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片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乐苏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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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是康有为早期思想的两部代表作。这两部代表作就象两株饱满的胚芽,隐孕着后来康有为庞大思想体系的核心信息。康有为思想的基本框架是由“义理”与“制度”两大部分组成的。“人道”观念是“义理”与“制度”交叉点上的轴心,因此,细致地探究《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中的“人道”观念,对了解康有为早期思想以至他的全部思想,都是非常重要的。

      康有为的思想和活动,在中国近代化的曲折进程中,是起着开路先锋的作用的。他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可以看作是中国思想近代化的一个标志。剖析这个标志,对深入观察中国思想近代化的内涵,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藏匿在一个逻辑内恰的思想结构之中,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结构,才能全面揭示其人道观念。本文不是全面阐述,而是仅就其人道观念的哲学依据、内涵层次,及与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粗抒片议,望专家学者批评赐正。

      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是以客观物质世界的生成发展之理为起点和依据的,他称这样的理论为实理或几何公理。他说:“地球既生,理即具焉。盖既有气质,即有纹理。”“循物质之纹理以求之,则其处置之法,便自然而有。不须取舍,不须裁制者,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此等法不能谓为人立,乃天地所固有之法也。”[1]

      但是,为人立法,毕竟不能全同于自然之法。人与自然虽同处一序列、一个系统之中,但人又明显不同于、独立于或高出于自然。所以,为人立法,从前者说,必须依据自然之理;从后者说,又必裁制自然之理。裁制的尺度,就是要最有益于人道。康有为说:“循乎物质之纹理,实无一定处置之法,必须取物质之纹理熟观之,然后加以灵魂之知识,或去彼取此,或裁之制之,乃有可行之法,且有益于人道者。”[2]

      康有为依据客观物质之理,经裁制取舍而确立之法,直接关系人道者,大致有以下四层内容:

      一、以“人各合天地原质以为人”来说明人的平等地位;

      二、以人各具原质,且“各具一魂”,“灵魂之性,各各不同”,来说明人的自主之权;

      三、以人所秉自然之“气质”,如“阴阳”之气,“湿热”之气等,来说明人性、人欲之合理性;

      四、综合以上三者,来说明“权归于众”、“合众人之见定之”的合法性。

      当然,康有为在论述中,以上四层是交织重叠的,各层所着笔墨亦不均衡。如第一层内容较少,第三层内容甚多。但是,只要细心体会,四层意思是清晰可见的。某些段落,从四个层次去理解,更可看出康有为安排的深意所在。[3]四层所占比重大小,从深层考虑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只有从纷繁重叠的文字中,清理出这些层次,才能更准确地阐述康有为的人道观念。

      一

      关于以“人各合天地原质以为人”来说明人的平等地位,康有为在《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中论述甚少,语气之间也有保留。《实理公法全书》中,只在《总论人类门》、《君臣门》、《师弟门》、《长幼门》和《朋友门》中提及。《夫妇门》和《父母子女门》中,虽提到“人各分天地之原质以为人”,但只讲有自主之权,而未论及“男女平等”之事。康有为在论男女之关系时,主要是从独立自主与人性人欲、男女相互爱悦与否的角度讲的。关于平等,康有为实际上只在《朋友门》和《长幼门》中作了完整的肯定。他说:依据实理:“天地生人,本来平等。”所以,公法:“朋友平等”、“长幼平等”。这是“几何公理所出之法,最有益人道。”如果以人立之法屈抑朋友,名之曰仆婢,或以货财售彼之身,以为我有,那就是“大背几何公理。”在《师弟门》和《君臣门》中,康有为都只讲“平等之意。”为什么只讲“平等之意”呢?康有为在《总论人类门》中回答得很清楚。他说:“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但人立之法,万不能用。惟以平等之意,用之可矣。”这可看出,康有为并不主张将“天地生人,本来平等”完全搬用于人类社会,而只主张取“平等之意”。因为在康有为看来,完全平等是佛学所提倡的。[4]康有为提倡的是圣人之学的人道思想,是顺自然之理的。他认为佛学是学之极至,是逆自然之理的。所以,康有为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用“平等之意”,而万不能实行普遍的、完全的平等。

      二

      要说明人有独立自主之权,仅从天地原质立论是不够的。因为天地原质既可以理解为相同,也可以理解为相异。如果从本源相同的意义上说,顶多只能说明人人平等,因为人人所秉之原质都是一样的,所以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别。要从本源上说明人有独立自主之权,就必须强调本源上的相异性,独有性。康有为在此问题上是颇费了心思的。他在“人各合天地原质”的前提下,再补充加进了“人各具一魂”,说“灵魂之性,各各不同。”这样使“人有自主之权”,在逻辑上就成立了。康有为说:“人有自主之权。”“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与人各分原质以为人及各具一魂之实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5]在《夫妇门》、《父母子女门》和《师弟门》中,康有为多次提到“自主之权”。值得注意的是:恰巧就是在这些提到“自主之权”的地方,也都同时提到魂的概念。如在《夫妇门》中,他说:依据实理,“凡魂之与魂最难久合,相处既久,则相爱之性多变。”所以,公法应为“凡男女如系两相爱悦者,则听其自便”,“倘有分毫不相爱悦,即无庸相聚。”如果“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立约者终身为期,非有大故不离异。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这就“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在《父母子女门》中,康有为说:依据实理,“子女之魂与父母之魂,其性大约不相同者为多,久处则其魂亦各不相合,其相爱性亦易变。”所以,“公法于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在《师弟门》中,康有为说:依据实理,“人各分天地原质以为灵魂,然后有知识,有知识然后能学。”所以,公法“凡师之于弟子,人有自主之权。”这样“最有益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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