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势力与资产专用性对中国制药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正良,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纵向关系;于冠一,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

原文出处:
产经评论

内容提要:

我国即将逐步推行的药品集中采购计划,会减少对仿制药的依赖,意味着对制药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正向刺激作用。这一影响在制药业横向市场和纵向市场上会有所不同。从制药业的纵向市场关系视角出发,基于2001-2016年我国制药业和医疗行业数据,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和面板负二项模型实证分析资产专用性和产业链下游买方势力对中国制药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买方卖方势力分别以地区医院总数、制药企业总数作为代理变量时,买方势力降低上游制药业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不利于其创新能力的实现;资产专用性和市场需求增长率对上游制药业技术创新具有负效应;政府规制、人均GDP和销售利润率均促进其技术创新。买方势力较大,上游制药业具有与下游相抗衡的势力时有利于企业创新行为,不拥有抗衡势力时不利于创新行为;买方势力较小,上游制药业相对等的较小市场势力更能够增强企业创新投入与创新绩效,较大的市场势力反而不利于企业创新激励,即上下游行业之间较为对等的市场势力更能够促进创新行为的实现。以地区医院总数衡量买方势力、制药业年销售收入和年度工业总产值衡量卖方势力进行模型扩展时,也证明上述结论的稳健性。建议进一步完善医药分离模式,打破医院在药品采购和药品销售的“双重垄断”,以更有力地促进制药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同时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状况。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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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98(2019)02-0020-18

       一、引言

       卖方势力在定价上是指供应商将价格定在高于边际成本——即完全竞争均衡价格之上的能力。与之相对应的买方势力,是指需求方拥有的市场力量。Galbraith(1954)[1]首次将买方势力表达为来自下游买方的抗衡上游供应商的市场势力。此后学者们并未对其定义达成共识。Noll(2005)[2]参照竞争市场均衡价格理论,认为买方势力实质上是卖方市场势力的镜像(Mirror Image),寡头垄断或者完全垄断买方具有的迫使上游供应商将价格降低到竞争性水平之下的能力。Dobson(2005)[3]则认为买方势力是势力强大的买方从制造商获得比其余买家更优惠交易条件的能力,并非仅仅降低批发价格。Carstensen(2012)[4]从市场结构出发,以新视角概括认为,任一买方,只要不是纯粹价格接受者,就具有买方势力。上述定义均以传统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为基础,随着博弈论和谈判理论应用的扩大和深入,对买方势力问题的讨论也更为细致。Inderst和Mazzarotto(2006)[5]定义买方势力为下游买方与上游卖方交易时拥有的谈判势力,此时买方利用市场力量获取其他买方不能享有的有利交易条件;而传统框架下,具有买方势力的厂商难以独享专有优惠。

       OECD在2008年召开的圆桌会议上,将买方势力描述为下游企业对其上游企业交易条件的影响,包括买方垄断势力(Monopsony Power)和谈判势力(Bargaining Power)。Scheelings和Wright(2006)[6]、Clarke et al.(2003)[7]对买方势力的定义类似OECD,认为买方势力通常指买方与大量卖家谈判时具有谈判优势。可理解为占主导地位的买方从供应商攫取更优惠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主要表现为两个特点:交易条件与节约成本不匹配、买方通过减少购买数量以压低市场价格。Chen(2008)[8]总结买方势力为买方拥有的在市场交易中得到种种利己条件的能力。

       下面分析我国医药行业的买方势力状况。我国采用医药混业经营模式,医药销售终端包括医院和零售药店。现行医疗体制下,对于某些药品,只有进入医院才有销售市场。以大型公立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控制药品销售80%的市场份额(Sun et al.,2008)[9],零售药店抗衡势力极其微弱,药品销售市场接近于医院买方垄断市场(刘旭宁等,2012)[10]。具有买方垄断地位的医疗机构凭借强大买方势力降低批发价格,制定利己条款,显著降低了制药企业的利润。李凯等(2017)[11]研究得出,本地医疗机构会同时降低本地上游和其余地区制药行业利润,从药材行业、制药行业到零售行业产业链中获得利润的绝大部分。Wyld et al.(2012)[12]的研究也表明拥有强大买方势力的下游行业将降低上游行业利润。制药企业利润降低的同时,缺少足够研发资金来源,随之降低创新产出能力。

       目前,对此现象的解释多集中于创新获利能力(蔡基宏,2009)[13]、市场独占利益(殷天红等,2015)[14]、药品定价(石亚如和褚淑贞,2017)[15]、企业和行业环境(杨城和朱顺林,2017)[16]、社会规制(薛澜等,2016)[17]、企业政治行为(高山行和李炎炎,2018)[18]、药品专利保护(姚维保,2005)[19]、宏观环境(李超,2016)[20]等因素,但极少研究行业资产专用性和来自产业链下游的买方势力。鉴于医药行业特殊性,面临拥有买方垄断势力的下游医疗行业,上游制药业创新行为不可避免受到影响。下游买方对药品需求的直接决定权通过产业链传导至上游制药企业,扭曲其技术创新;并且,下游买方从上游抽取租金,会减少制药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直接阻碍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刘旭宁等,2012[10];张庆霖和郭嘉仪,2013[21])。

       近年来,随着零售商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带来的反竞争、零售价格提高、通道费和特许费、产品差异化程度降低、损害社会总福利和消费者福利等负向效应显现,制造商生产、竞争环境、定价决策等行为和绩效受到影响,损害了中小制造商的利益,降低了总产出、阻碍了技术进步,产业链下游不断增强的买方势力逐渐受到学术界和政府规制部门的关注。本文基于产业链纵向关系新视角,运用不同计量模型探索下游医疗行业买方势力对上游制药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并分析实证结果背后的机理。

       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在:(1)一些国外学者以数理模型和经验方法探索买方势力影响制造商创新行为的深层机理,但结论存在差异。技术创新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而国内部分研究仅讨论买方势力对制药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鲜有关注买方势力对制药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本文针对行业发展现实,通过构建纵向关系,运用计量模型具体探索下游买方势力对上游制药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并与国内外研究进行比较。(2)买方势力效应不仅仅是拥有强大势力的买方对上游供应商创新行为的单向影响,也体现在纵向市场产业链中上游制造商相对下游买方的市场势力上,本研究在模型设定中加入了买方卖方势力交互项,以展现卖方抗衡势力在其中所起的调节和制约作用。同时在纵向关系中加入资产专用性因素和政府规制因素,旨在全面分析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因素。(3)我国制药业创新投入、产出水平和产品层次都较低,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性不足,跨国制药企业给我国制药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抢占医药市场份额,实现我国制药业结构升级,这些都建立在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提高的基础上。相对目前有关创新环境、模式和药品定价等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新型产业链纵向关系视角探索下游买方势力对制药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寻求提高我国制药业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其良性发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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