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跨域合作创新是实现创新发展,促进资源跨域流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西部协同创新,强化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作用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可见,强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区域之间协同创新网络的构建,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推动区域间合作创新,实际上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跨域合作创新网络的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源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从而形成地区创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1]。然而,跨域合作创新的形成需要相应体制机制的建设,而了解当前中国跨域合作创新的现状,有助于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值得研究的。 多维邻近性是解释跨域合作创新的重要视角,最早由Boschma提出[2]。此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始探求“邻近性”与企业跨域合作之间的关系。其中,“制度邻近性”是解释跨域合作创新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3]。在中国,从制度视角研究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企业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所有制企业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企业在跨域合作创新中也会有不一样的逻辑和行为,那么是否会存在所有制邻近的企业更容易建立跨域创新网络呢?已有“制度邻近性”的研究,将企业笼统假设为功能同质性主体,忽视了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因而存在不足:(1)在一部分研究中,“制度邻近性”被界定为宏观区域层面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即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并认为这种综合性制度影响创新主体合作创新行为[4-7],忽视了微观创新主体的制度;(2)另一部分研究虽然涉及到了微观创新主体的制度,但只将“制度邻近性”界定为创新主体之间是否具有一致的功能属性,如是否同为企业之间、或大学之间、或学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8-11],也忽视了企业所有制异质性。 可见,已有“制度邻近性”研究不完全符合中国实际,当考虑企业异质性特征以后,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实现合作创新是否会有新途径?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的程度是否存在差异?总之,“制度邻近性”在中国有什么样内涵,是本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为此,本研究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出发,通过对23259条三大城市企业间跨域合作专利数据进行分析,试图解释三大城市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形成所依赖的途径,只有清楚这个,才能够掌握、了解跨域合作的特有规律,从而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创新政策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已有研究把创新主体功能属性的同质,作为制度邻近性的内涵,忽略了创新主体即便在功能属性相同的情况下,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异质性,并且该异质性特征会对创新主体制度邻近性的选择产生影响。 (一)创新主体功能同质性与“制度邻近性” 从20世纪末开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制度邻近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但是这些研究将“制度邻近性”定义为是否为功能同质的创新主体,忽视了企业异质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从制度视角研究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企业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跨域合作创新中有不一样的逻辑和行为,换句话说,企业异质性可能会影响“制度邻近性”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机制。如果将企业假设为功能同质性主体,发现已有“制度邻近性”研究存在两个问题,如表1:(1)在功能同质性视角下,已有研究将不同创新主体抽象为相同功能的个体,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将创新主体所在国家和地区在“制度邻近性”上的差异,作为解释跨域合作创新形成的机制,忽视了异质性的企业制度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此时,“制度邻近性”被界定为地区在市场化水平、人力资本、教育水平等上的差距。这些研究认为,具有相似市场化水平、教育水平等“制度邻近”的地区,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6,12-13]。但是,在现实中,却可能观察到,虽然企业都位于某一个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选择合作创新伙伴的行为却存在明显差异。这说明,还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的决策。(2)虽然一些研究从微观视角出发,但是倾向于研究“制度邻近性”与产学研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机制问题的研究[8,11]。在不区分异质性企业的情况下,学者研究的焦点更聚焦于讨论产学研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关系,如Ponds最早对荷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14-15]。此时,企业与学研之间的合作创新被视为具有不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而企业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则笼统地被认为是具有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即存在“制度邻近性”[8,16]。这些研究仅仅注意到了创新主体功能的异质性,却忽视了创新主体即便在功能同质的情况下,还存在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为此,这些研究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如何形成“制度邻近性”,不同所有制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的偏好是否一致,仍然缺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