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9)02-0091-15 一、引言 从“京都协定书”的签订到“巴黎协定”的达成,见证了世界各国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与人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进步。中国政府已将生态环境问题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包含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也被纳入“十三五”规划,着力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能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取得巨大成就并给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担当与承诺,最根本的必须是依靠国内绿色生态制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依靠各部门推出的各种治理碳排放等环境政策措施,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碳税、排放强度等环境治理政策、工具。 环境规制是解决碳排放等污染问题的主要方式。然而,学者们发现,环境规制政策也会带来负面效应,例如Sinn在2008年提出的著名的“绿色悖论”理论,[1]以及早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遵循成本效应”。如此,便引发了几个重要且颇具争议性的问题:环境规制政策的治污减排效应是正向的还是负向的,为什么会存在“绿色悖论”?怎样的规制政策结构才能促进技术创新、消除“遵循成本效应”,达到真正的“倒逼技术减排”而非“绿色悖论”现象? 二、文献综述 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绿色悖论”以及通过“遵循成本”抑制技术创新的双重负向效应,使各界开始重新思考环境规制政策真正的碳减排效果。[2]-[4]技术创新既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又是解决气候、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5][6]因此,环境规制政策能否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实现倒逼技术减排,是判断其是否有效的重要衡量因素。事实上,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中大国而言,中国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度更是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较大影响,甚至会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从而不利于降低碳排放。[7]-[9]技术研发活动的正外部性又使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那么,如何才能解除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抑制效应,消除外部性,促进企业的创新行为,最终实现长远意义上的“倒逼技术减排”?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本文的重点。文章试图从政府技术创新政策视角出发,寻找其与环境规制政策的互动效应对“倒逼技术减排”效应的激发路径。与之相关的文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环境规制如何影响技术创新的研究,二是环境规制与政府创新扶持组合的并行政策结构对碳排放影响的倒逼技术减排效应的研究。 关于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最早由Magat提出。他认为创新是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这一矛盾的重要因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断:以Gray和Gollop为代表的学者利用美国制造业和电力行业数据研究揭示了环境规制对创新水平、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主要因为环境规制会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降低创新投入;Porter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行为,补偿企业的环境治理成本,Jaffe和Berman E分别利用美国的R&D支出、石油冶炼业全要素生产率等实证数据支持了Porter的论点。[10]-[14] 环境规制对碳排放产生直接影响的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形成间接作用,这在政策效果评价相关研究中未受到足够重视,[15][16]并且由于环境规制等政策数据的宏观性特点,使得细分的企业、行业规制政策数据较难获得,因此关于环境规制政策结构、技术创新与碳排放之间关系的研究则较少。徐盈之、路正南和冯阳、张成和陆旸等使用中国地区数据的研究结果显示,环境规制通过技术创新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高于环境规制本身和技术创新直接对碳排放的影响,甚至二者之间呈非线性关系;[17]-[19]张成和郭炳南分别从环境规制的政策特性出发,分析了其对技术创新两种相反效应的作用机制,认为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方向与环境规制强度和异质性有关。[20]面对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抑制效应而引发的可持续发展受阻以及绿色悖论问题,引发了关于政策结构并行对技术创新、碳排放影响的讨论:Laffont提出了在可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将企业减排行为与创新行为独立区分,从而制定相应的环境与创新政策会获得更高的社会福利,该结果与Kolstad和Denicolo一致;[21]-[23]通过企业的成本收益函数,Requate推理了不同的环境规制工具为采用和开发先进的减排新技术所提供的激励。[24] 大部分国家普遍存在技术创新尤其是绿色技术创新不足的问题。[25]新近的研究成果也表明,科研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的搭配实施才是最有助于通过激励创新达到“倒逼技术减排”的有效治理方式。具体地,现有关于研发政策对技术创新减排效应研究主要考查了政府专利保护、财税抵免、公共研发和研发补贴扶持等政策效应,认为政府创新扶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政府创新扶持的公共利益性质能够弥补企业创新收益的“外部性”不足,其次是政府的创新政策会更加重视研发风险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性研发。例如,Popp利用美国专利数据研究发现,在研究期间内政府创新研发与企业创新行为由替代效应转变为互补效应,政府的创新政策通过促进整体社会的科技进步能够对企业形成激励效应。[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