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导向的增值税会计实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志良,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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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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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利实施减轻税负的增值税,国家颁布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又专门出台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会计工作。税务会计人员,既要掌握必要的法规制度、会计核算及计算机互联网等技能,还要能将它们融会贯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实施细则等难免滞后性,甚至有规范不到位的方面,涉税会计有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处理;如果税务会计人员还存在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难度就加大了,势必影响办税效率。针对当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务实理顺归纳并寻求解决方案,肯定会引导会计人员少走弯路,同时也为教学提供一些参考。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流程:(1)审核并确认涉税业务事项;(2)进项税额会计处理;(3)销项税额会计处理;(4)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5)增值税申报纳税(见表1)。

      

      图1 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进项税会计核算的问题

      1.会计人员对可抵扣进项票据认识不足,所掌握增值税法规的全面性、系统性亟待提高。由于掌握的增值税法规不全面不系统,部分会计人员对可抵减销项税的凭证停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层面上,对其他非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后也可抵扣的认识不全面。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进度缺乏理解和把握。部分人员纳税筹划经验不足,不理解在180天的认证期内,要有“进度”地掌控认证专用发票,部分未认证进项税额须暂挂账留待后期处理,才可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比对中,实现适度均衡纳税。

      3.对运输费用的涉税抵扣认识不清晰。一是对运输费用涉税抵扣的范围不清晰。部分会计人员按购进专票抵扣的思路,认为只有物资采购环节的运输专票才可以抵扣处理,否定其他环节发生的运费抵扣。二是对运输费用的计税基数存在误解。把运输票据上载明的运价、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等一并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4.滥用收购农产品发票政策。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有收购农产品业务的,在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允许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于是,部分企业为增加进项抵扣税额,随意虚开采购农产品发票。

      5.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把握不足。部分会计人员顾及企业局部利益,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不进行转出处理,故意多抵扣税额;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应税劳务)涉及的增值税也不予转出处理。

      6.纳税筹划不足,对认证抵扣的“度”不得要领。由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经验不足,不能灵活把握控制认证进项税的发票数额与进度,造成纳税额度忽高忽低,留抵税额过多致使数月不能交税,埋下税收稽查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销项税会计核算的问题

      1.视同销售处理的规范性缺失。将一些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如,在非同一县(市)的内部机构之间调拨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自产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等,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2.特殊销售行为的销售价格认定不科学。一些暂时无标准价格的特殊销售行为,如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不能科学地计价,招致税收风险。

      3.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不严谨。对于因销货退回而致的专用发票作废、红字发票开具等,存在含混认识。什么情况下已开具专票可以直接作废重新开具;什么情况下要开具红字专票后方可重新开具发票,把握不准而影响工作效率,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分别核算不到位。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招致税收稽查风险。

      5.销项税额在同进项税额比对时,期中控制销项税额的“度”不得要领。因纳税筹划的经验不足,不能把控好开具销售发票的数额和进度,造成交税额度的忽高忽低,影响单位的税收形象。

      (三)申报纳税方面的问题

      1.对于申报表与税金明细账、申报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部分人员认识上需要重视,专业技术上需要提升。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往往因账与表、表与表勾稽关系细微错误,影响办税效率。

      2.对实际纳税申报工作中一些程序不理解。部分会计人员平时不注重自身知识技能的提升,如对抄税、清IC卡等,不理解其涵义和作用。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解决策略

      (一)全面、系统地理解掌握增值税法规,稳妥处理进项税会计问题

      1.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法规,全面认识可抵扣票据。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进项税抵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票抵扣,比如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另一种是计算抵扣,比如按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据以抵扣销项税的常见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通过“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进行抵扣,相比一般的增值税专票认证抵扣稍显麻烦,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也可以自行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的“海关凭证抵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要注意有些普通发票,如果符合法规要求,比如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等开具的普通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也是可以按规定税率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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