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赔偿,即战胜国对战败国在战争中给对方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灾难的一种惩罚性补偿。二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苏美英法)即根据波茨坦会议所拟定的处治德国及其附庸国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规定了取自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芬兰的赔偿数目、年限、分配办法等[①]。而二战后对日本的战争赔偿,则由于美国推行“冷战”政策,在“遏制”战略的影响下,美国改变了最初对日占领的初衷,致使战争赔偿最终以前无所有的特殊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对日本战后反省战争的态度影响深远。 1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战败投降,美国背弃先前盟国共同占领日本的原则,单独对日本实行占领,战后的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也由此而产生。 战后初期,美对日占领政策的立足点是彻底消除日本成为再次威胁的可能性,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赔偿问题的处理乃是为这一方针服务的。同时,美国战后远东政策的变化,也制约着战争赔偿问题的走向。当时,美国远东政策的重点是扶植蒋介石集团,想通过蒋介石政权把中国纳入战后美国的势力范围,以遏制苏联对东亚的影响。那时美苏在朝鲜半岛的矛盾还未充分展开,美国把宿日的死敌日本作为未来的战略支柱的构想也未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太平洋战争既是美日间争夺亚洲霸权的战争,同时又是盟国间共同的反法西斯战争,因而美国不能不正视先前盟国间共同的作战目的和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基于以上原因,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发表《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一文,提出了使战后日本非军国主义化、民主化、发展和平经济、以实物支付战争赔偿等基本原则[②]。关于战争赔偿,一是日本在海外的所有财产应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移交;二是日本本土的财产应依据经济非军事化的原则实行工业拆迁,赔偿给被日本占领或破坏的有关国家[③]。为了推行上述政策,也为了缓和因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所引起的盟国间的不满情绪,再者战争赔偿也需要协调彼此意见,在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上决定建立远东委员会和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负责处理战后有关日本的事务[④]。这时期和政治上整肃军国主义、惩制战犯、起草宪法、推行民主政治相适应,经济上美占领当局下令禁止日本军事生产、解散财阀、排除垄断、实行农地改革,同时着手制定和实施赔偿计划。从1945年底到1946年初,美总统特使远东委员会负责赔偿的代表,E.W.鲍莱两次赴日实地考察,提交给杜鲁门总统《中间赔偿报告》和《最终赔偿计划》两份报告,东京盟军总司令部在1946年1月亦确定389家工厂为首批拆迁对象。 应该承认,战后初期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尽管是按照美国的战略利益在对日本进行改造,但也基本上符合各盟国间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因而,1947年6月通过的《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关于战争赔偿再次重申:“为惩处日本之侵略行为起见,为公平赔偿各盟国因日本而受之损害起见,为摧毁日本工业中足以引起重整军备之日本战争潜力起见,此次赔偿,应由日本以现存资产设备及设施抵付之,或以其现存及将来生产之货物抵付之。”[⑤] 但从一开始,美国的赔偿政策和赔偿计划就遭到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为代表的军方人士的反对。他们从美苏对抗这一全球战略出发,主张缩小赔偿规模,使日本实现经济自立。进入1947年后,美苏在欧洲争夺加剧,“杜鲁门主义”的出笼使美军方人士越来越感到复兴日本工业力量的必要,主张应确定新的对日政策,制定新的赔偿计划。即“美国在亚洲的现实政策,应是把中国国民政府作为对抗共产主义的‘唯一政府;’,而将日本作为亚洲的‘生产工厂’,以此对抗共产主义势力的渗透”[⑥]。从此,美对日占领的经济政策开始发生变化,即由对日经济打击限制开始转向促进日本经济复兴,为此对日战争赔偿政策发生了根本的转折。 1948年3月,杜鲁门委派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遏制”战略的始作俑者凯南赴日考察。凯南在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中,更进而阐述了转变对日政策的必要性。他指出,必须从在国际上遏制苏联,在日本国内防止社会主义化这双重基点上审视和修正现行对日政策,对日政策的中心目标,是将日本和菲律宾一同作为太平洋地区美国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为此就必须促进日本经济复兴,赔偿也只限于中间赔偿计划的30%[⑦]。与此同时,先前被指定为拆迁赔偿的大批工业设施停止拆迁,以陆军部为核心会同国务院研究拟定新的赔偿计划。 在此之后,国际局势也急遽变化,在欧洲因“柏林封锁事件”,美苏矛盾战后激化到顶点;在亚洲,蒋介石军队在战场上一败涂地,国民党政权崩溃已成定局,朝鲜半岛的形势也日趋紧张,所有这些都成为美国对日政策转变的推进剂。这年年底,麦克阿瑟首倡停止实施拆迁,国务院、陆军部分别表示同意,并共同起草了给国家安全委员会的13/3号文件。1949年5月,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该文件,取消先前的赔偿分配原则,停止实施拆迁赔偿方案[⑧]。至此,美国彻底背弃对日占领政策的初衷,由要求战争赔偿转向放弃赔偿。 美国的举措,严重损害了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的利益,菲律宾、印尼、法属印度支那等纷纷要求坚决赔偿[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北朝鲜人民政权进一步巩固与发展,日本转而成为美国东亚战略的基石,而且东南亚地区也变得十分重要起来。在这种形势下,把日本的经济复兴和东南亚国家要求赔偿的愿望结合起来更符合美国的战略利益。所以,美国一方面拒绝了东南亚国家现金赔偿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规劝日本以“劳务赔偿”的形式来弥补放弃赔偿的不足[⑩],正因为如此,1951年在旧金山和会上,《对日和约》第十四条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最后规定:“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本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盟国利用,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的损害费用。”[11]至此,战后日本赔偿问题,在中国、朝鲜没有被邀请参加,印度、缅甸因美国一手操纵而拒绝参加,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在和约上签字的情况下,以上述特殊方式而最终确立下来,使最初的惩罚性“拆迁赔偿”而变为日本和索赔国之间平等磋商的象征性“劳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