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军之兴起,根源在于清政府吏治腐败,属官逼民反。但曾几何时,太平天国统治区(以后期苏南、浙江地区最为典型和突出)也民变蜂起。① 以往有关太平天国的研究,多关注太平天国对清王朝的反抗,少谈(或不谈)民众对太平天国的反抗,这就引出了耐人寻味的“反抗反抗者”的问题,这哪怕是对一个兴起于草根民众的政权要保持长治久安,也是头等重要的问题——民心的所向和转向。然而,以往的论作对这一内含深意的历史现象仅间有提及,迄今尚无专著专文予以探讨。② 本文拟通过关注太平天国统治区民变的历史样态、官方应对民变的举措及得失、民变的影响等问题,展现一幅在宏大政治叙事背景下地方社会发生危机的全景画,从而探讨太平天国衰败的内变教训,对源于民众的政权如何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史鉴参考。 一、民变概说 据附表,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呈现1860年代高发、频发的时序分布特征。这一现象与江南太平天国统治区的社会生态关系密切。 在战争中,一切服从并服务于军事。在业户大量逃亡的情况下,为解决筹饷难题,一项新的应急政策在后期太平天国主要占领区出台——“着佃交粮”。但同时,太平天国执行“招业收租”的政策,保留了流亡业主回乡后收取和追缴地租的权利,甚至由乡官局或另立收租局“代业收租”。“着佃交粮”的结果是佃农交粮又交租,“代业收租”的结果是业户的地租被政府征用或业户只能拿到很少的租额,“招业收租”的结果是业未来而民先变。从数量上看,反对“兼收租粮”的民变多达17起,约占民变总数的25%。太平天国三管齐下,不以实际,不分主次地施行三项政策,造成传统业佃关系的混乱,伤害了业、佃双方对新政权的好感。“着佃交粮”执行的偏差导致太平天国统治区“人情大变”③,激化了本已极端复杂的社会矛盾。 而1860年代也是太平天国拥有苏浙膏腴之地,开始着手恢复“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④的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时期。但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旧弊也一并被恢复。由于太平天国军政当局缺乏地方社会管理经验,又无法在短期内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太平天国的乡官政治以改良前朝保甲、里甲的基层组织为基础,过多地倚仗地保、胥吏、衙役、团首之类地方旧势力充当乡官。部分乡官在旧政权时“包税人”的角色,因被纳入常规政权机制而强化,又因不少乡官的投机心态和较低素质,以及太平天国缺少系统完善的监管、教育和奖惩机制,昔日官场之浮收舞弊、苛征厚敛、请托贿求种种邪风歪气在新政权基层事务中延续甚至恶化。从数量上看,至少有15起民变的起因直接与基层官员浮收舞弊和贪腐有关。 由于沿袭前制,政策偏差,复生旧弊,民众对新政权革除传统社会痼疾和获取更多权益的期望破灭,滋生了起身抗争的逆反心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常见现象——民变,也基本依照清朝模样复制。“江南必反于漕”的预言⑤,竟在太平天国治下上演。 太平天国统治区的民变在地域分布上则呈现苏南统治区多(53起)而浙江统治区少(14起)的特点。 太平军在浙江大部分地区设治建政的时间为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深秋和严冬,错过了是年征收漕粮的关键时期;建政伊始的浙江太平军当局也很难迅速有效地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而浙江部分地区,像严州、宁波、处州、台州,在据守第二年(1862)征收冬漕之前就已失守,根本没有践行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时机,太平天国政权对基层社会的干预较少。苏南大部分地区则拥有两个完整年度的政权建设期,传统社会经济秩序得到初步恢复。 浙江绍兴、金华、杭州、湖州的部分地区虽有1—2个完整年度推行传统社会经济秩序,但与苏福省各地佐将致力贯彻李秀成恢复地方秩序的政略不同,浙江多数地区的新统治者基本上习惯于践行太平军“老兄弟”的施政方式,致使统治模式没有完全超越贡役制水平(贡役制主要表现为勒贡、掳人和掳掠等)。贡役制社会结构不易引发传统形式的民变,却易滋生政治敌对的民团。说到底,这与太平天国政权对浙江基层社会的干预介入较少较浅有关。 而18起抗税民变的比重之高,一方面可以展现太平天国税制紊乱、繁重,尽管洪秀全、李秀成均重视与民休息,推行轻徭薄赋政策,但后期腐败之风日炽,一应所需摊派民间,造成赋轻费(捐)重现象,民间不堪其扰;但发生在苏南地区的11起抗税类型民变,数量多于浙江,从一个侧面说明苏南统治区比浙江统治区在由“打先锋”的贡役制向传统税收体制转型方面更为成熟。田赋、地租、杂税均是传统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指标。这一现象典型地说明了太平天国传统社会经济秩序恢复水平的地域差异与民变多寡的关系。 广泛而频繁地引发激变四野的民变,实际是政治权力不当控制地方社会的直接反映。苏南民变多于浙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太平天国政治权力向苏南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展现相对充分。这说明一般来讲,民变与太平天国统治深入基层的程度和干预介入基层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即愈是太平天国统治深入基层的地区,民变的数量愈多,规模愈大,烈度愈强。 二、应变原则 太平天国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表明政府应对民变及相关类型个体行为的态度和原则,布告内容具有律例法令的性质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