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戊戌维新思想家的新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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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乃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研究所 邮政编码:100081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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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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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思想是戊戌维新思想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改革的转折点,自此中国的近代化开始从物质文化的学习和引进转向制度化的学习与改造,从重君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转向重民的自下而上的改革。适应这一转变,维新思想家提出了中西结合的新民观。他们认识到,中国欲富强,必须实行民主政治;要实行民主政治,不能不重视平民的作用;欲动员民众,不能不有民众的自我觉悟。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开启民智。

      一、以君民共主为核心的变政观

      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思想家在对前此近代化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君民共主为核心,实行政治改革的变法思想。鸦片战争以来,为了挽救中华民族的危亡,不甘沉沦的有识之士提出了许多改革方案,其核心是变“器”而不变“道”,即以西方的物质文明来匡扶摇摇欲坠的清王朝,但它并未扭转中国的积贫积弱之势。戊戌时期,谭嗣同、严复抨击了君主专制,康有为、梁启超创立了中西结合的历史进化学说。他们提出了变政的理论依据,阐述了以据乱、升平、太平为序的历史进化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从君主专制变为民主制,君民共主制则是从君主专制向民主制转变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

      严复认为,仅仅学习和引进西方利器,是治标而不治本,因为封建君主专制是造成中国贫弱的根本原因。自秦始皇以来的历代皇帝,都将国家看作私产,竭天下财富以满足一己的私欲,违背了民立君的本意。民所以立君,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相欺相夺的现象,使人民不能正常地生产和生活,人们便根据“通功易事”的原则,选择“公且贤者,立而为之君”,以协调处理公共事物。因此“国者斯民之公产也,王侯将相,通国之公仆隶也”。然而历代帝王非但不能兴利除害,反而是社会上的“尤强梗者”,“最能欺夺者”,失去了为君的资格,成为窃国大盗,理应废之。他认为,西方所以富强,是因为实行民主政体。中国欲富强,也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政治改革。

      谭嗣同则在《仁学》中阐述了他的平等民权思想,指出:“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相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其分际又非甚远于民,而不下侪于民也。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①a]这段话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国家出现之前,人们的社会地位平等,无所谓尊卑贵贱之分。第二,国家的产生和君主的出现,是因为公共事务的增加,因为能力及时间的关系,需要有专人处理,随之由民众从他们之中推举出一人为君。第三,在国家产生之后,君与民之间依然是平等关系,君来自民,由民选择,由民共举,所以先有民后有君,民为本而君为末,民在国家中的重要性高于君;既然君由民推举,所以“主权在民”,民不但可以立君,也可以废君,如果君不再为民办事,则可以由民“共废之”,换立新君。谭嗣同的平等民权观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创新,他所主张的“人生而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平等观,突破了“君治民”和“主权在君”的传统理论的局限;他所主张的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观”,突破了人民与国家关系上的“臣民论”的束缚,为民主政治取代封建专制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

      康有为也指出,变政的核心就是实行君与民分享权力,君权与民权并存共荣的“君民共主”制,他从儒家思想中为民主寻根,并以西方思想化入其中,指出,民主思想并非西方所独有,在儒家大同思想中也可以找到其依据,即所谓“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①b]。追根溯源,君民共主制甚至起源于中国。康有为说:“夫先王之治天下,与民共之”,不但“进贤杀人”等大疑大事要谋及庶人卿士,有关国命存亡的战争、迁都等等要政,更要“待于国人之皆可”。梁启超则认为,中国自同治以来,一直讲求新政,但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没有切实把握变法的本原。他指出,维新变法的内容除了经济教育等项改革措施外,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政治制度的变革。他继承了康有为“托古改制”的微言大义,指出,孟子“民为贵”的思想就是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要想使中国转弱为强,必须抑君权、伸民权、兴绅权,并据此提出了“以群为体”的民主观。“群”的含义是什么?梁启超说:“国群曰议院,商群曰公司,士群曰学会”[②b]。可见他所说的“群”就是指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思想家批判君主专制,提出了君民共主的思想,指出以民主取代专制的必要性,公开宣扬“能兴民权者,断无可亡之理”,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民的地位与君并列,被置于最高一级,不但可进言咨询,而且具有决策权。尽管这种权利还是由上所赐,但它毕竟突破了仅仅以民为邦本,但民却不享有主权的传统民本论的局限,标志着中国人民的民主思想开始突破了仅限于沟通上下的传统框架,触及到强调自主平等之人民主权的近代民主思想的实质,在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反思戊戌变法,提出了国民性改造

      戊戌变法后,维新思想家总结了变法失败教训,认识到要想取得改革成功,不能不注意国民素质的改造。因为,仅仅使民的地位提高,并不能自然地使民具有担负改革重任的能力;对民主政治的认识和重视,也替代不了对民之素质的教育改造。因而在继续对民众作用寄予希望的同时,他们也提出国民性改造的思想。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之前就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以近代思想改造国民性。他指出,人的素质之高下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他说:“进化之道,全赖人心之竞,乃臻文明。”[③b]因而他在戊戌变法时期一再强调自主平等人格对于近代化改革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将依附人格变为自主人格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条件,在国家民族遭到外国侵略,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之时,若事事仰赖君上,拘泥祖制,放弃了自己的努力,必然失去民族的活力和生机。因此,康有为大声疾呼,人生第一要义乃平等自立,无论个人国家皆不外此[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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