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如何调解“其善者伪也”与道德实在性的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纪璐,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哲学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本文以Kurtis G.Hagen对荀子的建构论诠释出发,探讨道德建构论与道德实在论之间的关系,从而论证荀子的道德思想不能用建构论来解析。建构论基本上是种反实在论,而儒家的根本出发点是道德实在论。尽管荀子提出性恶论,与儒家正统思想似乎格格不入,他的基本理念其实还是维持儒家的传统,坚信道的变化有常,圣王有独特的道德认知能力,以及价值规范有独立存在的客观性。荀子的“伪”可以看作是建构,但是他所强调的建构是实际的礼制王法,不是价值规范的内涵。本文的结论是荀子提出圣王对礼制王法的建构不等于他接受建构论,建构论作为后设伦理学的种种形上预设都是荀子不会接受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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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4-0022-13

      荀子在儒家的正统地位一直受到质疑,这不仅是因为宋明理学家普遍接受孟子的性善论,而且是因为荀子的形上学有许多跟传统儒家的道德形上学不相契合的主张。《易传》与《中庸》所描绘的道德实在性,太极阴阳的自然和谐性,天道人道的同一性,与人性来自天命的本善论,成为宋明理学的共同议题。荀子所提出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在这样的道德形上观之下几乎完全被忽视了。近十几年来自从Kurtis G.Hagen的一系列论文提出荀子的哲学是儒家的“道德建构论(moral constructivism)”的诠释,①有些学者也开始以这个角度分析荀子的道德哲学。从字面上看来,荀子所谓的“伪”跟“建构(construction)”似乎大同小异。在荀子看来,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是人为努力的结果,是圣人起礼义、制法度、矫饰人之情性、导化人之思欲,才能建构出来的。道德秩序不是从人性自然发展出来的。荀子同时提倡天道自然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论篇第十七》)。人伦道德秩序不存在自然世界中。但是荀子是否真的认为道德纯粹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天道仅仅是自然世界的天行运作,不具价值,而且善恶仅仅是人为评断而没有客观的存在呢?他的道德理论若是一种道德建构论,是否与儒家传统的道德实在论格格不入呢?本文从Hagen的道德建构论诠释出发,探讨道德建构论与道德实在论的关系,并以荀子文献引据来开展荀子独特的道德实在论。

      道德建构论与道德实在论的对比

      道德建构论首先是John Rawls提出来作为康德哲学的崭新诠释。②Rawls认为现实的政治道德问题不应该建立在一个虚设的客观实在上,因为政治道德问题跟人类的价值观息息相关。独立于人类价值,就没有任何价值真理与道德的绝对性。他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必须是从实际的考量出发,而不同时境,不同社会情况、历史条件,都会造成不同的价值观与道德真理。他把康德的道德理性论诠释为理性的道德建构论:理性道德人有足够的理性原则,在公平公正的理性思考下,可以达成足以建立客观性的道德判断与价值选择。这个意义下的道德建构论的主旨是:“规范性真理不能独立于理性思考者在其特定的情境中会普遍同意的共识。”Rawls更进一步提出他的规范建构论,其中包含他的正义原则的理想过程(idealized process),原初身份(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以及理性者共同协商达成的共识。③这个道德规范建构论可以是一种对独立客观道德实在性的摈斥,但是同时也把客观性建立在人类理性共识的基础上。所以不同于其他反道德实在论的各种可能模式,如道德怀疑论,道德主观论,道德相对论,道德表达论(Expressivism),伦理谬论主义(Error Theory),道德反认知论(anti-cognitivism)等。

      Sharon Street在《哲学罗盘》发表的文章④中指出即使Rawls对政治哲学提倡的规范建构论有许多拥护者,他的理论在讨论道德本质的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领域却得到许多质疑与批评。后设伦理学探讨规范命题真理的基础:道德价值是完全建立在我们的判断与评价上呢,还是我们的判断与评价必须对应先于人类存在的独立价值界?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追溯到柏拉图里面的游叙弗困境(Euthyphro Dilemma):好的事物之所以好是由于上帝判定它们是好的,还是上帝根据事物本身原本具有的好而判断它们为好的?运用在价值上,这个问题是:事物具有好坏的价值是因为有人如此评价,还是我们必须根据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而从实判断它们的好坏?换言之,价值与评价(value and valuing)是否相互依存?Nathaniel Jezzi将这个问题归类为价值是否独立于人类的反应(response-independent)的争论:是人类的普遍评价建立价值,还是因为这些价值客观存在,人类才会普遍地认定这些价值。⑤Sharon Street本身认为价值完全来自评价,因此在价值这个层面,我们无法找到客观的价值。“评价先于价值存在,所以反价值实在论才是正确的理论。”⑥她解释道德建构论的基本命题就是说“价值是建构于种种评价态度上的”。换言之,所谓的价值,必须是衍生于“从某些具有评价能力而且已经有价值判断的生物之角度”。⑦

      但是这个游叙弗困境的二分法太过于简略。价值的客观性不代表价值的超验性,而且价值与评价生物的关系也不是只有如Street所描写,必定是现有的评价才建立价值的。我们可以借用Peter Railton对价值与事实(value and fact)的分析:“像是善恶(或是好坏)这样的价值观念只有相对于会有价值判断,会在乎的主体才能存在,而一个会有价值选择,会在乎的主体当然具有其特定的视角,具有其主体性。在一个没有主体性的宇宙中,世界也不会有任何价值。但是所有实际存在的主体同时也是客观的存在。他们存在的现实属性不是仅仅建立于他们的自我观想,而这些现实属性同时也决定怎样的事态是他们会在乎,会肯定的。”⑧他这段话区分个体从其角度自己作出自认有利的价值判断,以及以个体角度来审核对其有利的条件。前者是主观的,后者则是客观的。在这个理念上,笔者提出价值可以是针对个体的现实而成为价值(value for agents),但这不表示价值是建立于个体的评价而来(value resulting from the agent's valuation)。比如说,生命是对有机生物来说的价值,而且对于无机体生命也没有任何价值,但是这不表示所有生物都会给与生命正面的评价。尊严是对有主体意识、有情志的生物才有价值,但是尊严的价值也不是建立于主体的肯定。基本上,万事万物有其存在的最佳条件,而有利于这个最佳条件的事态就有正面价值。这样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针对事物存在的本质而确定,不是依赖于人类的现有评价。因此,我们可以在肯定价值的非绝对性、非普遍性的同时也承认其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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