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矛盾与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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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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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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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虽有共同开创民国基业的携手合作,亦不乏某种矛盾与对立。对这后一方面,本文拟择其荦荦大端,述论如下。

      一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矛盾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在定都问题上的对立。

      1912年1月下旬,南北议和的前景已趋明朗,南京临时政府开会决定,袁世凯成为新的临时大总统后,“临时都城不得设在北京”(《临时政府对于袁世凯之要求》,《申报》1912年1月21日)。2月5日,临时政府再次开会决定,袁世凯被举为临时大总统后,“须莅任南京”(《专电》,《申报》1912年2月7日)。2月12日清廷退位,2月13日孙中山践约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咨文,荐袁自代,孙中山在辞职所附的三个条件中,第一条即为“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不能变更”(《临时政府公报》第17号,1912年2月20日)。

      但临时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张,在临时参议院内遭到大多数议员的反对。2月14日,临时参议院开会讨论建都地点,“先后发言者俱主张北京,间有主张南京者”,投票结果是:共有28票,“其中二十票主北京,五票主南京,二票主武昌,一票主天津”(《补录参议院投票之结果》,《大公报》1912年3月7日)。参议院的决议称,“前经各省代表指定临时政府地点于南京者,因当时大江以北尚在清军范围内,不得不暂定临时政府适宜之地。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定政府地点于北京”[①],从而否定了临时政府的决定和孙中山的要求。

      孙中山、黄兴闻知后,当天即召集参议员中的同盟会员开会,“严责不应为袁张目,黄兴尤怒不可遏,双手插入军服口袋中踱来踱去。李(肇甫)、黄(复生)以交回复议为请,黄兴遂曰:‘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段,议院自动翻案,尽于今日;否则吾将派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②]孙中山则决定咨复临时参议院复议此案。2月15日,临时参议院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时,“忽有广东、广西议员起言,临时政府地点须重议,非改在南京,吾辈愿以身殉会场。众谓不可如此,即欲重议,亦须俟总统不以前议为然,交令复议乃可。言未毕,而交复议之咨文已到,遂重议。其结果仍用记名投票法,开票计得二十七票。其中十九票主南京,六票主北京,二票主武昌”(见前引《大公报》1912年3月7日文)。复议虽推翻了原案,仍以南京为都城,但孙、黄的做法引起了参议员们的普遍不满,“有多数参议员主张辞职”(《专电》,《申报》1912年2月24日),这无疑加剧了临时参议院与临时政府的对立情绪。

      至3月初,孙中山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改变初衷,放弃了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临时政府设于南京的要求,于3月6日午前向临时参议院提出政府咨文,主要内容为:“一、电请黎副总统来南京代表袁世凯受事;……三、如黎副总统不能来南,则拟交待于武昌;四、袁世凯君可否就北京行正式就职礼与临时政府地点暂设北京一节,请由参议院决定。”(《南京政府之大决议》,《申报》1912年3月9日)其放弃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与临时政府设于南京要求之勉强,显而易见。

      临时参议院接到此咨文后,即于当日下午开会议决:“一、由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受职;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临时政府公报》第34号,1912年3月10日)与孙中山之咨文两相对照,其对孙中山与临时政府的不满与蔑视,也是不言自明的。据说孙中山的咨文送到后,“参议院某君等对于政府所拟办法痛驳其非,谓不但无济于现在之问题,且徒多生事耳”(《南京政府之大决议》,《申报》1912年3月9日)。4月2日,临时参议院正式议决临时政府地点,其结果是:主北京者20票,反对者6票(《专电》,《申报》1912年4月4日),由此给临时政府与参议院之间的建都地点之争划上了句号。

      二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矛盾还突出地表现在借款问题上。

      南京临时政府甫经建立,即处于极度的财政困难之中。[③]临时政府无钱支付工作人员的薪金,更无钱支付军饷,至使“民军待哺,日有哗溃之虞”[④]。一段时间内,南京城内“到处都有成群结队的骚动士兵,叫嚷发放欠饷”[⑤]。而当临时政府被迫放弃孙中山曾宣布的“若新政府借外债,则一不失主权,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轻”[⑥]的立场,而举借外债时,便与临时参议院发生了严重的矛盾。

      南京临时政府曾经商谈的外债主要有四笔,谈成的仅苏路借款一笔。招商局借款、汉冶萍借款均因在参议院内外遭到强烈反对而未果;而华俄道胜银行借款虽以不正当方式在临时参议院勉强通过,但也终未成功。[⑦]本文仅述临时参议院反对最烈的汉冶萍借款一例,以窥二者在借款问题上的矛盾之一斑。

      1912年1月26日和29日,南京临时政府和盛宣怀分别在南京和神户,同日本三井、正金财团签订了两个性质相同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草约,草约规定:“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前已借给该公司的一千万日元外,日方尚须再交付日金五百万元,由公司转借给临时政府。[⑧]合同草签后,日方先交付了200万元,待合同正式成立后,再全部交清。此消息一经传出,舆论哗然,各界纷纷反对,“而参议院持之尤烈”[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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