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大数据的发展已然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麦肯锡早在2011年有关大数据的一份报告中就提出,大数据将成为“下一个创新、竞争与生产力的前沿”,因为“数据无所不在——它存在于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经济体、每一个组织、每一个数字产品的使用者”,这必然会带来“创新、生产力和增长的浪潮”,同时也会“重塑竞争模式和价值实现模式”。①2016年,麦肯锡再次确认了有关大数据的这一判断,认为“大数据的潜力远没有‘夸大其词’。2011年有关大数据的报告只是揭示了冰山一角”②。到了2018年,麦肯锡更是将大数据作为下一轮经济增长和生产发展的重要支撑,其预测“未来十年,将会有每年2%的生产增长机会,这将有一大半来自于最新的数字机会”③。 可以看出,大数据对于人类社会生产及交往活动的改变将是系统性的、革命性的。当然,这一改变也并不是始终以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着,特别是不少人对于大数据的颠覆性角色表示出深深的忧虑。那么,这里存在两个疑问,或者说构成研究的两个逻辑前提:第一,大数据的发展及其革命性影响是否可以避免?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直接意味着只能在大数据“突飞猛进”的基础上展开一系列问题的研究。第二,大数据这一“知识的基础设施”④是仍然停留在现有的生产及交往关系之中,还是需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交往方式?在笔者看来,答案一定是后者。因为既有的交往方式并不能充分释放大数据的发展潜力,相反,它们很多时候都是在用一系列的“陈规旧见”试图阻碍大数据的发展,而这又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从伦理角度展开大数据的研究,首先需要确立一个前提性假设:大数据需要伦理治理,但是,大数据更需要基于大数据生产属性和技术特性的适应性伦理治理。这构成大数据伦理实现的关键。 一、大数据的伦理实现:一个隐私权问题? 大数据的伦理治理,其核心关切是什么?这直接决定了大数据伦理治理的主要对象。从现有研究来看,多数学者围绕隐私权保护展开大数据伦理治理的相关研究。比如,有学者总结了大数据伦理的五个方面议题,包括“数字身份、隐私、可及、安全和安保、数字鸿沟”⑤;也有学者从“第三只眼”和数据足迹的角度,表示出对隐私权的担忧,并分析了大数据时代数据独裁和自由失范的可能性⑥;还有学者直接假定了技术异化的可能性,认为“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和规定大数据技术而导致非人道、非人性和非自由”⑦。当然,隐私权保护确实构成大数据伦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易达成共识的部分。但是,大数据伦理治理是否“局限于”隐私权保护,或者说,隐私权保护作为大数据伦理治理的当然组成,其处于什么样的伦理位置和伦理治理体系之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将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其他伦理问题“切割”开来,明确大数据所带来的伦理议题的相互关系,进而界定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边界。 第一,大数据的外生伦理问题。大数据的外生伦理问题主要是指相关伦理议题并不是由大数据生产属性和技术特性所引发的,而是由既有的社会交往关系生成的并在大数据领域有所表现的伦理问题。比如,很多学者将“数据鸿沟”纳入大数据伦理的议题范围。这显然构成大数据的外生伦理问题。一方面,在前大数据时代,各类“鸿沟”即已经存在,只是在程度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鸿沟”本身并无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来临,“数据鸿沟”就成为既有“鸿沟”的自然延伸。这其中的逻辑关系在于:不是大数据制造了“数据鸿沟”,而是“鸿沟”在大数据领域有新表现。另外,如数据独裁、技术异化、自由失范等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属于大数据的外生伦理议题,它们并不是由大数据所生成的,而是前大数据时代各类伦理问题在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延伸和表现出全新形式。如果将前大数据时代的各类问题都纳入大数据伦理治理的范围,必然容易忽略大数据伦理治理本身的适应性要求(即区别于前大数据时代的伦理治理新议题)。因此,笔者认为,大数据的伦理治理,需要回应前大数据时代的各类伦理议题,同时也要明确大数据伦理治理的边界,特别是回应大数据所引发的治理新议题,这类议题是由大数据的生产属性和技术特性所生成的。 第二,大数据的内生伦理问题。内生伦理问题直接根源于大数据的生产属性和技术特性,是大数据提出的全新伦理治理议题。隐私权保护无疑是大数据生成的伦理议题,因为在大数据时代,“除了早已设计好的数据收集之外,更多的是无意中留下的各种数据。只要使用了网络或智能设备,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已经被记录,并可能永久存储于云端”⑧,而且,这种“数据足迹”是大数据时代个体交往活动的必然结果,它不会因为人们对“数据足迹”的警惕而被消除。换言之,大数据时代的个体交往活动就是以“数据足迹”的形式而展开的,这是人类社会“抽象等级(levels of abstraction,简称LoA)”从“人类中心(human-centric LoA)”转向“计算中心(computer-centric LoA)”“信息中心(information-centric LoA)”,再转向“数据中心(data-centric LoA)”的必然结果。⑨因此,尝试通过保护隐私权来否定大数据时代的交往活动,明显是无法实现的。相反,大数据提出的隐私权保护这一伦理议题,并不是否定“数据足迹”的存在,而是探索如何在“数据足迹”的背景下实现隐私权保护,这构成大数据生成的伦理治理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