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与清政府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如绘,1964年生,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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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朝日《江华条约》的签订,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朝鲜是接受了清政府的劝告,才被迫与日本签约的。如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的《朝鲜通史》中说:“朝鲜政府对于日本强盗的侵略行动,起初只作消极反抗,随后分成主战与主和两派,争论不休。这时清政府又劝告说: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结果,朝鲜政府未能采取积极的外交方针,竟派申、尹滋承等人去江华府,同日本人开始谈判。”[①a]韩国历史学家姜万吉教授在其所著《韩国近代史》一书中也写道:“挑起云扬号事件的日本,为清除清朝对它进入朝鲜的阻碍,以朝鲜与清朝之间的从属关系为由,首先向清朝追究云扬号事件的责任。受到欧洲各国侵略折磨的清朝,深怕事态扩大,便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因此,朝鲜政府经过多次的谈判,最后签订了《江华岛条约》。”[②a]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认为,劝说者为李鸿章。他说:“总之,派去的军舰起了作用,同时清廷的李鸿章也劝朝鲜议和,所以国王压服了大院君一派的主战论。”[③a]

      另外,曾有学者在分析李鸿章给总理衙门所提“为息事宁人之计”的一项建议后指出:“清廷同意李鸿章的建议,遂由礼部将日本要求转咨朝鲜,而听其自行处理。朝鲜以中国之意既在‘息事宁人’,显然不会在日朝谈判中给以积极的支援,在日本武装威胁下,乃于1876年2月26日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④a]这种看法虽与前述“劝说”有异,但也认为清政府的态度给了朝鲜某种暗示,致使朝鲜被迫与日本订约。

      《江华条约》(亦称《朝日修好条规》)是日本逼迫朝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朝鲜沦为半殖民地、殖民地的起点。通过这一条约,日本取得了开放朝鲜三处通商口岸,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享有领事裁判权等一系列特权。更为严重的是,《江华条约》第一款写入了“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①b]的内容。日本通过这一条款,否定中朝之间既有的宗藩关系,为实现其独霸朝鲜的阴谋做了铺垫。对于为祸如此巨大的一个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到底负有何等责任,需要认真研究。笔者经过考察,认为对上述各种说法尚需进一步讨论。

      一、清廷并未向朝鲜提出劝告或暗示

      1875年9月,“云扬舰事件”发生后,日本决定抓住时机强迫朝鲜开国,以实现其多年宿愿,便派出陆军中将黑田清隆为全权办理大臣,元老院议官井上馨为副大臣,率军舰前往朝鲜追究“云扬舰事件”的所谓“责任”,胁迫朝鲜与之订约。同时,任命外务少辅森有礼为驻华特命全权公使,乘履新之机试探清政府对此举的态度。

      森有礼于1876年1月5日抵北京,交接礼毕,即于1月10日向总理衙门提交一件节略。该节略首先歪曲云扬舰事件真相,继而陈诉日本派赴朝鲜修交使节屡次被拒情形,然后宣布日本已派军舰前往朝鲜问罪,并声称:“本大臣窃祈朝鲜国以礼接我使臣,不拒我所求,以能永保平和也。若不然,事遂至败,则韩人自取不测之祸必矣。”[②b]这段话就是告诉总理衙门,如果朝鲜不同意签订条约,日本便要开战。

      对于日本侵朝的野心,清政府早有认识和防范。187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规》,于第一条中写入“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③b]的话,按照李鸿章的说法,就是“实欲预杜此意”[④b]。所以,总理衙门在接到森有礼提交的节略后,自然以《修好条规》作为与森有礼交涉的基本依据,反对日本对朝鲜的武力要挟。1月13日,主持总理衙门的恭亲王奕欣具节略对森有礼做出答复,首先辩明朝鲜的无辜,然后针对日本的恫吓,严肃指出:“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这等于说,日本如果动武,中国不能坐视。复文驳斥了森有礼的强词夺理,最后表示:“唯希贵大臣转致贵国政府,不独兵不必用,即遣使往问一节,亦须自行筹画万全,务期两相情愿,各安疆土,终守此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言,是则本王大臣所切盼者也。”[⑤b]

      1月17日,奕欣等将与日使来往两件节略呈奏。奏折叙述朝日起衅及森有礼来华交涉经过后提出:“臣等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惟使臣森有礼既到臣衙门面递节略,自应转行朝鲜,俾得知有此事。如蒙俞允,即由臣衙门照录往来节略,照案咨送礼部备文转交朝鲜。”[①c]当时朝鲜事务归礼部管理,清政府遇有需同朝鲜交涉的事情,一般都由礼部具咨文,通过盛京礼部转递朝鲜。清廷准总理衙门奏后,礼部即于1月19日将此奏折及两件节略“由五百里飞咨”朝鲜国王[②c]。朝鲜收到此项咨文,是2月5日(正月十一日)[③c]。

      此后,根据总理衙门的奏折,礼部又向朝鲜咨转过一次文件。文件包括总理衙门与森有礼往复辩论的照会7件,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1件。发出时间是2月27日(二月初三日)[④c]。在此前一天,《江华条约》已经签字。而该项咨文送达朝鲜的时间,则迟至3月16日(二月二十一日)[⑤c]。因而可以肯定,第二次咨文与《江华条约》的签订毫无关系。那么,1月19日礼部发出的咨文,是朝日议约期间清廷行文朝鲜的唯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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