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这句不朽的论断无论是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教化,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评论,都给人们留下了无限的遐想。“诗三百”是后世所谓的《诗经》,先秦称为《诗》或《诗三百》,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的诗歌300余篇,综合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治理、人们生活和思想感情等状况。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诗经》为五经之一的地位。《毛诗正义》认为:“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①这些内容如何归结为“思无邪”?古往今来的文入学者对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阐释,结论往往归结为诗教,即儒家倡导的以诗作为教化工具的意思。但是,诗教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诗歌辞赋本身,必须有一个诗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个体在这里获取其生活的价值导向。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的文化环境和背景已经被人们逐渐忘却或忽视,这就使得人们对“思无邪”这样的传统概念缺乏综合性的认识,无法把握其义理。 笔者认为“思无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道德哲学命题,包含着深刻的伦理思想。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维护和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学问。研究“思无邪”的伦理学意义,可以和“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结合在一起,构成较为完整的推论和建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出于《论语·泰伯》,孔子紧接着说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显然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思想,是一个包括起点、过程和结果的使人潜移默化的体系。“思无邪”所包含的伦理思想至少是要求人们具有正确的道德修养和认知方法(兴于诗)、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立于礼)和追求卓越的功德成就(成于乐),强调个体道德修养同社会治理和发展的结合。 一、“兴于诗”与正确的修养和认知方法 “兴于诗”从宏观上看是人类走向社会文明的出发点。古代苏美尔人的《吉尔伽美什史诗》产生于公元前2000多年前,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英雄赞歌。《荷马史诗》是古希腊最伟大的作品,肯定了人的尊严和人文价值的力量,很长时间里影响着西方的宗教、文化和伦理观,对于研究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和迈锡尼文明的历史、地理、考古和民俗都有较高参考价值。古印度有两部史诗,一部是《摩诃婆罗多》,成书时间约在从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4世纪,以口头方式创作和传诵,内容不断扩充,篇幅较长,据说有180万字,20万行;另一部是《罗摩衍那》,成书约在公元前300年之后的一百年间,内容也是不断扩充,大概有500篇章,2.4万行。这些作品的迷人之处不仅是变化莫测的人生历险和哲学思辨,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发展确立了广泛的宗教和道德标准,鼓励人们战胜苦难和强暴,崇尚正义,热爱生活,建设美好的家园。中华文明也有这样的历史进程。儒家的经典如《诗》《书》《礼》《易》《春秋》,是古代社会长期政治和经济实践的结晶,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经验积累,并不断地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得到新的诠释和应用,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尤其是社会价值观念。 “兴于诗”从微观上看是个体道德修养和道德认识的起点。诗歌是人类情感的抒发、反思和传承。孔子提出的“思无邪”是提倡通过“兴于诗”来确立正确的道德修养和认识方法。通过自我反省来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是人类精神活动的通则。《论语·学而》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古希腊德尔斐神庙的墙上刻着“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把这个思想分解为承认自己无知,进而提高到自我认知和贤人政治的理论水平。这个无知不是贬低自我或贬低他人,而是意味着个体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动力。人们无论是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对社会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个从知之甚少到知识不断丰富的过程。人的认识有局限性,亦有发展性。人们的道德修养过程也是如此,但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不是简单的知识增长,还需要个体的生活体验,需要克服由自身的欲望和偏见造成的错误认识。这就需要正确的价值取向来破解“无知”的不确定性,需要人们主动地自我认识和自我剖析,学会在道德意义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个从“无知”到“良知”的发展过程,显然需要人们的理性、节制和不懈的努力。从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到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这些似乎是人自然形成的良知,实际上是经过教育过程培养出来的良知。这个教育过程必须具有生活合理性,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符合“尊德性而道学问”“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的规律。这是个体道德修养的必经之路。 “思无邪”要“归于正”。这恰恰确立了从“无知”到“良知”的发展过程的方向。《论语注疏》对“思无邪”这样解释:“思无邪者,此《诗》之一言,《鲁颂·駉篇》文也。《诗》之为体,论功颂德,止僻防邪,大抵皆归于正,故此一句可以当之也。”②关于“诗三百”的内容和功能,《毛诗正义》序曰:“夫《诗》者,论功颂德之歌,止僻防邪之训,虽无为而自发,乃有益于生灵。六情静于中,百物荡于外,情缘物动,物感情迁。若政遇醇和,则欢娱被于朝野,时当惨黩,亦怨刺形于咏歌。作之者所以畅怀纾愤,闻之者足以塞违从正。发诸情性,谐于律吕,故曰‘感天地,动鬼神,莫近于《诗》’。”③可见,从诗歌的内容看,《诗》是个体的性情表达,如所谓《国风》的好色和《小雅》的怨诽等内容。后人往往认为“思无邪”的主体是“诗三百”的作者们,这些作者朴素无邪地表达了自己的思想,“闻之者”也不应该有什么非分之想,或者“闻之者”也应该思无邪,如宋代诗人艾性夫在《张宛丘寄衣曲》中写道:“要识关雎乐不淫,勿疑汉上有题衿。思无邪是观诗法,一笑先生欠古心。”④这是比较直观的认识,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认识到《诗》在当时礼乐制度中的作用及其文化价值传承的意义。根据《毛诗正义》的解释,《诗》并不是纯粹的个体性情的流露,而是表达了个体对社会生活的“畅怀纾愤”,受特定的礼乐制度及其实践的影响。譬如《诗》有六义:为雅、为颂、为风、为赋、为比、为兴,其中“风”具有风化、讽刺的功能:“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郑玄《诗谱序》曰:“论功颂德所以将顺其美,刺过讥失所以匡救其恶,各于其党,则为法者彰显,为戒者著明。”⑤因此,《诗》的内容基本上是“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⑥。这就是礼乐制度的“礼义”对个人的欲望和思想的规范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