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与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行福,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按照主流观点,前共产主义社会的财富分配是由财产结构和社会力量决定的,就此而言,正义来得太早,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资源极其丰沛,无需正义原则调节,正义又来得太晚,因而共产主义与正义无关。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依照罗尔斯定义的“正义的环境”,共产主义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但是,罗尔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完全消失既不可行,也不可欲。布坎南也认为,共产主义超越了分配正义的环境限制,但没有超越与非分配正义相关的资源稀缺和价值冲突。为解决共产主义与正义关系的疑难,有必要区分狭义的正义环境与广义的正义环境:前者指罗尔斯定义的正义环境,即适度稀缺的客观环境和适度利己的主观状态;后者指那些消除了狭义的正义环境的限制,但没有消除其他的非物质需要意义上的稀缺和非个人利益偏好上的冲突。共产主义超越了狭义的正义环境,但没有超越广义的正义环境,在此意义上,正义之于共产主义具有构成意义。广义的正义环境概念有重要的意义,它的引入可以解决困扰人们的共产主义与正义关系的疑难,对理解当下现实生活中那些与非个人利益无关的矛盾和冲突也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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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在这一讨论中,有两个问题争论得最为激烈:一是马克思是否诉诸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二是马克思是否诉诸正义原则来为共产主义社会辩护。以胡萨米为代表的肯定派与以艾伦·伍德为代表的否定派互不相让,针锋相对。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的正义与平等紧密相联,共产主义的正义则与自我实现相联。这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废除私有财产权、肯定那种对社会存在条件进行合理的集体控制所具有的重要性,而排除了剥削的存在。”①但艾伦·伍德则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确实认真地对待了“正义”概念,但却是把它作为需要克服的神秘化或意识形态幻想来看待的。②马克思既没有诉诸正义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也没有诉诸正义为共产主义辩护。在这场大辩论中,大体上是否定的观点占上风,因为按照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社会是由生产力或经济因素决定的客观结构,历史是由客观必然性决定的过程,公平、正义等规范要求没有独立的理论意义。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在前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完全由阶级的客观地位和力量决定,正义总是来得太早,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已经消失,资源已经充分丰富,无需正义原则的调节,正义来得太晚。总而言之,正义永远没有自己的“正点”时刻。

      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持一种复杂的立场。一方面,他认为,依据适度稀缺和适度利己的“正义环境”概念来衡量,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确实超越了正义;另一方面,他又相信,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完全消失也是既不可想象,也不值得追求的。质言之,正义问题在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但遗憾的是,罗尔斯没有对自己的观点做出完整的阐述。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认可罗尔斯的观点,并提供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共产主义虽然消除了与分配正义相联系的环境条件,但并没有消除非分配正义意义上的资源稀缺和人际冲突。但是,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布坎南,他们对此问题的解决都不令人满意。罗尔斯理论存在的问题是,既然“正义环境”是正义问题的产生和使正义规则恰当起作用的结构性条件,就没有理由认为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环境,却仍要面对正义问题。布坎南的问题是,他承认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稀缺,又否定在共产主义社会正义原则有任何分配的含义,也难以自圆其说。实际上,哪里有稀缺,哪里就有分配。笔者认为,要解决共产主义与正义关系的疑难,需要区分狭义的正义环境和广义的正义环境。前者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定义的正义环境概念,即社会财富的适度稀缺状态和人的行为动机的适度利己状态。广义的正义环境是指那种虽然超越了狭义的正义环境,却仍然存在着与个人偏好无关的稀缺和与个人的利己动机无关的冲突的环境。共产主义超越了狭义的正义环境,但没有超越广义的正义状态,就此而言,正义之于共产主义具有构成性意义。

      一、罗尔斯论共产主义与正义

      在《事实与原则》一文中,G.A.柯亨批评罗尔斯没有清楚地区分与事实无关的终极原则和一定事实约束下采用的调节原则。③确实,罗尔斯不是一个纯粹的规范主义者,在他看来,正义不是超验范畴,而是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才会出现的社会调节原则,他把这种适合正义原则发挥作用的环境称为“正义的环境”(circumstances of justice),学界一般称之为“休谟—罗尔斯条件”。④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中指出:

      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事业,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从而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⑤

      在这里,罗尔斯阐述了人类生活的一般特征和正义的必要性,但没有提出正义环境概念。

      罗尔斯对正义环境概念的讨论在《正义论》第22节中。在此,他把正义环境定义为使社会成员之间合作可能且必要的一组条件。严格地说,正义环境是指正义得以恰当地起作用的环境,而非正义已经实现的环境。这一正义环境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正义环境的客观条件包含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重述:众多的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空间内生存,他们在身体和精神能力上大致相似,没有一个人具有压倒其他一切人的优势,因而每个人的计划都可能受到联合起来的他人的阻止,如果人们不想处于相互毁灭的状态,就需要接受某种公认的强制规则的约束。客观环境的这一方面可称为“霍布斯式条件”。另一个要件是:“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那么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⑥如果一个社会物质资源极其匮乏,人们必然陷入你死我活的斗争,不会诉诸正义;如果一个社会的物质资源极其充沛,人们可以各取所需,也就不需要正义。因此,中等稀缺是正义能够起作用的“适度稀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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