多物质财产或财富。而“goods”一词则主要指货物。可见,这些词虽然都有“财产”的意思,但它们的具体涵义又有所不同,其中“property”一词的内涵显然要比其他几个词汇更为广泛。实际上,洛克在使用“property”这一概念时,并不仅仅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财产,他赋予了“property”更深刻的内容。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反复强调了这一点,譬如,在第87段中,洛克指出,人们生来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可以保有他的“property”——即他的“生命、自由和地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①b]。在123段,洛克又根据一般的名称,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地产”称为“property”[②b]。

      当洛克谈到儿子可以享受父亲的财产时,“财产”一词他用的是“possessions”或“goods”。在117段中,洛克指出:“由于国家既不容许分裂它领土的任何部分或为其人民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儿子就只有在他父亲所处的同样条件下,即成为该社会的一个成员,才能通常地享有他父亲的“possessions”[③b]。在190段中,洛克说,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的父亲的goods的权利”[④b]。

      当洛克提及士兵的产业或财产时,用的词是“estate”或“goods”。在139段中,他说:“将军有权处死一个放弃职守或不服从孤注一掷的命令的士兵,却不能凭着他的决定生杀的绝对权力,处置这个士兵的estate的一分一厘或占取他的goods毫末”[⑤b]。

      当洛克同时提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财产”一词大都用“estate”(如上述87段和123段)、“fortunes”和“possessions”表达。在137段中,洛克说道:“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fortunes起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⑥b]。在171段中,洛克则指出,政治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possessions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⑦b]

      然而,当洛克专门谈到政治社会或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障它的所有成员的财产时,这里的“财产”概念是用“property”而不是其他词汇来表达的,这方面的例子在《政府论》下篇中比比皆是。如在88段中,洛克说:“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property[⑧b]。在94段中,洛克又说:“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property之外,没有其他的目的”[⑨b]。在124段中,洛克进一步强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property”[⑩b]。在131段中,洛克再次指出,“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property”[(11)b]。

      可见,洛克在《政府论》中根据不同需要使用不同词汇来表达“财产”概念,决不是文字上的偏爱或喜好,而是有着特定的思想内涵和意义的。在洛克笔下,“财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并能够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一般用possessions、estate、fortunes和goods等词来表达。而广义的财产,则是“property”所包括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了物质财产,或者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和地产,而且包括了人的生命和自由,甚至还包括了人的劳动及行为规范,它是个人所有的东西的总和,包括身心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无形和有形的两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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