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会计味道”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红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云南 昆明 650221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9)11-0004-06

       一、引导案例(“赊购未必划得来”案例)

       这是一个真实的企业案例,不仅涉及增值税,而且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当然,也会涉及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在全行业“营改增”下,这个案例就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某公司在2007年3月赊购了100万元的库存商品,3月会计人员凭入库单作了暂估入账处理,明细账也进行了登记,会计处理是:借记“原材料”1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100万元。在2007年8月、9月、10月该公司分别支付了30万元,留下10万元作该货款的质量保证金,分别进行了三次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3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0万元。在“应付账款”的明细账上还有贷方余额10万元。2008年的9月,会计人员清理往来账款时,经总经理同意与对方联系支付余款,结果对方表示,10万元不要了,当然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需开具。总经理得知后通知财务部将对方单位不要的10万元作为公司职工的奖金发放,该公司会计人员存在疑虑:一是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能作为奖金发放吗?二是公司划得来吗?于是向笔者询问。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1)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不能作奖金发放,假如需要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转账,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上缴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进入分配。

       (2)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该公司的该笔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根据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相关规定,由于收到原材料时的原始凭证仅是入库单,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如果该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笔销售后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100万元作纳税调整的增加额。

       实际上,该公司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得抵扣的金额为35.0088万元(12.8849+22.1239),具体计算为:

       (1)该公司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为:

       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100÷(1+13%)×13%=11.5044(万元);假定公司所在城市为市级,导致多交纳城建税=11.5044×7%=0.8053(万元),多交教育费附加:11.5044×3%=0.3451(万元),多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1.5044×2%=0.2301(万元)。合计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及附加税=11.5044+0.8053+0.3451+0.2301=12.8849(万元)。

       (2)假设100万元为含税价,则不含税价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不得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13%)=88.4956(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不得抵减的应纳所得税额=88.4956×25%=22.1239(万元)。

       在案例中,该公司收到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时,取得的是入库单,入库单是对采购实物入库数量的确认,是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凭证,属于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一种监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附加税为12.8849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导致不能抵减的企业所得税为22.1239万元。即,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增加35.0088万元(12.8849+22.1239)。

       分析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表面上该公司是处于主动状态的赊购,却出现了少支付10万元尾款,换来多缴纳税金37.2619万元的结果,问题的关键不是赊购不好,赊购属于企业凭借自身的信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被动的情况,主要的问题是出在双方谈判价格签署合同时,没有协商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诸多约定。

       对此,本文将对我国现阶段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总结。

       二、不同的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时或者购进时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控系统上均需要录入销售方和购进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此时,销售方和购进方的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即录入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系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