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跨国移民数量的逐年增加是全球化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据联合国《2017年国际移民报告》统计,全球跨国移民的数量已从2000年的1.52亿(发达国家0.7亿,发展中国家0.82亿)增加到2017年的2.58亿(发达国家1.46亿,发展中国家1.12亿);目前,全球每30人中就有1人是移民。①跨国移民数量的增加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狭隘民族主义兴起。欧盟相对宽容的移民政策不仅在欧盟内部招受广泛批评,也是英国“脱欧”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移民契约》(152个国家赞成,美国等5个国家反对);当天,约有五千多人在欧盟总部抗议欧盟签署《全球移民契约》。特朗普政府的移民政策也是狭隘民族主义与单边主义抬头的重要标志。那么,这种狭隘民族主义与单边主义的移民政策能够获得伦理辩护吗?民族国家是否拥有把国界之外的陌生人拒斥在边界之外的初始权利(prima facie rights)?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世界主义者认为,跨国自由迁徙是一项基本权利,民族国家在制定其移民控制政策时,应基于全球正义理念公平地考量本国同胞与外国人的合理诉求,因而,世界主义者主张的是一种开放边界的跨国移民伦理。社群主义(包括民族主义)者则认为,跨国迁徙不是一项基本权利,民族国家在制定移民政策时可以不考虑边界之外的陌生人的需求,并有权利把外国人拒斥在边界之外,因而,社群主义者主张的是一种关闭边界的跨国移民伦理。本文将逐一考察并剖析社群主义为其论点提供的四个理据,即自由结社的需要、保护民族认同、维护本地文化的独特性以及领土权理据。在笔者看来,这四个理据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难以为社群主义所主张的关闭边界的跨国移民伦理提供证明。而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一种具有前瞻性与生命力的跨国移民伦理应当选择世界主义的价值取向,即把跨国迁徙自由当作一项基本的权利来加以维护。 一、自由结社理据 自由结社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的权利。第一,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结社的权利不仅包含了与边界之内的人自由结社的权利,还包含了不与边界之外的人结社以及与某些人解除结社关系的权利,因而,合法的国家完全可以拒绝与潜在的外国移民结社。威尔曼认为,自由结社权类似于自由结婚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与某个意中人结婚的权利,也包括不与某个特定的伴侣结婚的权利,尤其是不与自己不喜欢的人结婚的权利。“正如一个人有权利决定,他愿意跟谁结婚一样,一群同胞也有权利决定,他们想邀请谁加入其政治共同体。正如一个人的结社自由使得他/她有权利保持单身一样,一个国家的结社自由也使得它有权利把外国人从其政治共同体中排斥出去。”②第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我们在现实中已经把自由结社的权利赋予了国家,因为国际社会一般不强迫民族国家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与其他群体结社,也不允许一个国家强行吞并其他国家的一部分。“没有人相信,我们能够允许强迫加拿大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或强制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的做法。(当然,加拿大或斯洛文尼亚也不能单方面强行加入这些联盟!)强行把这些国家吸纳进这类联盟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由于加拿大与斯洛文尼亚的自决权使得它们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与其他国家结成同盟。”③总之,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由于结社自由使得人们有权利拒绝与其他人结社,因而,合法的政治国家也有资格拒绝与任何一个想进入其政治共同体的潜在移民结社”④。 依据结社自由的权利来为单方面的移民控制政策做辩护存在以下困难。首先,结社自由只是众多互竞的自由与价值之一。在文明社会中,结社自由固然很重要,但机会平等、性别平等的目标也很重要。国家有时可以合法地阻止某些社团基于歧视性的标准(如种族或性别歧视)而拒绝接纳某些申请者的做法。当与其他的价值、目标或重要利益发生冲突时,结社自由并不总是能够压倒其他的自由或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其他考量(如人道主义、保护人权、拯救生命等)可以合理地压倒国家拒绝接纳外国人的权利。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使尚且受到如此之多道德考量的限制,国家拒绝与外国人结社的权利更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其次,个人之间的结社自由与国家之间的结社自由存在着一系列重要的差异。公民之间结成的社团往往以人们的自愿为基础,而非强制性的。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社团,并不是完全以公民的自愿为基础的,多数人是因出生在特定国家的领土上而成为该国家的成员;同时,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社团。一个自愿性的俱乐部可以剥夺某些会员的成员资格,但是,国家不能剥夺其人民的公民资格。人们如果被某个俱乐部拒绝接纳,他们可以自行创建另一个俱乐部;但是,移民如果被一个国家拒绝接纳,则不可能自行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因为地球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可以供他们在其上建立一个新国家的“空地”。公民个人是否与某些人结社的决定完全是由公民自己直接作出的,但是,移民政策则是由作为公民集体的国家间接地作出的,而这个集体中的很多公民并不认同国家封闭边界的移民政策。 再次,社群主义往往把结婚自由视为结社自由的某种典型,尤其是国家拥有的拒绝接纳外国人的权利常常被类比于人们拒绝与自己不喜欢的人结婚的权利。如米勒认为,结婚的权利类似于人们离开特定国家的权利。结婚的权利是一项针对国家的权利,即国家应当允许人们与自己选择的伴侣结婚;但是,结婚的权利并不是一项可以要求他人为自己提供结婚伴侣的权利:一个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他/她能否找到一个愿意和他结婚的人。同样,离开的权利是一项针对自己目前所居住的国家的权利,即国家不能阻止一个人离开其所属的国家,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负有接纳这个人的义务”⑤。尽管如此,结婚权利与结社权利之间的这种类比仍然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第一,婚姻关系是一种私人性的亲密关系,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公共人格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私密性质。第二,人们可以单方面地离开一个国家,单方面地解除自己与某个不喜欢的国家之间的结社关系,但是,人们并不能单方面地解除一项婚姻关系。第三,人们在解除一项婚姻关系后,可以保持单身状态,不必立即与另一个人缔结婚姻。但是,人们如果离开了一个国家,他就必须要进入另一个国家;他也不得不与另一个国家“结社”,因为地球上没有任何一块“空地”可以让他遗世独存。离婚的权利不必伴随着立即结婚的权利,但是,离开一个国家的权利必然要伴随着自由进入另一个国家的权利才变得有意义。人们可以不进入一桩婚姻,但他们不可能不进入一个国家。第四,人们可能会被一个求婚对象拒绝,也可能被一个潜在的移民目标国拒绝,但是,后一种拒绝对人们的生活计划与生活前景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要比前一种拒绝严重且深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