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的“人禽之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科华,哲学博士,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人禽之辨”是先秦儒家为传统礼乐文明存续作合法性辩护时提出的重要命题,它集中体现了儒家在“人的价值发现”问题上的思想成果。荀子从性恶论出发,揭示了人类理性即“辨”是人禽之别的内在根据;孟子以性善论为基础,发现了人类具有超出动物“类性之仁”局限性的独特价值,确立了一种由“辨”而“合”的人禽关系模式。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人禽之辨”是先秦儒学理论体系构建的重要命题之一,它集中体现了儒家在“人的价值发现”问题上的思想成果。但是,在“人禽之辨”产生之前即春秋以前,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自觉一直笼罩在图腾文化的氛围之中,即使在“惟德”的周代,也只是把动物的灵性德性化①,故《尚书·泰誓上》提出的“惟人万物之灵”命题,也只是确立了一种以人为主的人禽之“合”的价值关系模式而已。而且纵观整个西周文化思想发展史,看不出有人禽之辨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那么,为什么到春秋之际人禽之“辨”却成为了诸子尤其是儒家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呢?

       一、礼崩乐坏与人禽之辨

       无疑,这与当时社会历史发生的剧烈变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礼乐文明是周代之“文”最重要且最突出的特征。周初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在为周革殷命作合法性辩护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种可称之为德治主义的政治传统,“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1](P1)。而德治如何实施?周公选择了“制礼作乐”的技术路线,将宗法社会的各个阶层及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纳入到一整套的行为规范体系之中,对于这套规范体系,虽然不能否认周公创制之初确有“称情立文”(《礼记·三年问》)的考虑,即他赋予了主体遵守行为规范要求的内在的应然性的义务感,但毕竟“礼自外作”(《礼记·乐记》),礼的他律性质又始终会让主体的守礼过程成为一种心理负担,久而久之,德治落实于礼治就会变成为一种形式主义(文胜于质);特别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经济地位的变化必然会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地位的诉求,而当这种诉求得不满足时,僭越礼仪的行为就会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最终导致所谓的“礼崩乐坏”局面。而这一局面的出现也就意味着周代礼乐文明的存续问题产生一种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要为礼乐文明作合法性辩护,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说明礼乐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存续的合理性何在;二是从哲学的角度论证“外作”之礼是如何成为主体的内在需求的。关于前者,孔子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礼肯定会因应时代的变化而“损益”,但这种“损益”是有规律且是可知的,简言之,在孔子看来,在宗法一体的社会结构未解体之前,礼作为宗法等级的制度安排其所可能出现的“损益”不过是对礼制体系的枝节修剪或装饰侧重不同罢了,表面上看,春秋之际的礼崩乐坏似乎意味着社会发展到了制度转型的历史阶段,但实际上处自然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内部是无法产生出对宗法一体社会结构造成根本性冲击的因素的,因而礼乐制度性文明的存续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性。

       关于后一问题,这是孔子和先秦思想家最为关注且最富理论创新的地方。因为,要从理论上论证礼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行为规范是如何成为主体的内在需要的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有新的问题意识,即必须意识到这一伦理学问题的本体论与人性论维度。如上所述,周代以德治为礼治的基础,“尊礼”以“敬德”为前提,而周代所倡之德如《尚书·舜典》提出的“四德”及《尚书·皋陶谟》提出的“九德”等其价值的源头或本体承诺在“天”,《易传》谓之为“天德”,而这种“天德”又是如何成为“人之德”的呢?从《诗经·大雅·烝民》说“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来看,遵行事物规律与喜好美德实际上是人之本性所求,因而人性是人作为类存在承接超越之“天德”的灵关要所。但是,人性的这一特点与动物之灵性是否都只是一种与本体/超越/神/天实现沟通的功能性存在呢?如果是的话,那么人类之德性与动物之德性的区别仅仅在于人比动物更“灵”一点吗?如果只是这样的话,如何说明人类之德性会通过礼的方式即礼性来展现,而动物之德性却没有这一特征呢?换言之,把动物之德性作为证立人类道德价值存在的根据这一思维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困境,因为,既然动物之德性可以不表现为礼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类之德性没有转化为礼性是同样合理的呢?如果这一推论可以逻辑自洽,那么春秋之际的“礼崩乐坏”不同样是一种合理且合法的存在吗?如此一来,对礼乐文明存续的合法性辩护就无必要了。因此,在以“天”为道德的本体承诺这种天人合一思维模式下,要为礼乐文明之存续作合法性辩护,就必须从人性论的角度并以“人禽之辨”为切入点方可实现理论的创新。

       二、孔子的“人禽之辨”

       春秋诸子关于人禽之辨的讨论始见于《晏子春秋》,其《内谏》载:

       “景公饮酒酣,曰:‘今日愿与诸大夫为乐饮,请无为礼。’晏子蹴然改容曰:‘君之言过矣!群臣固欲君之无礼也。力多足以胜其长,勇多足以弑其君,而礼不便也。禽兽以力为政,强者犯弱,故日易主。今群去礼,则是禽兽也。群臣以力为政,强者犯弱,而日易主,君将安立矣?凡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礼也。故《诗》曰:‘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礼不可无也。”又《外篇》载:“今齐国五尺之童子,力皆过婴,又能胜君,然而不敢乱者,畏礼也。上若无礼,无以使其下;下若无礼,无以事其上。夫麋鹿维无礼,故父子同。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礼也。婴闻之,人君无礼,无以临其邦;大夫无礼,官吏不恭,父子无礼,其家必凶;史弟无礼,不能久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