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伦理学的迷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尽管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已被视为伦理学的第三条进路,但其主要理论建构充满弊端,并不成功。它的目的论,一方面因没有回答“什么是好生活”而不够彻底,另一方面也不比功利主义的目的论高明和高尚;它的美德论,一方面与它的目的论相脱节,另一方面存在无法区分美德等级和不知美德也是规范的缺陷;它的方法论,即便是退到赫斯特豪斯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在实践中也基本上无法应用。尽管它的目的论和美德论的缺陷存在可以改正的可能性,但只要它继续坚持拒斥行为规范的德性伦理学主张,就永远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也永远是片面的伦理学。相反,传统规范伦理学(实为德行伦理学)可以较容易地被改造成全面的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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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安姆斯库于1958年向西方传统规范伦理学发出的声讨性檄文,可谓已沉寂两千余年的德性伦理学(亦称美德伦理学)在当代西方开启其“复兴”之旅的号角,随后应者渐众,一直持续至今而势头不减,俨然真的是一场关乎伦理学的改天换地的理论运动。

      大约从1995年起,随着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等西方德性伦理学的著述被陆续引介入国内,中国伦理学界也掀起了德性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不仅相关学术研讨会的召开时有所闻,而且已经出版了数十本相关译著、专著,发表的学术论文更是数以千计。

      德性伦理学之所以会在当代受到国内外学界的热捧和重视,原因如果不是它被视为优于西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形式,也至少是与功利主义、道义主义相并列的建构理论伦理学的第三条道路。而在笔者看来,关注和研究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思潮是很有必要的,但若真的把德性伦理学视为伦理学的优势理论和发展道路来看待则是大谬,因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理论过失其实要远远大于和多于它的理论贡献。对此,本文将从它的三大主要论述,即目的论、美德论和方法论予以讨论。

      一、关于德性伦理学的目的论

      西方德性伦理学经常被一些学者指认为属于道德目的论的伦理学,意为它的道德理论是有目的的,这就是以人类个体为目的。①这个说法值得探讨,难道其他类型的伦理学,如同样存在于西方的基督教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道义主义伦理学、关怀伦理学、承认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乃至元伦理学,就都没有自己的目的吗?实际上,这些伦理学,不仅和人类做任何事情都必然会有某种特定目的一样,也都有自己的目的;而且,除了基督教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之外,其他类型的伦理学基本上也都是以人类个体为目的的,只不过女性主义伦理学中的个体是女性。因此,我们不可以说德性伦理学属于目的论的伦理学,只能说何为德性伦理学的目的,它与其他类型的伦理学有何不同。

      关于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目的,德性伦理学本身并无直接表述,不过根据当代众多德性伦理学家的共同理论诉求看,其目的可以确定为要回答“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②比如,德性伦理学的后起之秀赫斯特豪斯就明确说,德性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伦理学,“德性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就是“我应该成为哪种人”③。斯洛特略有不同,认为德性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基础的伦理学”,但其对德性伦理学中心问题的认定则无任何异议。因此,对这个“中心问题”进行研究并给出答案,应该就是德性伦理学所追求的目的。德性伦理学之所以以此为目的,就是为了反对以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为代表的传统规范伦理学将回答“人应该如何行为”的问题作为伦理学的主旨诉求。

      根据德性伦理学的自我命名(即以“德性”标榜伦理学的特质),德性伦理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理应是“做一个有德性的人”或“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然后围绕“为何要成为有德性的人”和“如何才能成为有德性的人”展开理论建构。但令人诧异的是,除了德性伦理学的质疑者曾有这样的理解,如“美德伦理学只提出了一条规则:‘做一个有德性的行动者’”④之外,在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内部,他们共同的回答却是:“做一个过好生活(或幸福生活)的人”⑤。而被他们所标榜、强调的德性或美德,则只是过好生活所必须的品质。赫斯特豪斯就如是说:“按照标准的新亚里士多德的解说,美德是一个人的幸福即事业兴旺或者美好生活所必须的品格。”⑥换用中国解读者的话说就是:“美德之所以值得提倡,是因为美德有助于实现人的生存目的——幸福或美好生活。”⑦以“做一个过好生活的人”来回答“我应该成为哪种人”的问题,显然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主义幸福论有关,泰勒就曾明确说,古代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伦理学是一种关于渴望的伦理学,现代伦理学则是一种关于义务的伦理学。前者主要考虑的不是行为的对与错,而是如何使自己更好地生存以实现幸福生活。⑧

      但是德性伦理学对这个目的论问题的回答并不能使自己由此变得出类拔萃。根据古典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推论,功利主义的目的同样应该也是“做一个幸福的人”或“做一个过幸福生活的人”(这两个不同的命题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要做一个幸福的人,自然追求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都幸福,而长时间幸福就是长时间有幸福生活)之类。否则,功利主义何必事事强调其结果应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然,两者也存在差异:德性伦理学所追求的幸福是个人幸福,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幸福是共同幸福。所以,若论境界,功利主义伦理学反而比德性主义伦理学还要高尚。

      德性伦理学既然以“做一个过好生活的人”为鹄的,以德性或美德为达此目的的手段,接下来理应回答“究竟何谓好生活或幸福生活”的问题。因为如果人们不知好生活指什么,就还是无法去做一个过好生活的人。可是,除了赫斯特豪斯之外,似乎再没有任何其他的德性伦理学家对之有过明确的表述,而赫斯特豪斯的回答也极其孱弱。赫斯特豪斯在《论德性伦理学》一书中,将好生活或幸福生活解释为“能使自己的自然秉性发挥到最佳的生活”,而达至此种生存状态的人就是幸福的人。⑨但是,她并没有为这种解释提供充分而有力的理论论证,事实上仅是对亚里士多德等前人观点的简单沿袭。这使得其他种种好生活观,如物质主义的、权力主义的、肉体或心灵快乐主义的、道德主义的、理性主义的和进化主义的等,都可以与赫斯特豪斯的好生活观并肩而立,呈现出“谁都有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多元分庭抗礼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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