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民初中国红十字会构建公信力的举措及其效果①

作 者:
王林 

作者简介:
王林,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王林(1966- ),男,河南正阳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末民初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初创和发展时期。此时的中国红十字会基本上是一个民办慈善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募捐,如何赢得社会信任、提高公信力就直接关系到红十字会的生死存亡。中国红十字会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为构建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财务公开方面,中国红十字会既沿袭清代以来善堂的传统做法,编印《征信录》,将收支信息公布于众,利用报刊及时登载捐款信息,最大限度地做到了财务公开。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全国统一后,又对各地擅自设立的红十字会进行查禁,以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中国红十字会通过这些举措,募集了巨额资金,取得了显著的业绩,赢得了国内外的赞誉。中国红十字会构建公信力的举措,不仅使它成为近代最具公信力的慈善组织之一,对今天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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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19)02-0075-12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6456/j.cnki.1001-5973.2019.02.006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近代规模最大的慈善组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公信力。清末民初(自1904年至20世纪20年代)是红十字会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此时,红十字会基本上还是一个民办的慈善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募捐,因此,社会声誉的好坏和公信力的高低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红十字会在组织结构和财务公开方面既采用西法,又借鉴传统,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征信体系,取得了良好效果,堪称当时慈善组织的典范。本文拟从组织结构、财务公开、社会评价等方面,对清末民初红十字会构建公信力的举措及效果进行全面的研究。②

       一、建立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红十字会是国际性的救援组织,于1864年成立于瑞士日内瓦。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是1904年由中外人士为救济日俄战争中的遇难同胞在上海成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1908年8月,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结束,中国红十字会开始筹办。1910年,清政府任命盛宣怀为红十字会会长,并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红十会的创始人沈敦和联合在沪外国人组织中国红十字会万国董事会,积极参与战地救援。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根据黎元洪副总统的建议,命令内务部准予中国红十字会立案,袁世凯继任大总统后,也电允维持保护,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立。同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章程,成立常议会,选举吕海寰、沈敦和为正副会长,并经大总统任命。10月,中国红十字会又召开统一大会,议决总会设于北京,总办事处和常议会设于上海,至此,中国红十字完成了全国统一。

       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万国董事会均采用董事会制。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伊始,选举中西董事45人(其中西董35人,中董10人),组成董事会,并从董事中公举9人(西董7人,中董2人)为办事董事。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每遇大事召集全体董事共同商议,形成决议后交由办事董事执行,“将来各项办法归办事董事酌定,并劝令捐输一切情形,陆续报知总董”③。中国红十字会万国董事会实行中西合办的董事会制,公举沈敦和及英国人苏玛利为总董(或称董事部长、议长),负责召集会议,对重大活动实行督导;在董事会下成立理事部,负责日常事务;同时选出理事总长,组织开展工作。④

       1912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⑤《章程》规定:在北京设立总会,在上海设立总办事处。总会归会长督率秘书长、顾问等办理会务,负责与中央政府、京城各衙门、各省长官并外交团交涉事务,每年将全会会务汇报政府备案。总办事处由副会长、常议会及理事长主持一切,总办事处将所办会务报告会长。这份《章程》基本确立了民国初年红十字会的组织结构:一是确立了京沪二元结构。总会设于北京,由会长负责,主要处理与中央政府、各省及外交事务;总办事处设于上海,是红十字会的实际执行机构。二是确立了常议会在红十字会的核心地位。常议会的职权包括:撰订办理会务细则,公举会计管理账目,公举查账员,管理各项款项等。从常议会的职权来看,它实际上是红十字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常议会与总办事处均设于上海,常议会实际上成为红十字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而总办事处则成为常议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在民初红十字会的发展过程中,北京政府也一直试图控制红十字会,为此于1914年和191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细则》。但红十字会则认为此《条例》未经国会议决,“虽公布。不适用。暂行之。待修正”⑥。实际上并未执行。直到1922年6月,中国红十字会在上海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才将1912年的章程进行修订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修正章程》对红十字会的组织结构进行更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总办事处和常议会职权。总办事处职权包括:一、对于各分会交接事件;二、战时对于军事长官及战地司令官交接事件;三、平时对于地方官厅交接事件;四、对于各商埠外交方面交接事件;五、对于红十字会万国联合会交接事件;六、其他一切会务。常议会设于总办事处所在地上海。常议会由议员48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常议会的职权为:一、审查预算、决算;二、审查入会会员资格;三、议决会员之除名;四、订定各项规则;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六、公举理事长;七、公推财产委员;八、议决其他重要事件;九、刊印征信录及提出成绩,报告于大会。⑦从1922年《修正章程》看,红十字会的组织结构是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总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其象征;常议会对红十字会的各项重要事件作出决策,行使立法权;总办事处执行常议会的各种决议,享有几乎全部行政大权;反过来,常议会对总会和总办事处具有监督功能。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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