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法哲学批判》)中有一个众所周知的说法: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对他的逻辑学的“补充”,他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①但是,从目前已有的大部分有关《法哲学批判》的研究来看,《法哲学批判》中有一个与此相关的维度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国家》章中运用了他的逻辑学的“推理”(又译作“推论”)活动来论述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批判有很大篇幅都是针对黑格尔的这种推理而展开的,这可以说抓住了黑格尔国家学说的“阿基里斯之踵”。马克思的这个视角是我们理解黑格尔国家学说以及马克思对此的批判的关键,借此,一个根据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推理关系而形成的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图景暴露出其最真实的一面,同时,一条把握早期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线索也将由此展现出来。 一、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推理”及其中介因素 推理活动在形式逻辑中表现为“三段论”。在黑格尔逻辑学中,推理是概念论阶段中主观概念的一个环节,黑格尔把它表述为理性的活动。这是一种通过中介才能进行的活动,它的基本形式是,个别性通过作为中介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达成统一。②中介环节在推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黑格尔说:“推论的活动也可说是扬弃中介性的过程。——也可认作使主词不与他物相结合,而与扬弃了的他物相结合,亦即与自身相结合的过程。”③在理想的推理中,中介环节就是一座方便的小桥,两个极端在这里相汇,通过扬弃中介而结合在一起。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展示了多种不同的推理关系,其中包括个人(个别性)、社会(特殊性)和国家(普遍性)三个环节各为中介的几种不同的推理关系④,与《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中家庭(个别性)—市民社会(特殊性)—国家(普遍性)的推理遥相呼应。其中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对应着黑格尔逻辑学从本质论到概念论的过渡,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中对此也有所提示。⑤ 不过,单独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章,这里的推理表现为市民社会与国家通过种种中介因素而获得统一。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市民社会属于特殊领域,国家属于普遍物,因此这是“特殊性—中介—普遍性”式的推理。关键的地方就在于中介,它由市民社会中形成的等级要素来担任。市民社会一共划分为三个领域,即三个等级:农民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前两种又属于私人等级,普遍等级是以社会的普遍利益为职业的等级,军人和政府官僚都包含在其中。⑥从这三个等级中分别产生三种等级要素代表各自领域的利益,共同构成立法权的一个环节,成为这些领域与国家之间相联系的中介。从农民等级中产生的是土地贵族或世袭贵族,他们组成贵族院或上院;产业等级中的同业公会和区乡组织通过选派议员的方式组成众议院或下院;普遍等级在立法权中等同于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即掌握着行政权的政府官僚等级。对于这些等级要素,黑格尔认为它们的真正意义在于国家通过它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人民借此参与国事。在《法哲学原理》第302节,黑格尔说:“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⑦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在这里被表述得很清楚。等级要素在推理中摆脱自己的抽象地位,使自身与两个极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方式,被黑格尔称为“最重要的逻辑真理之一”。⑧ 在黑格尔那里,普遍等级要素和私人等级要素虽然同是中介,但前者的中介作用比后者要高。普遍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权上,行政权是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使之贯彻到市民社会之中的权力,因此它所发挥的就是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事物的中介作用。⑨政府官僚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重要的中间等级,是和君主直接接触的最上层。国家通过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地管理市民社会。相比而言,私人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就很有限,例如,区乡组织和同业公会等等级要素在发挥自己的中介功能时,“都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来照料”⑩。私人等级要素对自己领域的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只在于“补充”高级官吏的见解或者对官僚机构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高级官吏就算没有私人等级要素,“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11)由此来看,私人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似乎只是对行政权的中介作用的“补充”。在黑格尔看来,立法权是政治国家的整体,它包含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和王权三部分,私人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代表。由此,这三者之间就存在一种推理关系(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王权),共同构成政治国家的抽象整体,其中行政权是私人等级要素和王权的中项。对此马克思说:“行政权是君王和等级要素的中项,而等级要素又是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项啊!”(12)据此,如果我们能够像黑格尔那样,把王权、君王、国家制度和政府等属于政治国家的东西统一归入国家这个普遍性范畴中,那么黑格尔国家学说具体的推理形式就表达为:市民社会—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国家。这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的“特殊性—中介—普遍性”推理的具体表现。当然,由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会单独讨论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或它们的组成成分的中介作用,所以在不同场合这种推理形式会有不同的表现。 黑格尔非常看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中介因素的作用。他认为,同业公会和官僚机构等中介因素能够有效地组织群众,引导群众的利益诉求,以合法有序的方式与国家保持统一关系;如果缺乏这些中介,那么群众就总是以破坏性的和粗暴的方式对国家起作用,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还只是停留在低级阶段。他尤其看重官僚机构这个中间等级,认为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都表现在这个等级中。(13)这可以说是对当时在鲁普士中表现得颇为出色的官僚阶层的理论反映。他试图通过各种等级要素来统一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可以说这是当时普鲁士国家制度的一种反映。他的国家学说赋予了这些现实内容以恰当的逻辑学形式,或者说,为他的逻辑学寻找到了恰到好处的现实内容,这使他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推理显得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