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浅析

作 者:
姜琳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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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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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导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56号)文件的相继出台,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纳税主体以及核算和申报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考虑到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如何将增值税的应税条款和税目归属与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相结合,还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特别是在纳税人界定以及“保本”概念的判定上,税企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尝试浅析这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资管产品当前的政策规定

      财税[2016]140号及财税[2017]56号主要有三条对资管行业影响较大,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即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是代扣代缴人。[2017]56号文件还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及资管产品类别进行了正列举。二是明确了什么是保本,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三是明确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解决了基层执行政策时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从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资管机构收取管理费或佣金,银行收取托管费属于金融行业增值税业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围,缴纳增值税没有异议;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如果是保本型的,由投资者按“贷款服务”缴纳,如果是非保本产品,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保本与非保本的判定问题

      财税[2016]140号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到目前为止,由于还没有税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中的保本概念作出细化解释,各地税务机关对保本的政策理解和执行把握也是不尽相同。从文本上解释,在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等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可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操过程中,多数税务干部认为不仅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保本承诺,对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如果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从资管行业对保本概念的解释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其中,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中的保本概念进行了解释,认为税收意义上的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须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这个解释明显与税务部门实际操作不相一致。

      由前述可知,基于合同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一个收益是否保本,即合同是否明确到期偿还本金的义务,征纳双方是有共同认知的。但对于到期偿还本金义务的界定存在分歧,实践中存在着征纳双方各执一词、各地征管口径宽严不一的现象,所以需要进一步细化对保本判定的界定。

      争议之一:资管产品是否适用穿透原则?穿透原则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概念,即金融机构将自有或理财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进行投资,必须穿透投资结构一层一层来看,搞清最终的资金流向,明确最底层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资管产品中也存在着多层的投资结构,投资人注资于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管理人再运用资管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根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保本判定是基于合同形式上的审查,保本与否应该仅就单一合同层面看。这是否意味着不穿透到资管计划看底层的合同关系?值得我们探讨。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开展资管业务时一般不会承诺保本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在资管计划合同中未明确写明到期本金收回的文字,但委托方与受托方或者受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约定了回购或赎回条款,或约定了优先级取得固定回报等条款,此类合同与资管合同共同组成了资管计划。如果仅凭资管合同一层来判定是否属于保本收益,可能存在判定不准确的情况。下面以“应收账款转让+回购”模型(模型略)来简要说明。

      1.交易模型解析。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资管产品从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支付应收账款受让价款;资管产品从项目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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