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广西宗法文化的变异性表现及其批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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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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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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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广西近代社会宗法文化的变异性主要表现在族长由传统继承转变为选举产生,族权行使由个人专制转变为集体执行,族产由世袭的地产转化为能生息的资本,族谱族规由维护封建伦常转化为产生了民主和商品意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事务中占有了较突出的地位。这些变异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和规律,正确认识宗法文化及其变异性有利于当今社会的两个文明建设。

      关键词 广西;宗法文化;变异性;批判继承

      宗法制度及其思想习俗所形成的宗法文化,在我国几千年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并产生了深远影响。研究宗法文化,对当前批判继承民族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对前人未曾探讨过的近现代广西以汉族地区为主的社会宗法文化的若干变异性表现进行研究,并探索在当代批判继承以求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借鉴的途径。

      一、族长由传统继承转变为选举产生

      宗法制下的继承制度分为族长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即血统继承,即宗族血脉传承不能中断。族长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的五个特征之一,族长的继承实即族权的继承,而族权的继承又与财产的继承不可分割。长子继承、幼子继承、兄弟继承、传贤不传子,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历史上都存在过,只要为族人认可,能巩固宗族族权和血统的承传而不发生矛盾,这些继承制度同样能巩固宗法制家族。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在广西汉族地区,特别是桂东南、桂东北地区,却产生了族长继承的选举制度。众所周知,在封建社会前期,我国宗法制下的族长一般均是世袭继承的,形成了世族制度;唐宋以后,虽然掌握宗族权力的族长一般都在不任官职的有钱有势有文化的家族中产生,但族长的职务仍是传统世袭继承者为多,所以近代广西社会族长由传统继承逐渐转为在族中通过公举产生,实为近代社会条件下宗法制度出现的一种变异形态。关于族长的选举,本文下几节都会论到,这里先引证宣统三年(1911)编辑出版的《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的材料作说明。近代广西族长之性质、出任的条件和选举办法如下:

      “族长者,为族众所推举,以主持合族之事务者也。”

      “族长之选任,除依行辈年齿递推外,要皆以声望素孚者为合格;设有数人之行辈年齿声望俱尊者,则以抽签法定之,然亦有不论行辈年齿而以年力强壮能理事之人充当族长者,且因族众繁多或推选三四人者,柳州属之罗城有此习;有因家产殷实藉子弟之势力强充族长者,桂林属之中渡有此习;更有因功名显达例选任为族长者,泗城属之凌云有此习。”

      “族长之限制约有三种,一同姓不宗之人不得代任为族长,一抚养异姓之子不得选为族长,一曾受国法之处分者,不得充当族长,此普遍习惯也,但事实上亦有区别。如声望素孚之人,非其罪而受刑罚,在各属中仍得被选为族长者居多数,至对于抚养异姓之子,则以族规为区别,如其族素严异姓乱宗之禁,固不得选为族长;若族规无明文而所养之子才能出众、富有家产为族众所推服者,亦得被选为族长,桂林属之灌阳、兴安、中渡、平乐属之贺县、昭平均有此习。” 关于族长之责职,《报告书》规定:

      “族中公务之执行,族长有督饬之责;关于族众之赏罚,族长有主持之责;族中若有公事会议,族长有事先召集之权;临事有裁决之权,或有仓猝之事发生,虽可由族众自行集会,亦必通知族长;族中若与他族争讼,首以族长出名,或族长年高步履不便,始另议一人代之;族人若有争讼,由族长秉公剖析,俟调处不谐,始向官府控诉是非,各属中公同之习例。”

      “族长多以尊卑充当其经理公务,恒给以相当之报酬,罕预订罚规者,或有侵蚀公款等弊,由族中临时酌议,除革退族长外,大都仅负赔款之责,惟桂林属之临桂,有终身不许族中事务之罚则,庆远属之宜山,有加赔偿之罚则,是为特例。”[①]

      清末编定的《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是清代后期广西民间社会习俗的一个总汇。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入近代以来虽然广西各地的族长继承制上有各种形式,但均非由族长家族成员继承,而是由宗族成员公举产生,则为共同的规律。当然“公举”、“推选”是有条件的,第一,有等级地位上的限制,即“行辈年齿声望俱尊者”或“家产殷实藉子弟之势力强充族长”、“功名显达例选任为族长”等等。这些条件总的来说,就是必须由宗族内有钱有势有声望有文化而且辈份较高之人担任,这就排除了贫苦的族人担任族长的可能。所以族长虽由公推、选举产生,但其范围则限定在属于地主贵族等富裕阶层的小圈子内。第二,宗法和国法均禁止同姓不宗之人及受到国法处刑的人担任族长。这是因为无论中国还是广西同一姓氏之人极多,在任何一个地方同姓而不同宗者均占极大多数,所以单是同姓一般来讲不是本族成员。明清时期,地方宗法势力与国家的封建统治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宗族要依靠封建国法加强对族人的控制,国家也需要依靠族权来巩固对族人的奴役,当然国家不允许违反国法受过刑之人担任族长。

      由此可见,近代广西一些地区的族长继承虽然已经废除了传统的世袭继承而转变为公举推选,但族长仍由地位尊贵、财产充裕、声望素著的名门家族中产生的实质未变,族长均为统治阶级中人担任的阶级性未变,族权成为政权的辅助统治工具的作用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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