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人情味”浓厚且历史久远。然而,对于“人情味”这种文化现象的发生、特质及伦理功能的评判,学术界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作为中国传统乡土文明的内生物,“人情味”在维系人们彼此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情味”这一古老的传统元素也悄然发生着变迁,在市场机制和实利性因素的牵引下,其原有的积极功能遭遇不同程度的扭曲,甚至转变为某种不良的“人情往来”。在公共生活中,当人们为了一己私利而拉关系、攀交情时,就必定会导致与“公德心”的严重对峙与冲突。“公德心”体现为公民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对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认同和自觉遵守。“人情味”与“公德心”冲突的实质乃是传统文明中的部分因素与现代公共理性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若任由二者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不仅会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而且将会成为现代文明进步的巨大障碍。因此,在严格划定二者边界的前提下,引导人们在公共生活中使“人情味”自觉服从“公德心”的需要,就成为现代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人情味”与地域性道德生活 “人情味”与“人情”有关。《礼记·礼运》曰:“何为人情?喜、怒、哀、乐、爱、恶、欲,七者非学而能。”七情六欲是人之自然本性的流露,一种先天的、感性的、自然而自然的心理倾向性。仅就人的情欲而言,我们无法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判。不过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这种初级本能逐渐社会化过程中,在它作为实践主体的结构性要素发挥作用时,就会成为价值反思和评价的对象。由“人情”向“人情味”的延伸和转换,体现着交往者(实践着的主体双方)的某种自我“感受”与反复“回味”,一种心性伦理所特有的道德情感体验。钱穆借《中庸》言道,“人莫不饮食,鲜能知味。”此“味”即咀嚼、反思、升华,亦即艺术化(或曰美化)。按照这种理路,“今人称人情味,则此情亦艺术化”[1]。135这里对“人情味”的解读可谓清亮透彻、入情入理。“人情味”之核心在“味”,“味”更多是一种交往之后的思考和估价,“人情”之“味”即是其价值大小的估值与评判,尤其是对人伦交往进行道德(或利益)关系上的评判。 梁漱溟说过,“人对人的情理是谓伦理。其理如何?即彼此互相照顾是己。”[2]192由本来意义上的“情理”转化为后来的“伦理”,无疑是一种道德发生学上的阐释,这种基于人们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物质或精神)的需要,或者说与某种(近期的或长远的)回报相联系而形成的“人情味”,透露出浓厚的生活气息。林语堂把这种“人情伦理”称作“常情崇拜”,似乎有某种神圣化的意味。然而在钱穆看来,“情化为德,中国人言道德,是亦人生一大艺术”[1]135。这实在是一种绝妙的评价。“艺术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相处之道,而是人生旅途上必须掌握的技巧和方法,一种人生的大智慧。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制约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的力量,可能恰恰就是这些看不见、摸不着但又极其重要的潜在元素(如道德感、人情味等)。不过,由于人的情感和欲望是复杂多变的,况且并非所有的情感均有正面道德意义,或者说,即使是那些能够接受道德评价的情感也必须做出合理的区分和正确把握。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人类的“同情”与“互助”等问题上,康德严格区分出“自然的”和“道德的”两种不同类型[3],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小农经济时代,家庭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家族的兴旺和发达,往往被视为“最高的善”,因而也是私德(包括人情规则)极力赞扬和积极评价的对象。在家族传承过程中,熟人关系能够密切彼此间的交往,增进共同体成员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增强家庭或者家族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尤其在牵涉到复杂的利益纠纷时,亲人和朋友往往被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在一般公共生活不成熟的时代,大多数人对熟人往往热情接纳、笑脸相迎,而对陌生人则采取冷漠乃至拒斥态度,始终保持着高度警觉的心理,也主要是为了防范自己(或熟人圈子)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对熟人和陌生人的双重标准,是不符合道德实践本质要求的。因此,乡土社会的“人情味”或者叫有限的仁爱心,由于民间生活的不恰当(乃至极端化)运用,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确的。在许多场合,“做人情”已演化成赤裸裸的牟取私利的工具。在个人或圈子利益的主宰下,公共规则的严肃性和崇高性被践踏,逐渐沦为不良“人情味”的牺牲品。 “人情味”有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之分。那些不正当、不合理的“人情味”,内在蕴含着明显的道德排他主义倾向。无论是关于“熟人道德”的粗浅表述,还是道德“亲密圈”的特定说法,都明显地蕴含着道德排他主义的立场(或倾向性)。所谓道德排他主义,就是在现实的人际交往过程中,或者个人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先考虑自己、家庭或朋友等密切相关者的利益,而对陌生人的利益或者公共(社会)利益则采取排除和否定的态度。正是这种文化特色而非别的什么因素,使得梁启超等人得出了中国传统伦理“私德丰富而公德缺失”的结论。在《吾国与吾民》一书中,林语堂也说过,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是一座壁垒,家庭之外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可掠夺物。 每一种道德学说或道德体系都是一种“地方性语言”,它们所负载的主要是“地方性道德知识”,这在世界各民族都是相通或者相近的[4]。在相对封闭的共同体内部,地域性就意味着某种“私我性”,亦即道德上的“排他性”。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说,在地域性生活中的“人情味”是合乎地域之“理”的。也正因为如此,强调人们之间相互尊重和平等的道德才成为普遍性的伦理诉求。因此,美国学者格鲁尼鲍姆在《友谊、道德与特殊义务》一文中指出,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排他主义,而是将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普遍道德准则与“人们应当优先考虑不仅包括自己而且包括诸如自己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之类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内的某些人的利益”[5]这一排他主义立场协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