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与农村公社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维安,1949年生。历史学硕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发表论文数篇。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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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沙皇政府1861年改革维护农村公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而爆发革命。但在保存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改革造成了公社农民份地严重不足和贫困化,政府人为地维护公社也加强了农民认为全部土地应归公社的传统观念,加上农村公社本身所固有的社会二重性,结果使农村公社从专制制度的工具变成了反对它的现成组织形式。俄国1861年改革导致了1905年革命。

      关键词 俄国近代史 1861年农民改革 农村公社 1905年革命

      俄国近代史上曾进行过两次著名改革,一次是1861年的农民改革,一次是1906年开始的斯托雷平改革。这两次改革都与农村公社有关,但农村公社在两次改革中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前一次改革是政府竭立维护公社,把它作为专制制度的工具;后一次改革则是政府强力破坏公社,把它视作对专制制度的威胁。这里,搞清沙皇政府在1861年改革时制定公社政策的目的,公社在改革后发生的变化,以及沙皇政府最后被迫改变既定公社政策的原因,是有必要的。

      一

      对于沙皇政府在1861年改革中竭立维护农村公社的原因,国内研究者多引用沙皇大臣维特在其回忆录中的一段话:“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这种技术上的方便得到国家显要人物,斯拉夫主义者,以及其他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的大力支持。当时宣布: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①a]维特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从行政警察角度而保留公社。二是由于公社系俄国的传统。但实际上,在1861年农民改革时沙皇政府之所以维护公社,并不仅仅是由于传统和技术上的方便,它还有着更深刻的原因。

      起初,准备改革的最大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分给农民土地和赎地的问题上,俄国各省的贵族委员会对此态度不一,但是沙皇政府的态度却是明确的。这正如农民事务总委员会委员兼编纂委员会主席雅·伊·罗斯托夫采夫所说:“我不愿农民过得优厚,但我要防止俄国的暴动。我认为,我们把农民同土地割裂,就会点燃俄国”。[②a]1858年底,由农民事务总委员会通过并由亚历山大二世签署的改革大纲确定了让农民赎地的原则之后,改革的前景就非常清楚了。这就是在改革后俄国的农业制变中将存在两种经济类型:大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如何实现改革的这些任务,尤其是如何保障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就成为编纂委员会制定改革草案的目标。这里,农村公社被赋予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编纂委员会在对公社问题进行讨论时处于一种矛盾心理状态。“编委会大多数当时是站在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公社所有制一边,因为个人所有制更利于农业的收成。”但编委会也没有人同意用暴力把公社所有制度变成按户所有制。π·π·谢苗诺夫在其回忆录中写道:“他们都对俄国发展个人所有制深表赞许。不过他们也意识到在当时存在公社所有制的地方保留它是必须的,应该允许农民自行决定是否从公社使用制过渡到按户继承制。我们大家还领悟到,有正确组织的、与财产利益紧密相关的乡村大会,乃是最坚固的保垒,它可以对抗地主坚持昔日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努力,取代地主对农民的强制权力。因为农民在刚刚建立自己的所有制后,还不习惯成为自己的主人。”[①b]

      当讨论到公社的特定职能——连环保的问题时,更是在编纂委员会内部引起了激烈争论。一部分人反对保留连环保,认为它实际上是农奴制的残余;还有一些人也反对连环保,但主张把欠缴赎金和税款农民的土地返还给地主。对此,编委会成员B·A·契尔卡斯基反驳道:“毫无疑义,这个办法将导致农民很快和完全丧失土地。试设想一下,在10年间一次也不欠缴税款的农户是很少的。同时,连环保直接关系到公社根据情况在其成员间分配份地的权力,它也必然成为公社每一成员的责任。”[②b]最后,编纂委员会在认为反对意见有充分理由的同时,仍然坚持连环保是公社所有制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编纂委员会总的出发点来看,沙皇政府只所以竭立维护公社,是把公社及其连环保制度看作是保障小农经济长期存在而不受地主侵袭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农民同土地割裂,避免农民迅速无产阶级化而可能“点燃俄国”的保证。简言之,政府把公社看作是维护沙皇专制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正是出于这种政治目的,政府改革方案才规定在第一个9年期(暂时义务农时期)内,禁止农民放弃份地和退出公社;在第一个9年期后,也给欲放弃份地和退出公社的农民设置重重障碍,以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至于农村公社在俄国的未来,编纂委员会占优势的意见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社土地所有制将会逐渐消失。

      当然,公社也具有重要的行政作用。当农民摆脱了农奴依附性身份,成为法律上的自由人时,贵族地主对农民的封建权力也就随着被取消,农民自治就成为农民取得公民权利的体现,而公社便自然成为农民自治机构的基础。这样一来,由村社和乡两级组成的农民自治机构,也就成为沙皇政府在农村的正式基层行政组织了。

      编纂委员会关于以公社为基础的方式建立农民自治机构的决定,遭到了各省反动贵族的激烈反对。他们断定:“无庸置疑,编纂委员会意在保障农民摆脱假设的、来自地主方面的压迫……,”这些贵族担心,“排除了私人所有制的保守人士的智慧引导,把这种极端民主的原则引入俄罗斯生活,而这种原则与强有力的政府权力是不相容的,它将破坏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安定。”[①c]改革后农村公社变化的事实证明,这些贵族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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