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收入(Digital Revenue)是指那些利用电子资源产生的一种网络收入。在全球领域内有四大数字收入的来源构成,分别是:音乐、广告、电子商务和游戏。在线游戏是当今市场上发展最迅速的技术之一,创建的各种媒介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访问在线游戏并实时与其他游戏爱好者无缝地进行交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统称为“游戏实体”)正在从基于订购或收费的商业模式转向免费增值模式,该模式正迅速成为能够和线上游戏社区一样的分享网络大量市场份额的且受欢迎的手段。“免费增值”游戏模式是在线和移动游戏行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领域,为玩家提供免费使用在线游戏和购买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等高级功能的能力。在免费增值模式下,玩家可免费获得游戏实体的在线游戏(或收取少量费用),收入主要通过涉及销售虚拟商品和服务(“虚拟商品”)的“微交易”产生。虚拟物品是增强游戏者在游戏中的游戏体验或能力的非物理对象,并且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例如,衣服,装备,武器,速度,力量或健康等物品)。其中一些虚拟商品由玩家在指定的时间段或使用次数中消耗,而另一些则提供更持久的益处。虚拟商品可以通过使用实际货币或游戏实体的虚拟货币购买。该虚拟货币可以直接从游戏实体购买,或者通过玩游戏赚取,也可以从第三方购买或接收(如作为营销激励或作为来自社交网络朋友的礼物)。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说明微交易在免费增值模式下对收入的确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交易是近期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模式。在确定虚拟物品销售的会计政策时,游戏实体会考虑虚拟物品和整体游戏的性质,行业惯例、监管机构意见以及其他一般会计指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工作的绝大部分存在于地壳中,它们组成了约3000种已命名的矿物。不过,需要认识到“可利用”和“潜在可利用”是矿产能够确认为“矿产资源”的前提条件: 其一,能够被人类在“现有的”和“潜在的”采掘技术条件下得以利用的矿产品。这就涉及“矿产资源勘查”,而勘查(通俗意义来讲就是找矿、发现矿的技术过程)又受制于“产业政策、勘探技术、勘查市场、矿业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如矿业下游景气与否、国家政策投入力度、勘查市场、矿业权市场等宏观或微观的经济环境都会波及勘查行业。 其二,从地壳中获得的矿产品,在现有的或潜在的加工技术条件下为人类带来福利。在技术条件上,上述两则技术、经济条件也有特殊情境,比如:战争时期或特殊政治经济时代,为了特殊利益,为获取矿产品可以不计代价,矿产资源只需要具有可获取性。可见,矿产能否成为资源,是同一个特定时代下“技术条件、经济实现、地质条件”紧密联系的。可以想象,随“三种因素”的时空变化,人类对矿产资源数量与质量的判定也会因之而改变。就“益处”而言,这种福利享受的对象可以超越矿企,而应扩展至全社会。同样,福利也应跨越“经济效益”,而涵盖“环境利益与生态利益”。 其三,确认矿产资源储量需要有严格的认定管理程序(确认矿产资源储量需要按照矿产勘查标准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经过足够工作量的钻探、物探、测量等地质技术手段勘查试验查证和矿产地质技术人员分析论证,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经过法定程序评审论证)。确定矿产资源储量不是所谓的找到矿、不管品位如何、能否在现有条件下开发利用就认定其储量,而是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标准投入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对于“储量登记规范”,我国已经制定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钱大都等,1999)、《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两套国家标准。对固体矿产资源而言,其储量登记标准遵守了“经济可采、技术可行(可行性研究)、地质条件(工作程度)”三个维度的划分标准。比如:“112”即为经济可行、技术可行、地质工作程度良好的储备级别。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分为“2个大类、3个次类、16个细分类型”。对油气矿产而言,其资源储量分类是在勘探开发各阶段,主要依据油气藏(田)的勘探开发程度、地质可靠程度和产能证实程度来划分的。通过对“矿产资源”之所以能够被规范为“资源”的论述,我们认识到矿产资源认定依赖其勘查所涉及的“技术性、经济性及地质性”特征。 那么,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按照何种储量登记类别(级别)来认定资产?其实,“矿产资源的发现(调查、航测、物化探等)、勘探、开采、加工等过程,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可得到连续的最终矿产品,也可得到不同阶段的阶段产品(不同勘探程度的报告),而各级的‘产品’都具有相应的价值”(黄凤吟、陈希廉,1996)。这就关涉到自然资源资产“可控”及“可控级别”的选择问题。选择是有宗旨约束的,禀赋“摸家底、找问题、供信息”使命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于矿产资源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所确认的资产应当法定所有权清晰。矿产资源同其他资源类型相似,都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核定资源资产时会因为“所有权”向“使用权”过渡的过程,而导致出现对资产主体的辨别不清晰。如此,有学者提出是否将那些进入“矿企”(采掘企业、加工企业)的矿产资源(产品)作为核算对象的问题。也有学者思索是否在“采矿、选矿、冶炼”中截取一个时点来确定矿产资源资产。(1)采矿步骤及其加工环节是矿产资源利用过程,矿产资源已经不具有环境属性,而且所有权已经发生位移。(2)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矿产资源资产需要对法定所有权作以约束。通常来说,法定所有权是国家的、是集体的,但经济所有权就变成法人,其权益的产生即为“经济所有权”。SAN2008核算的办法可为借鉴,即“当拥有矿产资源的单位将矿产资源上的所有权利让与给另一单位时,这构成了资源的出售。与土地一样,矿产资源只能为常住单位所有;如有必要,必须设立一个名义的常住单位以贯彻这一传统;如果一个单位开采矿产资源时要根据协议每年按照开采量做出一定的支付,则该项支付(有时称为使用费)应记录为租金”。事实上,法定所有者并不进行与开采相关的生产性活动,而资源所代表的财富会随着开采逐步减少。SNA2008采用了“租金”(税费)办法,对矿产资源法定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进行了分离——企业化的资源资产财富被流动化为租金,覆盖了法定所有权享有的资产回报和财富减少的补偿。这样来看,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矿产资源资产的认定,需要限定为未进入“开发利用”阶段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