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印边界东段的争议,历来为人们重视。这一段边界有“传统习惯线”,“内线”、“外线”及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等不同的划线。这些线是怎样产生的,性质如何,走向如何,它们之间有何关系,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意见[①a]。本文拟就“外线”、“内线”及赵尔丰部属画界等三个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错漏之处尚乞方家教正。 传统习惯线与“外线” 在英国进入阿萨姆以前,阿霍姆王国领土仅限于布拉马普特拉河两岸的平原地带,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拉金普尔(Lakhimpur)、锡布萨加尔(Sibsagar)、诺贡(Nowgong)、迦摩缕波(Kamrup)、达朗(Darran)及萨地亚(Sadiya)的边境地带。其北部边境以诸山地部落居住的山区边缘为界[②a]。中印边界东段的确有传统习惯线,不过,这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由国际条约规定、经过实地勘定和标出的边界线,而是由历史上的治理管辖而形成的,更确切地说是一条沿喜马拉雅山脚的地带。由于放牧、贸易及民族迁移诸方面的原因,边境地区管辖范围是有交错的,山脚边缘地区,尤其是山口地带有两属的情况。传统习惯边界既然是由于治理和管辖形成的,就应从治理及税收来考察其走向及相互交错情况。 在阿霍姆封建王朝之下,土地和居民被视为国家的财产。所有自由人(称为“培克”,Paik)按种性及职业分为“克尔”(Khel),克尔的大小不一,一般在一千至五千个自由人之间。每三至四个培克组成一个“戈特”。每个培克从国家领取两普拉(Poorah)土地耕种,每年每个戈特须抽出一个培克为国王或政府官员服役。此外,培克还得到一小块免税地作为园地,为此须缴纳一个卢比的人头税;如其耕地超过两普拉,则须为多种的每一普拉土地交一卢比。手工匠人及其他非农耕者则向国家缴纳更高的人头税。在边境地区,领土交错,阿霍姆王朝承认这一状况,并在税收上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特殊制度。即在边境地区划出一定数量的培克,他们向山地部落纳税,而不是向阿霍姆政府交税。山地部落向平原边缘地带的农民收税的权力称为布沙(Posa)。英属印度官员麦肯齐在其出版于1884年的著作中说:“布沙……是向大多数邻近平原边界的山区部落交付的。如认为这只是一种不确定的、意义不明的榨取,则错了。这的确是一种准确规定的赋税。因为相应的数量从国家对农民的征收中予以扣除,以确保对布沙的缴纳。它也许起源于侵占,或者根植于山地人所具有的习惯权利;但它的确是英国人兼并阿萨姆时,这个国家赋税制度的一个特征。”[①b]该书叙述了诸山区部落的布沙权,现从不丹南部边界东端由西向东分述如下。 与中国西藏的门隅地区相邻的是阿萨姆达朗县,传统边界线沿山脚行走,但在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Kuriapara Dwar,Dwar意为山口以下的一片平地)和查德瓦尔(Char Dwar,意为四山口平地)领土交错。卡里阿帕拉山口是达旺地区通向阿萨姆平原的一个重要贸易通道,每年冬季,来自西藏的大队商人穿过山口进入乌代古里(Udalguri)集市。一位英国官员描述乌代古里的贸易说:“来自西藏各地,包括拉萨、西部、东部,甚至北部的商人云集这里,他们中有的穿着中国服装,使用中国器具,各方面都象中国人。许多人带着家眷,用强壮的小马驮运货物,每年下到集市来的小马有数百匹之多。”[②b]19世纪英属印度东北边境问题权威彭伯尔顿(R.P.Pemberton)指出: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为达旺和阿萨姆共有,拉萨的直接臣属达旺当局在冬季占有此地,夏季放弃[①c]。麦肯齐则认为:“卡里阿帕拉的布提亚人处于被称为七王(Sathrajas,原注,七王是这里布提亚头人通用的头衔,并不一定意味着有七个王)集团的直接管辖下,七王自称他们是达旺王的下属,达旺王则是拉萨的封臣。”[②c]七王在他们所控制的8个月内征收大约相当于5000个卢比的赋税。卡里阿帕拉以东为查德瓦尔,据麦肯齐所说,山口边界上居住着鲁普赖甘(Rooprai Ganw)和舍尔甘(Sher Ganw)两个布提亚人集团,头人也称为“七王”,每年他们从山口平地收取贡赋[③c]。 门隅以东为珞渝地区,在英国人及印度人的著作中,一般没有珞巴族这一总的族称,而单列为各部落或支系。边境地区从西向东主要有阿卡人(Akas)、达夫拉人(Daphlas)、阿波尔人(Abors)和米里人(Miris)。 边境地区阿卡人分为两个集团,即哈扎里卡瓦人(Hazari-Khawas)和卡帕觉人(Kapachors)。哈扎里卡瓦人有权向山口平地的农人收取赋税,阿霍姆的封建王朝承认他们的这一权利,划出一定数量的培克给他们。据1825年的记载,哈扎里卡瓦人有权向分给他们的“克尔”的每户农民收取一套妇女衣服、一捆棉线、一块手巾[④c]。卡帕觉人也对查德瓦尔收取布匹。 达夫拉人居住于达朗县以北的劳德瓦尔(Naodwar,意为九山口)和拉金普尔县以北的切德瓦尔(Chedwar,意为六山口)的北部山区。据1825年的记载,达夫拉人有权从山口平地的每十户农民收取一匹双幅布、一匹单幅布、一块手帕、一把刀(?)、十头角牛及四西尔(印度重量单位,每西尔为2.057磅)盐。分配给达夫拉人交税的克尔称为“达夫拉波火提亚克尔”(Duphla Bohotia Khel),由于承担了达夫拉人税务,阿霍姆政府只向每个戈特征收3个卢比税收,而不是通常的9个。达夫拉人各氏族都有自己固定的收取布沙的村落,彼此不干预。他们坚持分配给他们的培克不论搬迁到何地,不论是否有能力,都不能免除税务[⑤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