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打车平台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李艳 

作者简介:
李艳,广东理工学院财务总监、副教授。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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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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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场上打车软件层出不穷,网约车业务不断发展,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出租车的收入,并且网约车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和缺乏道路经营许可证,这使得多地政府部门纷纷紧急叫停网约车业务。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正式宣告了网约车的合法化。本文以“M打车平台”最主要的业务快车业务为例,通过案例对其主营业务进行分析,论述了不同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部门未来制定政策提供一定参考和建议。[1]

      二、新收入准则下打车平台的财税处理

      (一)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

      根据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服务,提供劳务以及转入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些行为中获得的支付对价。对于企业来说,这些销售行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及最初始的出发点都是以相关合同的订立及后期的履行为落脚点。为此,新修订的收入准则通过合同作为规范企业收入确认的逻辑起点,并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根本标志,所谓“控制权转移”是指买方能够主导合同标的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以M平台为例,确认收入要从以下五步入手:

      第一步,按照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居间合同进行了定义。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M平台与乘客和打车司机签订的合同是种居间合同。同时,此种居间合同又是以一种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因此,综上,乘客通过打车平台打车行为相当于订立的合同成立。满足收入确认中第一步的要求。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即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是否为单项或者存在多项履约。M平台与乘客和打车司机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规定了车主有义务按照平台指令将乘客送达指定的目的地。该项义务构成一项履约义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乘客打车成功后,平台有可能赠送乘客优惠券或积分、M币等。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如果打车行为引发了平台赠送优惠券或者M币,那么此种行为也应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款。新准则规定确认合同的价格是指交易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等获取一定的报酬。此种报酬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且该价格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可变价格等。因此在M平台中乘客最后在线支付的价格,即为新准则中所谓打车服务的合同的价款。

      第四步,合同价款确定后根据各项履约义务进行合同对价的划分。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中对涉及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价款如何进行分配进行了规范。在合同成立时,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者多项履约义务,应按照单项履约义务中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占所有履约义务的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履约义务中。因此根据M平台有赠送优惠券和发放积分等行为,分别确认合同价款。

      第五步,根据履约义务完成情况来确认相应的收入。第五步指出了在何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中规定应在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即控制权进行转移后,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判断是在履约完成时还是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同时,还应确认相应的控制权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进行了转移。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在某一时间段进行确认。第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二,客户对在建的商品可以进行控制;第三,企业在履约中产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该企业可以在整个合同的期间内就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项目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以打车为例,当乘客被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可视同相关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由此可以在到达目的地或是完成订单时,进行收入的确认。

      (二)增值税税率的选择

      2013年,“营改增”试点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始推行,2016年5月1日,随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发布,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那么作为M打车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也应缴纳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不同行业的税率的不同,作为新兴的O2O打车收入平台应按照哪类行业进行缴税,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快车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业中“客运服务”缴纳增值税,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互联网打车平台属于交通运输业行业,其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0%,而小规模纳税人为3%。具体原因为:第一,根据税法的定义,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人力、畜力或运输工具使旅客或货物的空间位置得到转移,按照约定将货物或旅客送达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M打车出行就是为了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而产生的,因此M打车出行属于交通运输业,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第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公共交通的运输服务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进行纳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实际打车中,一般乘客如果需要发票,M打车互联网平台会为乘客开具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从日常取得的发票中可以看到,M打车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栏目为“客运服务费”,税率为3%。由此可以看出,M打车公司是按照客运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在日常核算时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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