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清直隶总督参与外交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振鹍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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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说的“外交”,具有特定的含义。这里说的不是地方性的对外交涉。地方性的对外交涉权是清朝晚期全国所有地方督抚所共有的,每一个地方督抚都有权亲自或督率有关僚属办理其辖区内有关洋务、外贸等事的交涉,这也是他们的职责;直隶总督当然不例外[①]。这个问题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所说的晚清直隶总督参与外交,指的是国家外交,带有全国性的外交。这样的外交权本应专属于中央政府,实际上却为身为地方官的直隶总督所分享,这就显得特殊了。本文要讨论的是直隶总督参与这样的外交的问题。

      直隶总督之得以参与全国性外交,关键在于兼任北洋通商大臣之职。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并从而参与国家外交是从李鸿章开始的,其活动范围很快就发展得非常广泛,这里有他个人因素的作用,但根源则在于体制,起点是晚清外交体制的演变与直隶总督职权扩大的接合。本文将对这个演变与接合的过程及其含义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当然也没有这样的机构和专职官员。从鸦片战争时起,先是英国,继之有美、法、俄诸国,接连以军事、外交等手段向中国进逼,清政府不得不与之办理交涉。每遇交涉事件,清朝皇帝总是随时随事从沿海沿边地方督抚及将军中择人办理,直隶总督偶而也在被选之列。这完全是对外事的一种权宜应付,丝毫不关乎体制。这种状况一直继续到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

      这期间,体制上有一点新变化,就是1844年设置五口通商大臣。清政府落实中英《南京条约》,开放五口通商,于是五口成为外国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定地点,也成为中外交涉的法定地点。五口通商大臣也应运而生,成为办理这些地方的对外关系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政府官员。五口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第一任五口通商大臣清政府定为由两广总督兼任;1859年起,改为由江苏巡抚或两江总督兼任。这样,五口通商大臣从设置之时起就形成由相关的地方督抚兼职的先例。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与英、法等签订《北京条约》而结束。经过这场战争,英、法等国取得了公使驻京的权利。这一规定一旦实施,清朝中央政府将不得不与外国公使直接发生关系。为适应这一局面,1861年初北京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另外,沿海沿江开放口岸大大增加,长江以南由原来的五口增为十三口,长江以北新开三口。为适应这一情况,清政府在上海、天津分别设立“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和“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前者实际上由原来的五口通商大臣接任,后来演变成为南洋通商大臣或南洋大臣;后者为新设,以后演变为北洋通商大臣或北洋大臣。总理衙门与南、北洋通商大臣的设置,成为中国近代新外交体制的滥觞。

      清政府设置五口通商大臣,从对外关系来说,就是要把中外交涉限定在外地,防止外国人进入北京,以免干扰天子所居的京都。初时,广州是中国对外的门户,所以五口通商大臣由两广总督兼任,为的是把一切对外交涉都固定在广州。渐渐地上海的地位超过了广州,于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两广总督叶名琛被俘后五口通商大臣的兼任者便转移到江苏(苏抚或江督)。兼职五口通商大臣的人变了,地址也变了,但清政府以之把外国人阻留在外地、把与外国人的交涉限定在外地、把中外之间的问题解决在外地这条原则一点也没有变。五口通商大臣演变为南洋通商大臣是这样,新设北洋(三口)通商大臣也是这样。不过阻止英法美俄四国入京已不可能,只好尽力阻止其他初来新来要求立约的国家。

      南、北洋通商大臣职务的性质是相同的,职位却不相同。南洋通商大臣从设立之日起就由江苏巡抚兼任(当时为薛焕,正式官衔为“署理钦差大臣、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江苏巡抚”),其后除1862年一段很短的时间为专职外,一直由苏抚或江督兼任(1873年后定制为江督兼任)[②]。苏抚或江督都是长江以南最主要的通商口岸上海所在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照此体制,三口(北洋)通商大臣就应当由长江以北最主要的通商口岸天津所在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直隶总督兼任。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三口通商大臣从设置之时起就是专职。一个兼职、一个专职,两者职位明显不同。苏抚或江督因兼任南洋通商大臣而在清政府的外交体制中占有了一席之地,直隶总督无此种兼职,便与外交体制无缘。

      三口通商大臣驻扎天津,专办洋务,兼督海防,一就任就参与了国家外交活动。所谓国家外交活动,当时最突出的就是与外国谈判并签订条约。19世纪60年代中外关系的一个特点是欧洲各国(大多是中小国家)纷纷继英、法等国之后来中国,要求订立条约,正式建立通商、外交关系。应付此事,成为清政府新成立的外交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从1861年到1869年9年间,它先后与普鲁士、比利时、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8国签订了9个这样的条约。

      这9个条约中有一个中比条约是南洋通商大臣薛焕签订的[③],另外8个都是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签订的。签订这8个条约的清政府代表前后颇有变化,不变的只有崇厚一人,他是唯一的8个条约都参与的人,这些条约都是清政府与相关国家(从普鲁士到奥地利)签订的第一个条约[④]。作为三口通商大臣的崇厚成了参与这种条约、办理这种外交的“专业户”,这个情况是当时清政府的体制和政策造成的。原来清政府被迫与英、法、美三大国订约后,决定不再向其他各小国开订约之门,总理衙门议设之初,奕就要求清廷饬令兼任通商大臣的江苏巡抚薛焕尽力设法将来华要求订约的各小国严拒于上海,并阻止其径赴天津[⑤]。据此,薛焕第一个拒绝普鲁士代表的订约要求,但未能阻止其去天津[⑥];第二个拒绝比利时代表的订约要求,比代表以径赴天津相威胁,薛焕妥协,为使他不去天津而在上海与他签订了《通商条约》。此后,要与清政府订约的各国代表纷纷经赴天津,清政府再也阻挡不住了。而他们往往并不以到天津为止,还总想到北京与清朝中央政府直接交涉。那时北京虽已驻有英、法、美、俄四国公使,清政府还是不愿让别的国家的人进来,而是要他们在天津办事,在天津谈判;有的新来的国家的代表到了北京,清政府仍坚持要他们去天津[⑦]。天津是北京的门户,清政府要把这种外交办在国门而不是国都,便在天津设置通商大臣,并授予办理这种外交的大权[⑧]:9年间崇厚一身参与8个条约的谈判与签订,而且只有他一人是这8个条约的参与者,就是由此而来。这充分说明了他作为三口通商大臣参与外交之既深且广。专职三口通商大臣撤销前夕,继崇厚之后署理该职的成林对日本使者柳原前光说:三口通商大臣议约是专责,从前泰西各国入华定约,均系在津守候,先由通商大臣呈报总理衙门,奉到示覆,始能议办一切;若舍通商大臣不向与议,越次进京投谒总理衙门王大臣,势必拒见[⑨]。这是对三口通商大臣外交职权及作用的确切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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