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封建城镇催生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社会关系被视为近代社会的萌芽,这一命题在当下已经鲜有异议。但是,封建城镇又发展自何种历史要素,以及封建城镇中的财产所有权处于私有制的哪个历史发展阶段等问题却充满着各种争论。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者,例如汤普逊将中世纪城市视为经济社会力量的产物[1](P416),并指出19世纪浪漫主义学派的“人类联合原则”和“自由联合原则”,以及基于“爱”“民主”和“自由”的现当代政治哲学,都无法解释以“市民和商人”①为基础的封建城镇在何种意义上构成了新的社会经济现象的历史条件。在这些条件中,作为“特殊的封建形式”的同业公会所有权极为关键,因为它“潜在地存在着的动产和手艺”,并且表现出“一种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对立的积极的东西”——“反对农村贵族”。[2](P572)在从《论犹太人问题》《巴黎手稿》《神圣家族》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本线索中,同业公会所有权不仅是完成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构的重要概念,更是揭示封建政治经济秩序瓦解、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重要论题。 一、新堡垒和逃亡者的庇护所:封建依附体系中的同业公会和手工业 18世纪以来的启蒙主义学者将同业公会视为建构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媒介,认为同业公会是承认、保护私人所有权的重要载体。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同业公会更是连同需要体系、财产的司法保护和警察,成为市民社会的主要环节之一。但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历史证明了从卢梭直至黑格尔等启蒙哲人对同业公会的“近现代特质”的高估。同业公会所有权作为封建所有权向资本主义所有权的过渡形态,虽然在历时态层面处于近代文明开端,在共时态层面与封建庄园制度相对立,但是其组织形态、权力架构和所有权制度却仍在封建文明的余晖之中。同业公会作为过渡形态的市民社会的一个要素,其所处的并不是成熟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而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所指涉的“旧的市民社会”。这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并不是由自由市场及其竞争所决定的,而是“直接具有政治性质”——“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2](P44) 诚然,相较于“真正的市民社会”,同业公会及其旧市民社会的历史属性的确是落后的。但是同业公会作为手工业领域决定有产者个体与国家之政治关系的旧市民社会组织,相较于古代完全基于地权的封建所有权却是新的。在由封建大地产所有者所构成的封建秩序的上层,权力和财产的源泉一方面来自土地,另一方面则来自土地范围内由政治权力所掌握的依附性劳动力。但是同业公会作为一开始就是由小生产者、自由民和小地产所有者构成的政治经济组织,不仅由于具有与地主阶级绝然不同的地域性,又相比依附于地主阶级的农奴和佃农有着更高的人身、财产自由。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同业公会所有制”是“在城市中与这种土地占有的封建结构相适应”的“手工业的封建组织”。同业公会的财产“主要在于个人的劳动”,但是却迎合了当时手工业个体户“联合起来反对成群搭伙的掠夺成性的贵族的必要性”。[2](P523)事实上,同业公会不仅是其中的手工业者的庇护所,更是间接成为了逃亡农奴汇集于城市的外在条件。在庄园所有权逐步瓦解的大背景下,随着农村的灾荒和频发的私人战争,中世纪城市的确能够成为农奴的庇护所。逃亡农奴的“自由权”如同所有权一样能够“时效”地占有。同时,城镇生活对于农民而言最为诱人的因素乃是私人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在手工业和商业中通过劳动而创造的财富能够被更为直接地承认为劳动者占有的财产,亦即不被农村的依附关系所大量盘剥的物质所有权。在中世纪的城市,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由“获得自由的农奴”建立起来的。在城市里,每个人唯一所拥有的财产,“除开他随身带着的几乎全是最必需的手工劳动工具构成的那一点点资本之外,就只有他的特殊的劳动”[2](P557)。因此,即便在城镇也许并不能过上富裕的生活,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帮工乃至临时工的生活水平十分低下,但是劳动作为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利的自然要素却在城镇经济中得到了承认。另外,正如魁奈所分析的,从古时的谚语——“住在都市是幸福的(beati qui habitnat urbes)”中可以了解到,在城镇中以手工业和商业为生总是比在农村条件更为优越、更具有吸引力。[3](P434)相反,在封建农村生产关系中,领主拥有着超出自然权利的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已经远超对土地的支配关系,成为了对农奴和佃农的直接掠夺,同时,封建国家对领主的等级身份在赋税和徭役制度上的偏向又间接承认了这种政治性的所有权。以至于长此以往,中世纪领主对待依附者的态度是认为农民是天生的劳动者,正如贵族天生就是贵族。中世纪的一个编年史家说:“上帝禁止:农民耽溺于懒惰并浪费时间于嘻嘻哈哈的事情,因为他的正当命运是天天做工。”[1](P404)另外,除了农村的政治经济剥削,战争和灾荒也不断迫使农民的人口流动和土地的荒置,从侧面导致了地主所有权的贬值和手工业的低廉劳动力的增长。 在农奴大量逃亡和城镇人口膨胀的情况下,农奴制则表现出必然的反动趋势,加强了对农奴和佃农的人身自由的控制。在宋元之后的中国,土地所有权脱离庄园制人身控制的形式之后,地主随即转变为食利者阶级。曾经主要以等级权力为线索的从上至下的封建所有权体系,则转变为等级权力和纳税义务相结合的体系。官田重租且重税,逃亡农民之税赋又进一步摊派至农民身上,而乡绅贵族在兼并大量土地的同时却并不纳粮税。对于佃农而言,被地主阶级所掌控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只能意味着无尽的盘剥,亦即由“赋税、徭役、私租和高利贷”所构成的政治经济剥削,即使辛勤劳作也无法避免“今日完租、明日乞贷”[4](P241)的悲惨命运。在政治经济重压之下逃亡农民的数量在明代中晚期急剧增加,在城镇手工业发达的江南,农民尚且可以加入手工业分工而缓解债务赋税压力,而在北方则形成了大量流民,威胁着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统治。土地兼并的状况所反映的正是封建地权秩序不可调和的症候,无等级特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农民,或是被兼并仅有的微薄田产,或是不得不逃离农业生产。而田价则一落千丈,以至于弘治年间有人戏言:“广买田产真可爱,粮长解头专等待。转眼过来三四年,挑在担头无人买。”[5](P1290)这些在乡村遭到过重的政治剥削(徭役和兵役)和经济剥削(债务、赋税和地租)的农民几乎“只身流入城市”,当他们遇到手工业和商业的“有组织的团体”——行会或同业公会时,他们是“没有力量反对的……只好屈从于由他们那些有组织的城市竞争者对他们劳动的需要以及由这些竞争者的利益所决定的处境”。从农奴转变为手工业工人,或是接受行会性质的培训和分工,并且成为行会师傅的附庸;或是从事“不带有行会性质的日工”,作为无组织的平民艰难生活于城市之中。[2](P557) 在封建地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瓦解的阶段,逃亡农奴的涌入造成了手工业的竞争趋于激烈,而竞争本身在封建时代的手工业者和商人看来则是危险的,应该予以压制的。同时,逃亡农奴和迁入自由农民数量的增加,也造成了城市人地矛盾的升级。更为重要的是,在城乡对立关系进一步加剧之后,“乡村反对城市的连绵不断的战争”[2](P557)迫使城市必须要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从9世纪甚至8世纪的法国城市发展就可以看出,中世纪城市的发展一开始就与古罗马城市和封建贵族的城堡有着本质区别。表面上看来,这些城市的起源是“商人和手艺人”居住的“新堡”或城垣,但是他们并不住在封建贵族所有的旧城堡内。旧城堡是伯爵、主教所有的财产,并且这种财产权体现为一种等级制的政治权威,亦即通过人身支配卫士、骑士、半骑士和农奴而实现的所有权。但是商人和手艺人最初聚居的是旧城堡之外的郊区,只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市场的建立而用城垣将这些郊区围起来,并形成了“新堡”。在“新堡”——城市之内,商人和手工业者所构成的市民阶级所占据的是经济活动所创造的财富,这种财富要转变为得到承认的私人所有权,则必须仰仗握有地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封建贵族。而这些封建贵族一方面以司法、军事和治安力量为市民阶级提供必要的庇护,并且使其财富在城市内成为被承认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同时维持基于这种所有权的经济活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