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中的“八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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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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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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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末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下称“34号通知”),已经实施了半年左右。事实证明,34号通知对于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笔者解析一下其中八项再次明确了的相关科目处理要求,以便在实务中参考应用。

      34号通知对未入账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福利费核算、非财政拨款结余的核算、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核算、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以及单位资产核算的要求进行了再次明确。

      一是未入账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再度明确。

      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在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合适的计量单元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分门别类登记入账;对公共基础设施至少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4个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应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初始购建投入使用后至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前发生的后续支出,无须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处理;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但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应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应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再度明确。

      按原制度已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原制度已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新制度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须追溯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计提的折旧金额,而应自执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是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再度明确。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职工以及应为职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有关薪酬记入新账,按照确定的应付未付金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是福利费核算再度明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单位按规定发生福利费开支时,应当在计提标准内据实计入费用(同时计入预算支出),也就是说要求平行记账。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在财务会计下,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对于其中属于从财政拨款中提取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形成)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他余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是非财政拨款结余的核算再度明确。

      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时,还应考虑以下调整项目: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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