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一方面创新有利于企业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实现企业成长[1],另一方面企业创新存在溢出效应[2],从而推进相关行业、区域的经济增长。公共经济学理论认为,即使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外部性的存在也会导致公共品市场失灵,从而需要政府干预。基于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等激励企业创新的举措。1988年原国家科委发布了《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发布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2008版认定政策),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标准和程序,又于2016年进行修订并发布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2016版认定政策),旨在激励企业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各地出现了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潮。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效果备受争议。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助于引领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企业造假以获取高新资质认定的“伪高新”乱象频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备受质疑。2009年由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户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2011年,东湖高新、贝因美等“伪高新”企业大量曝光。根据历年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检查来看,一些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甚至少数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就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创新投入视角思考如下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效果如何?如何通过科技计划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企业带来的最直接的优惠是税收减免,而现有文献关于研发税收激励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多数学者认为税收激励对研发支出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税收抵免和补贴均有益于增加企业的研发投资,且最优研发税收抵免率为0.24[3];影响所得税基础构成的税收激励措施(增强配额和加速折旧)与影响所得税率的税收激励措施(税收抵免和专利优惠税制)均与企业研发支出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4]。然而,部分学者认为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无效的,Assey指出在美国应用研发税收抵免无效,而适用于所有研发的统一费率是促进研发的最有效方式[5]。也有学者认为研发税收抵免对研发投资的影响具有异质性,研发税收抵免对研发投资的影响因样本国家和估计方法而异,虽然挪威和法国的研发税收抵免的激励措施效率较高,但其在西班牙和荷兰的效果则不太理想[6]。Cappelen等采用工具变量法(IV)对挪威的研究发现,税收抵免仅对外溢性不强的技术创新(对厂商而言具有新颖性的新产品和流程创新)具有显著影响,而对外溢性强的技术创新(对市场而言具有新颖性的新产品和专利)没有显著影响,税收抵免的激励效应有限[7]。 基于中国的现实数据,学者们对研发税收激励效应进行了大量研究。多数学者认为税收优惠能有效激励企业创新,研发税收激励会有显著的额外研发支出效应[8];随着税收激励强度的增加,企业研发投入逐渐增长[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收优惠激励了部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10]。也有学者指出,税收的存在既不利于扩大研发活动的数量,也不利于提高研发活动的效率[11]。更有不少学者发现,税收激励对研发投入并未起到显著促进作用。郭瑞玮等研究税收优惠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效应,发现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有削弱效应,且其未对人力投入起到激励作用[12]。黄洁莉等以2007-2012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估计,指出税负减免对农业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力度并没有激励作用[13]。孔淑红对2000-2007年省级面板数据使用逐步回归法进行研究,发现总体上税收优惠并没有显著激励科技创新[14]。 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研究税收优惠对研发的激励效应,而税收激励只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人才补贴、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重优惠政策,这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激励效应与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具有本质区别;虽然少数学者探究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政策效应,但均是研究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间对财力投入的影响,缺乏全面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有效性研究。因此,本文的贡献在于:①系统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投入的政策效应,有助于合理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有效性和引导性,间接论证了通过税收优惠等途径支持企业创新的必要性,丰富了科技计划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的研究;②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政策意义。政策红利诱使企业进行寻租,政策制定者应完善认定管理办法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③探究不同版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激励效应的差异,发现2016版认定管理办法更具合理性,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1.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企业研发投入 通过认定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以享受众多优惠政策,如减至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开发投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等。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第一,资源依赖理论。企业为创新而进行的研发投入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除了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外,地方性政策各有不同,如苏州工业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一次性奖励30万元但须专款专用于科技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均有利于节约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生产成本,从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第二,信号传递理论。企业受到多种制度逻辑的影响,在转型经济体中主要是基于市场或政府主导的制度逻辑[15]。一方面,基于市场主导的制度逻辑中,企业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使得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资金限制造成企业创新投入不足,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一定的信号发送作用,它是政府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权威性肯定,有助于帮助企业获取投资者资金支持,缓解企业创新融资约束难题。另一方面,基于政治主导的制度逻辑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政府鼓励企业创新的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企业遵从政府导向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提高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la: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企业研发投入;H1b: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企业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