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问题因此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内容之一,截至现在,两者对该问题的争辩仍然没有停歇,当然也未达成一致的观点。理论上对于发起人而言,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是通过其资产流动性的提高来实现优化自身资本结构的目的。其中流动资产的提高是一个涉及运用“真实销售”“融资担保”两种会计方式转移金融资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在实现“真实销售”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终止确认,并以收到的对价为依据对相应的收益进行确认;在“融资担保”作为交易的实质时,该资产不会被发起人确认,仍然存在于其报表之中,通常被视为一项负债进行确认。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发起人为达到增强证券吸引力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将劣后级证券的购入作为手段为其信用进行增级。在这项交易中,其设计本质为小部分金融资产得以被发起人保留。此时则会相应地产生一个会计问题:应该通过“部分”还是“整体”的方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确认?若采用前者则会面临该金融资产是否可被分割、确认标准以及确认依据等新问题;如果运用后者则与实际业务的经济实质相悖。为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会计问题,本文将发起人金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会计处理作为研究方向,通过理论分析与实务探讨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务的规范化发展之路给予正确的引导。 二、现行发起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方法及其缺陷 根据具体概念及分割性、第一判断标准以及相应模型的不同,本文将我国主流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方法归结为金融合成法、后续涉入法以及风险报酬分析法三大类。同时本文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相关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一致性与资产负债观,在遵循决策有用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思路。详见表1。

(一)风险报酬分析法 1.相关概念。风险报酬分析法最初是由IASC/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解决发起人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而提出的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判断依据的。即当金融资产所涉及的几乎多有的报酬与风险已被发起人转移时,则在对其销售收入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应以收到的对价为依据实施“出表”会计处理,对该项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不难发现,风险报酬分析法几乎完全采用了IASB与FASB联合收入准则之前的收入判断标准,即认同“购货方已收到了来自企业转移的几乎所有的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与风险”的观点,同时遵循金融资产在转移方面与普通产品具有相似性的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事实上,这种逻辑的合理性却存在诸多漏洞,历来被学术界所诟病。 2.存在的缺陷。风险报酬转移法将金融资产转移与普通商品销售进行类比的观点没有深入认识金融资产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由于可分割是金融资产有别于普通商品的显著特征,因此其风险报酬的转移并不与控制权的转移保持同步,其中在特殊的、具有创新性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表现尤为突出。该方法的弊端可被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不符合资产的相关定义。“控制”是资产定义中的核心概念,即对金融资产是否进行终止确认的判断依据是:判断发起人是否已丧失或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但风险报酬分析法恰恰却未对此进行充分考虑,这有悖于基本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二是认为金融资产不可分割。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收入确认思想进行了延续,视不可分割性为金融资产的主要特征,这忽视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与其精神实质。例如,发行人为使发行证券的市场竞争性与吸引力得到显著提升,通常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采用发行次级证券的方式(普遍存在)进行内部增信。而其中购入的次级证券则无法转移几乎所有的风险,因此依据该方法不能对该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因为其背离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三是可操作性较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在其交易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表现的并不是很明显,加之在具体测试过程中需借助复杂的数理模型。因此,会计人员在缺乏相关模型与衡量标准的环境下,很难作出具备可比性的、准确的判断。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1.相关概念。该方法是建立在控制模型基础上的一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方法,因此也被称之为“控制权转移法”,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判断标准为: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被发起人放弃或丧失。该方法不同于风险报酬转移法,认为分割性是金融资产的特性,同时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在对一部分金融资产进行确认的基础上确认新购入的金融资产,同时在终止确认之前将其与已被转移出去的金融资产视为同一类金融资产。在实施过程中,该方法强调控制权是否转移是首要的判断标准。因此会计人员可以结合具体的协议、合同来对转让方的排他性权利(抵押或转让该资产的)进行准确判断。整体分析,以控制模型为基础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与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相契合,同时也与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资产负债观以及会计准则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相符合。 2.存在的缺点。尽管金融合成分析法整体上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本质,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由于该方法原则导向性强、条件相对简单以及缺乏会计实务操作指南等弊端的存在,使得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更加需要依赖自己的职业判断,从而加大了使用难度。而且其中的“参与利益”概念由于主要针对高度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定义,缺少对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的指导性。该方法在完全借鉴其中相关概念并使用的过程中,不仅不会提高会计处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还有可能引起实施成本的进一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