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臧峰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争鸣持续半个世纪,其中关键在于,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个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价值主张,还是一种规范性道德观念。回到马克思论述正义问题的原初语境,研读其中关键阐述的历史唯物主义底蕴和隐性思路,可以看到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以此回应时代的需要,以“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呈现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问题域,是解决当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必要探索。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0

      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争鸣与由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的英美政治哲学复兴几乎并时前行,持续半个世纪,构成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马克思从根本上否定了西方政治哲学家基于自然法的正义观念和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命题,同时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提出改变不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现实方案,其间浸润着一系列实质正义的主张。探究这一问题的实质,不能想当然地理解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和正义之间关系的一般看法,而要回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的原初语境,研读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关键阐述,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

      一、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底蕴

      综观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其中关于“正义”的规定性阐述并不多见,最为学界关注的是《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评述银行家吉尔巴特关于“自然正义”的一段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79页)马克思在这段话中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交易的正义性”的现实基础,表明作为法律形式的正义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正义的观念总是与一定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法律是社会有机体中的重要一环,与其他环节发生内在联系,以契约的形式反映了社会结构的综合样态。在黑格尔看来,“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是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黑格尔,第5页)“交易的正义性”归根结底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强调自身为社会普遍利益代言是没有根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也并非自然正义或永恒正义。普遍利益和正义规范是社会的、历史的,并在现实社会的建构中随着历史发展而变迁。马克思强调“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关于正义问题的答案只能通过对一定时代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同上,第273页)历史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与这门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结合在一起,并为其提供哲学基础。

      马克思几乎没有对“正义”作过一般规定,而且多次对超历史的正义观念提出深切的批判,因为这些观念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他从历史必然性角度提出的正义主张超越了纯粹道德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确认正义的实现路径:实现实质正义,必须首先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并为正义的社会氛围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探究马克思关于社会差别和社会冲突的看法,“只有我们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冲突的根源的观点,即休谟和其他人所说的正义环境,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和法权实践批判的激进品格才能被充分领会。”(布坎南,第5页)应当看到,在马克思使用“正义”一词的实际情形中,“正义”是一种法权话语,等价交换原则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体现,它符合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环境,扬弃旧的法权观念,建立体现正义的经济关系,才能使实质正义充溢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马克思之所以从否定性角度论及超历史的正义观念,因为它已经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用作没有现实内容的“陈词滥调”,因而几乎没有道德营养。马克思力图避免工人在实际斗争中受到诉求“正义”之类成见的误导,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使这种社会制度正在走向终结,这种趋势绝不是通过使之更符合社会正义之类的道德举措能够改变的。换言之,正义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利益冲突和阶级冲突。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是“正义”的,但其间存在着奴役与被奴役的阶级关系,工人遭到资本家剥削,被迫失去了剩余价值。在生产之外单纯讨论分配正义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生产与分配是互为因果的范畴,在生产不正义的前提下,所有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都是一种浅薄的认知。社会正义只能通过诉求解放的革命而得到根本改变。只有通过革命,消除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抗性关系,无产阶级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需求。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否定的“正义”主要是一种超历史的意识形态概念,或缺乏现实可能性的某种道德呓语。即使他在为国际工人运动协会起草的“成立宣言”和“共同章程”时从道德角度使用过“正义”话语,也做出明确限定,以使之不会被泛化。如果“正义”主要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权概念,那么倡导革命的政治首先不是要实现社会正义,而是要变革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并在社会形态更迭的过程中确立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的基础。“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废除了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废除了与社会地位和特权相关的不平等,从而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Husami,p.43)此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努力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由此建构新的社会正义原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