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北美殖民地时期政治上的民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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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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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从17世纪初开始,大批以英国为主兼有它国的移民向北美洲迁移,到18世纪中叶终于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成了13个殖民地,北美的社会经济逐步繁荣兴盛起来。更富有意义的是,这些移民在改造自然、开拓创业的同时,为争取自治和立宪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尝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奠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础。

      一

      1606年,英国开始对弗吉尼亚殖民。随着殖民地的成长,英国的法律和自由也传输进来了。1619年7月30日,在詹姆斯敦的教堂里,22名由各移民区17岁以上的全体男子投票选出的“公民代表”同总督及其参事会一起举行了会议。会期6天,通过了几项法律。这是新世界最早的一个代议制机构。

      1620年9月,以清教徒为主的102名殖民者乘“五月花”号船前往北美。他们于11月到达科德角。登陆之前,他们签订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这样写道:我们下面的签名者,“相互庄严地在上帝和彼此的面前立约组织人民政治团体,……并从而随时颁布、拟制和订立最合乎且最有利于殖民地公共利益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及职守。我们承诺要服从和信守一切这样的法律。”[①]虽然该公约表示要效忠英王,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表示自治的公共协定以及形式上没有财富和阶级之分的章程。虽然严格根据法律意义,“公约”尚难称为正式宪法,但它是北美历史上由某个政治团体的成员共同签订的第一个成文的社会契约,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因素,反映了在当时是进步的、追求资产阶级立宪政体的愿望,是朝向自治和立宪的一个步骤。

      接着,移民开始在普利茅斯创建了一个殖民地,设立了一个公民直接议会,由所有自由民、总督和理事会共同组成,有权商讨决定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务。后来,由于范围扩大,公民直接议会就被从各市镇里选派的代表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所替代。这个议会和总督以及助理们共同组成全体法院,拥有征收赋税、制订法律的权利。殖民地里的自由民每年开会一次,选举总督助理以及其他官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691年,当时普利茅斯加入马萨诸塞成为这个新的王家殖民地的一部分。

      马萨诸塞原属特许殖民地,它是由一批清教徒于1630年开始创建的,马萨诸塞最初设立的民意机关叫全体法院,殖民地里的自由民全都是全体法院的成员。全体法院负责制定法律、征收捐税。1634年,这种公民直接议会为一种代议制的议会所替代,每一市镇各选代表2名或3名参加。到了1644年形成两院制,下院由代表组成,上院由助理及总督组成。地方上实行自治,城镇本身在分配地产、选拔官吏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不论是英国国王或英国议会,对马萨诸塞的政府都没有任何发言权。”[②]

      罗得艾兰殖民地是由另一批以罗杰·威廉斯为首的清教徒创建的。威廉斯是17世纪最进步的思想家之一。1636年,他和他的5个朋友在普罗维登斯建立了罗得艾兰殖民地。1650年罗得艾兰议会成立,殖民地里的自由土地所有者有权每年选举总督、助理和议会代表,建议立法,通过或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此外,这些参加联盟的市镇也保证有信教自由。正因如此,罗得艾兰议会声称他们的政体“是民主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建立在全体或大多数自由民的自由和自愿支持基础上的政府”[③]。

      托马斯·胡克也是一位开明的清教徒,他和追随者从1636年起建立并发展了康涅狄格殖民地。胡克及其同伴们组织了一个比较民主的社会。他们设立了全体法院。1639年全体法院通过了著名的“康涅狄格根本章程”,这个章程成为康涅狄格政府管理的依据几乎达二百年之久,一直到19世纪还基本等于康涅狄格的宪法。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由一批称作“公谊会”或“教友派”的教徒们建立的,威廉·佩恩是最主要的创始者。他崇尚英国人传统的各种自由,立意要使这些自由在他的领地内受到尊重。因此宾夕法尼亚从一开始就实行了当时最宽容的信教自由和最宽大而人道的法典。在其它英属殖民地有十多种罪行须判死刑,在英国死刑罪有二十多种,而宾夕法尼亚则仅对杀人罪判处死刑。当然,到了18世纪由于犯罪事件增多,刑事法典改订得比较严峻。不过,信教自由的规定从未废除。佩恩在宾夕法尼亚设置了一位总督和一个参事会(由业主任命,但须经国王认可),以及一个由每郡选举四名代表组成的议会。议会每年选举一次,议会和参事会通过的议案总督不能予以否决。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都由本地区自由民选举或受到他们的监督。

      此外,在马里兰、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南卡罗莱纳、北卡罗莱纳、特拉华、佐治亚等殖民地也都建立了议会。各殖民地议会所掌握的权力虽然有所差异,但总的说来,随着殖民地的发展,经过长期议会与总督的权力之争,到18世纪中叶,议会几乎全面掌握了立法权及财政大权,并把一部分行政权力从总督手中夺了过来。

      当然,北美各殖民地对选举权都作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如宾夕法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其中12亩正在耕种;弗吉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有100英亩未垦地(后减少到50英亩)或25英亩已垦地。然而,由于北美地广人稀,地价较便宜,一般劳动者取得土地比较容易,财产分配相当广泛。同时在有些殖民地,为了吸引移民、争取劳动力,当局实行了相当便利的获得土地的条件。因此,财产资格的限制并没有使殖民地的选民人数大量减少。据罗伯特·布朗统计,“在马萨诸塞的城镇选举中大多数成年男子—大约百分之八十——享有选举权。”[④]里查德·麦克米克证明:“在新泽西财产资格对于绝大多数成年男子来说是很容易达到的。”[⑤]爱德华·罗思文和托马斯·邦德则估计:“18世纪北美殖民地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的白人成年男子有选举权。”[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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