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律治理

作 者:
彭幸 

作者简介:
彭幸(1989-),女,河南省信阳市人,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民事程序法。北京 101149

原文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内容提要:

众包物流模式是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在物流领域有机结合的典型范例,在同城配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众包物流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方面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导致其中的法律关系体系相对复杂。从我国众包物流的现状来看,伴随着这一模式的迅速发展,其所面临的多元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包括民事违约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物品验视、行政管理等问题。要突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行政、民事、劳动和刑事困境,必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逐步实现对众包物流模式的法律治理。具体而言,应加强众包物流行政监管,明确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机构,细化行政监管内容,建立诚信体系和信息保护机制,明确众包物流中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化管理和针对性侦查的方式防范众包物流中的毒品犯罪行为。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字号:

      自从“十三五”以来,我国快递业平均每年保持着100亿件的增幅。[1]2018年,我国快递业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114.1亿件,同比增长23.1%。[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趋向成熟,物流同城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不断刺激和加速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模式的繁荣。众包物流是基于共享经济思想和互联网平台,将物流配送服务工作外包给社会上闲置的不特定大众服务人员的一种物流模式。[3]这一模式的提出为解决终端物流配送资源短缺与市场需求波动造成的困境提供了创新思路。[4]它借助成熟的移动网络技术改变了传统的配送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的优点,被视为“互联网+物流”的最佳实践方式之一。[5]目前,国内从事众包物流的平台主要包括闪送、达达、蜂鸟、人人快递和京东到家等,而国外主要从事众包物流的公司有WunWun、Postmates、Manyhip和Zipments等。[6]这些众包物流平台大多针对同城的末端物流配送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同城物流的效率要求。然而与传统物流方式不同,众包物流在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同时也因其特殊性而面临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本文以此为背景,基于对众包物流中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和法律风险的分析,试图寻求我国众包物流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图1 众包物流的运行模式

      二、众包物流模式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众包物流的各类主体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且相互交织。具体而言,众包物流的参与主体之间主要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各类法律关系因众包物流模式的特点而呈现出主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

      (一)众包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参与众包物流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物流平台企业和实际承运方、使用方(发货方和收货方)三方主体。以“闪送”为例,其所涉及的主体包括“闪送”平台企业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平台“闪送员”以及使用“闪送”平台进行寄收业务的发货方和收货方。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与传统物流模式相比,众包物流模式的各方主体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首先,众包物流平台与传统物流企业有较大区别,其在物流中的法律性质也更为特殊。在众包物流语境下,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平台将原本由专业配送员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的配送任务经由众包物流平台形成信息共享,由企业之外的公众群体完成,实际承运人为不特定的配送员。因此其合同主体相对较为复杂,合同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7]此时,物流合同的主体到底是寄件人与物流平台还是寄件人与配送员,是普通的物流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对于发生违约行为后的追责有重要影响。合同的主体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不同,实际使用方的民事权益主张对象也随之改变。

      其次,众包物流中的配送员成为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而言,物流企业通过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募快递配送人员,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但众包物流中执行配送任务的人员并非专职配送人员,而是通过较低的标准成为物流配送人员的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其招募条件较为宽松,而且不对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接单频率提出要求。例如,在“闪送”平台,仅需拥有手机、汽车或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即可通过手机软件验证成为“闪送员”,且配送员的“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区域自由不受限”①,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界定平台和配送员法律关系的难度。无论是从对接众包物流平台还是对接使用方的角度,众包物流的配送方都与传统快递行业专职配送员有较大区别。

      (二)众包物流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众包物流领域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在权利义务内容上呈现出更加多元的形态。

      具体而言,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众包物流平台与使用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使用方与配送员之间实际的运输责任承担比传统物流模式更复杂。其原因在于众包物流平台并不实际承担配送任务,而通过给使用方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招募配送员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相对于使用方而言,平台需提供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配送服务范围、保障配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对于配送方而言,平台要制定服务细则、提供充足订单及服务指引,并保障交易钱款到账。但众包物流平台在迅速增加配送员数量、允许其享有自由工作时长、工作地点和工作模式的同时,也压缩了配送员的民事权利,例如配送员目前并不实际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福利。与之相应的,这一用工形式使平台与配送员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刑事法律关系层面,众包物流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受到了限制。众包物流中配送员自主接单并运送物品,平台提供的验视和配送工具较少,依靠配送员个人的验视方式不足以审查寄送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由于缺乏相应的工具和手段,对寄送物品的审查义务不能保障很好地履行。事实上,众包物流使用方的合法寄送义务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利用众包物流方式寄送毒品的现象。

      众包物流模式同样存在行政监管的内容差异。一是监管对象的特异性。众包物流模式与传统物流企业运营模式的区别体现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上,即通过招募配送员、构建配送信息交换平台、提供双方信息和物流追踪等发挥作用。因此其行政监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物流企业,而应包括物流企业和配送员。二是监管方式的要求不同。物流行业的行政监管通常包括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众包物流所采取的O2O模式需要更加多元的监管方式,这对行政机构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更大挑战,配送过程也成为监管内容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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