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抗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使情感能够与无私的仁爱相关联,道德情感主义将道德区分的依据落实于道德感。这一思路曾给康德带来重要的影响。然而,从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感(moral sense)到康德的道德情感(moral feeling),情感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不再落实于经验的基础上,而是通过与道德法则相关联,成为可以被先天认识的对象。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休谟的影响值得关注。不过,由道德感到道德情感,期间的变化是否仅仅只是由经验的层面转到先天的层面?如果与休谟的同情概念关联起来,就会发现这一概念所带来的另一层影响,它使康德的情感概念不只成为一个先天概念,还获得了与认识领域的界分线,情感以一个从感知觉中摆脱出来的独立因素出现在道德领域。本文尝试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区分与关联对休谟在情感问题上的贡献做一论述。 一、道德感与同情 如果说脱离与宗教的关联是近代哲学对道德问题研究的基本前提,那么这一研究从一开始就显现为两种不同的思路。相对于唯理论的思路,经验论的思路无疑是一个新的方向。对于唯理论而言,道德探究的理性基础无非是从外部的理念世界转向主体自身的理性,经验论却需要等待新的时机。只有从神性世界转入到人性世界后,感觉经验的重要性才显示出来,才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进入人们的关注视野。当然,哲学问题的出现始终未曾离开过对最终依据的探寻,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讨论问题最终都会与普遍的依据相关联。近代西方哲学中,无论是唯理论还是经验论都无一例外地行走在这一思考之途中。相对而言,经验论的思路面临的困难更大。情感如果仅仅停留于经验状态,就无法获得其在普遍依据中的明确定位,而如何通过感性获得普遍性的基础却是之前从未开拓过的领地。 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情感主义对于道德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显示出来。从一开始,道德情感主义就与此前的经验论者走在不同的方向上。将情感作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并不始于道德情感主义学派的先驱莎夫茨伯利,早在其之前,霍布斯就已经将情感确定为道德善恶的来源。为此,他详细考察了情感的来源和情感的产生机制。不可否认,这一关注情感的方式对此后的理论研究的走向产生了复杂的影响。①然而,霍布斯关注的情感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之上,他将善定义为“任何人欲望的对象”,恶定义为“任何人憎恶或嫌恶的对象”(霍布斯,1986:37),这是典型的自利原则,其结果要么是任其自然发展,产生一个“持续的战争状态”,要么是订立契约,让渡权利,建立利维坦式的国家。 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霍布斯的思路是明晰的,但这一意义上的情感却与普遍依据的建构毫无关联。个人的情感欲望是生命的自然前提,这一现象我们无法绕开,也无须有意忽略。然而承认这一前提,对其之重要性做出分析,却与我们探究情感问题的普遍基础并不构成矛盾。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方面,而是到底哪一方面才是真正基础的要素。个人的情感会按照利己原则行事,并不代表它就是一般而言社会中人的行为依据,之所以要让渡权利,恰恰证明了这一依据不在人的利己行为中。莎夫茨伯利将对情感问题的研究与道德感相关联,扭转了这一思路的走向。 区别于理性主义者的主张,莎夫茨伯利也将道德区分的依据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但是这一情感却与个人的欲望无关,而是一种无私的仁爱。为此,莎夫茨伯利首先对支配人行为的情感做了细致的区分。在他那里,情感有三种不同的类型:“自然的情感”(natural affection)、“自我的情感”(self-affection)和“非自然的情感”(unnatural affection)。(cf.Shaftesbury,2001:50)自然的情感也叫社会性情感,它驱使人们追求共同利益和大众的好处,是完全善的情感;自我的情感也称私人情感,它关注个体的利益,使人们具有自爱的性格,这种情感既可以善,也可以恶;非自然的情感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复仇性、嫉恨性等变态情感,对个人和社会都不带来任何利益与好处。莎夫茨伯利认为,在这三种情感中,自然的情感与自我情感并非对立,而是自然情感处于基础地位。在这一基础上,他又将借助于行为与情感的反省得来的道德感与自然情感相关联,使其成为道德情感主义立论的全部基础。 此后的哈奇森也明确强调,“道德的观念不会出自利益”(哈奇森,2009a:84)。因而,道德并不存在于自私的情感或者“自爱”之中,而是存在于“无私的仁爱”中。为了进一步说明作为“无私的仁爱”的情感的来源,他也将情感的根源与道德感相关联,并对这一来自莎夫茨伯利的概念做了系统解说。哈奇森认为,人类心灵中存在着五类“天然能力”,即外在感官、内在感官、公共感官、道德感官和荣誉感官。其中,道德感是用来知觉“自身或他人的善或恶”(哈奇森,2009b:6)。由此,他论证了道德感的三个特点:第一,道德感是一种与人类天生具有的外部感官相类似的知觉能力,它先于任何知识或概念而存在;第二,道德感通过愉快或厌恶来表达道德判断;第三,理性对道德具有一定的纠正作用,但它既不能发现道德的性质,也不能区分道德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