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生主义和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是欧洲资本主义猛速发展的时期,资本家为了积累资本、扩大资术主义再生产,对外疯狂的掠夺殖民地的财富,对内残酷剥削工人阶级。资本主义越发展,资本越集中,殖民地国家人民和本国劳动人民的生活越痛苦。 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了它的本质。资本主义的出现,使人类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财富。但这些财富却不能用来改善人类普遍的生活。这些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却过着极端贫困的牛马一样的生活。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生活状况》一书,就是描述英国工人阶级生活贫困情况的。也是欧洲工人阶级悲惨生活的缩影。 在这种残酷的社会现实基础上,十九世纪出现了高涨的社会主义思想;思想界的先驱们从悲天悯人的情感出发,产生了用社会主义矫正资本主义的思想。其中有代表性的三位空想的社会主义思想家:法国的圣西门(1760—1825)、傅立叶(1772—1837)和英国的欧文(1771—1858)。他们从主观愿望出发,幻想经过宣传,感化资本家。他们并提出一些试验性的社会组织,来实证社会主义的可行。这当然是空想,而且必然是失败的。 十九世纪中期,欧洲出现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作了历史的考查和科学的分析论断。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并指出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十九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初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影响孙中山先生的思想,他的民生主义是在他到欧洲后,受欧洲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才逐渐形成的。 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特别是民生主义是逐步形成的。 中山先生初踏上革命路途时,只有民族主义思想,而且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他那时的思想只是“驱逐鞑虏,恢复中华”。 1894年,他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民族主义之外,有了民主思想。他到了檀香山,接触美国民主思想,才有“创立合众政府”的提法。1896年9月,中山先生从美国来到欧洲。到后不久,就被中国驻英使馆逮捕。脱险后,大约有半年多时间到1897年7月,中山先生留在伦敦。这一时期是中山先生思想发展上的一重要阶段。他阅读了大量的有关欧洲政治经济社会各类的图书,接触到有关社会主义革命的学说,他和各方人士广泛交往。他看到欧洲社会生活的不平等,贫者贫、富者富。在他思想里,开始萌芽:中国的革命,不单要解决民族问题,驱逐鞑虏,恢复中华;解决民主问题,建立合众政府;还要解决民生问题,防患于未然,免得再蹈欧美覆辙,社会贫富不均,再来社会革命。 但他这时的民生主义思想,只有“平均地权”这一内容。直到1903年他再到欧洲,组织革命党时,誓词中所用的仍是:“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民生主义只有“平均地权”这一条。1905年成立中国同盟会,所定的同盟会的宗旨仍是这十六个字。 但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山先生的思想里逐渐强烈。他在伦敦的时候,曾和第二国际接触,提出第二国际接纳他的革命团体为第二国际的成员。 民生主义思想的重要发展,是在中山先生的晚年。1924年后,他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时加上了“节制资本”一项。 中山先生晚年的民生主义思想内容,主要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民生主义是社会主义。在《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演讲中,中山先生不只一处讲:“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主张民生主义的人应该要细去研究的。” 2.节制资本,发展国家资本。中山先生晚年,反对欧美资本主义的态度更为鲜明。但在中国,中山先生则提出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对私人资本则采取节制的办法。中山先生认为中国只有大贫小贫,还没有大资本家。他说:“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中国人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与小贫。”[①]在这个现实社会的基础上,中山先生提出中国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他说:“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振兴工业。”“把全国大矿业、大工业、大商业、大交通都由国家经营。”[②] 对私人资本采取节制的办法。使其不要过于发展、过于集中。中山先生亲自审定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路、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民生主义之节制资本、发展国家资本,都不意味着消灭私人资本主义或没收私人资本家之资本。中山先生认为“中国还没有像外国一样的大资本家”,中国不应当“推倒初发生的资本家”。节制资本的精神在预防,而不在现在。对当前的私人资本,中山先生认为还要鼓励其发展。他说:“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