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由作为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  

作 者:
吕超 

作者简介:
吕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黄裕生教授一方面采纳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视角,另一方面接受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观点,他以自由意志概念为核心,展开了对西方哲学史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诠释和批判。本文试图进一步发展黄裕生教授的思想,以由他启发的新方法,深入分析康德自由概念的诸层次,从整体上把人类自由理解为一个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把绝对自发性、自由决断和自律——与康德道德哲学相关的三个最重要的自由概念——解释为这一结构的三个本质构成环节,从而建立起一种对康德自由理论的存在论解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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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1

      近年来黄裕生教授以自由意志概念为线索,对西方哲学史作出了具有原创性的解释工作。①由于他在方法上受海德格尔的影响,内容上又接受了康德的观点,因此他的工作一方面为海德格尔存在论补充了伦理学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为康德自由观开辟了存在论的维度。然而在黄裕生教授对康德自由意志概念的分析——即在他所有解释工作的共同视域中,出现了在不同自由概念层次间的滑动。但笔者也确信,黄裕生教授的存在论诠释,也为更清晰、深入地分析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奠定了方法论基础。本文的目的正是通过进一步发展他的思想,解决他留下的问题。与他类似,本文也并非对康德文本进行技术性研究,而是尝试从整体上建立一种对康德道德哲学中人类自由理论的存在论解读。

      据笔者理解,在黄裕生教授对康德自由意志理论的讨论中交缠着三个重要的自由概念,(参见黄裕生,2016年a,第87-94页;2016年b,第42-44页;2017年d,第97-99页)一是《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绝对自发性(absolute Spontaneitt):它被称为先验自由(transzendentale Freiheit),是不同于自然因果性的特殊因果性,作为绝对第一因引发现象序列,自身却不在现象序列中、根据自然法则被先前的原因规定;二是符合日常理解的自由决断(die freie Willkür)②:自由就是不被感性冲动强制、能在不同可能性间作出选择的能力;三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自律(Autonomie):自由就是服从纯粹意志(der reine Wille)给自己订立的法则。③

      这三个概念中的哪一个最能代表人类自由的本质呢?由于康德文本和逻辑的双重复杂性,对此可能存在不同回答。首先,绝对自发性是自由以和自然对立的方式,第一次宣告自身的形态,而且若没有理论哲学中提出的绝对自发性,实践哲学中的自由决断和自律将无从谈起。因此从康德哲学整体看,绝对自发性作为给其他形态的自由奠基的、最为基础形态的自由,它似乎最能代表自由的本质。然而,在先验宇宙论背景下提出的绝对自发性并不专属人类,因为全善的上帝和全恶的魔鬼也可被设想为拥有绝对自发性。但无论是上帝还是魔鬼都不用在善恶间作出决断,也不存在按法则进行自律的问题,因为他们都缺乏感性欲望,能规定其行为的只有纯粹意志。总之,相较于也可被归于上帝或魔鬼的绝对自发性,似乎自由决断和自律更能体现人类这种有限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本质。

      以自由决断代表人类自由的本质,不仅符合日常直觉,也和《道德形而上学》中“仅仅与法则相关的意志,既不能被称为自由的也不能被称为不自由的……只有决断才能被称作自由的”(cf.MS 6:226;康德,2007年b,第233页)这种说法相一致。就如黄裕生教授所言,人类自由总是在具有多种可能性的行动空间中运行,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性——即使它以最强烈的诱惑、最深刻的恐惧的面貌向我们袭来——都依然处于我们决断的权能下,可以被我们自由地接受或拒绝。但仅仅把自由决断视为人类自由的本质,蕴含着将自由理解为非-道德(a-moral)甚至反-道德(anti-moral)的倾向,即自由可能被视为摆脱一切约束的肆意妄为,而道德可能被视为自由最大的敌人。可如果承认自由和道德的深层联系,正如“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cf.KpV 5:4n;康德,1999年,第2页)表述的那样,那么上述理解倾向将难以被接受。

      排除了绝对自发性和自由决断,似乎自律才能代表人类自由的本质。这不仅似乎很符合《奠基》和第二批判的文本,也和从古希腊就开始流行的信条“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摆脱欲望的奴役”相一致。然而如果唯有自律才算自由,那么自律的反面,即他律(Heteronomie)就不能算作自由。但后文将论证,一旦道德意识觉醒,那么一切自愿选择的他律都是恶,而恶之所以被称为恶,是因为它以自由为前提。因此,对恶的解释的困难令我们必须放弃仅把自律当自由的做法。

      综上所述,绝对自发性、自由决断、自律这三个概念,每一个都体现了、但又无法单凭自身穷尽人类自由的本质。于是在逻辑上只剩一种可能性:即人类自由是同时包含绝对自发性、自由决断和自律的一个更高的整体。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更高的整体中,上述三个概念是如何相互连接的。学界针对这三个概念的技术性研究已有很多(cf.Beck,pp.176-208:Prauss;Allison,1990 and 1996,pp.109-182;Watkins,pp.301-361;Irwin,pp.77-123),但本文并不打算依从这些研究,仅遵循康德文本,把自由意志视为人类心灵的官能(即高级欲求能力),而是依据启发自黄裕生教授的新视角,把人类自由理解为一个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ontological structure),把绝对自发性、自由决断和自律理解为这一结构的三个本质构成环节。同时,这一存在论结构的三个环节之间,并非仿佛不同时空对象间彼此外在的关系,而是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系:前面的环节呼唤、建构着后面的环节,后面的环节包含、实现着前面的环节,但不同环节又无法完全吸纳彼此于自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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