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9)01-0020-08 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总体上富起来的中国人民在“生活态”上进入了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新阶段。那么,生活何以会美好化或人们何以会由“活着”的状态向“乐生”状态跃升?何谓美好生活?如何创造美好生活?这些既是现实问题,更是理论问题,离不开哲学之维的审视和关照。这种审视,在深刻阐释生活观和生活基本矛盾以及美好生活矛盾性的基础上,将为我们指明一条具有应然意义的创造美好生活的理想路径。 一、生活观与生活的基本矛盾 哲学是关于人的学问,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关注的人,正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①。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阐述了人的活动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②因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正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就人与活动的关系来看,人是活动的主体,活动是人存在的方式。而人的这种活动或实践活动,就其现实性而言,包括两种: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这两种活动构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完整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③根据马克思等人的论述,人既在生产中,还在生活中;人不仅是生产的主体,还是生活的主体;生产是人的手段,生活才是人的目的。虽然“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④,但人不可能只是一个生产者,他还必须同时是一个生活者。诚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⑤如果人仅仅是一个生产者,人就会只是一个工具性、手段性的存在,对人而言,只有在“生活域”中才能体现出人之为人的价值和意义。换言之,人的存在状态只有从生产向生活升华,人自身所应有的价值意义、幸福快乐等等人之为人的东西才能加以体现或获得。因此,我们要关注人,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不能不关注“生活形态”的人,不能不关注人的生活活动。我们党提出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战略安排,实际上为我们基于生活维度来关注和研究人的生存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现实基础。 人在现实的生活活动中,会形成一定的生活观。所谓生活观,是人们关于生活问题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必然要对生活的有关问题,如生活是什么,人究竟要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人怎样生活才有价值和意义等的生活问题产生看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人们的生活观。生活观来源于人的生活实践,是对人的生活实践的观念反映。在生活实践中,不仅相当多的人的生活观是零散的、自发的、朴素的,而且不少人的生活观还是错误的,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生活观才具有科学性和对现实生活的真正指导意义。以马克思主义生活观来考察人的生活活动,可以发现,人的生活过程是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是生活存在和生活意识的统一。由此,生活存在与生活意识的关系问题就构成了人的生活观的基本问题。 生活存在与生活意识是支撑和维系人的生活活动或生活实践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也是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所要关注的最高范畴。在人的生活活动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生活因素、生活现象,但归结起来无非是两种,即人的生活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在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看来,人的生活的物质方面构成了人的生活存在,人的生活的精神方面构成了人的生活意识。具体而言,生活存在是人的生活的物质条件、资料、要素、环境等的总和,生活意识则是人的生活的精神要素的总和。生活意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一定的理论学说、思想观念,如马克思主义的生活理论或生活观、生活哲学等,这是生活意识中高一级的具有思想体系层次的内容;其二,人们的生活愿望、打算、要求、情感、成见、信念、审美情趣等,这是生活意识中低一层次的具有一定非理性和较强个性化色彩的内容。 生活存在与生活意识的关系是一种辩证关系,即生活存在决定生活意识包括决定生活意识的内容和变化等,生活意识对生活存在具有重大反作用具体是指生活意识对人的生活实践发挥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的指导作用等。在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看来,生活观的基本问题其实也是对生活实践中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的一种揭示。换言之,作为生活观基本问题的生活存在和生活意识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构成了人的生活活动的基本矛盾——所谓“基本”矛盾,是指具有普遍性的矛盾,这种矛盾涉及古往今来所有的人,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贯穿所有人的生活始终。 生活意识一经形成,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自主性,它和生活存在之间总是存在着“张力”或不一致的地方。这种“张力”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基于人的生产实践基础之上的生活存在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局限和缺陷,存在着种种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这就有了与人的生活意识中的生活感受、生活评价之间的不相符性或不一致性。当然,这种关于生活存在的局限或缺陷又需要生活意识来发现。生活意识通过认知特别是评价性认知能感知到生活存在的优劣状况,能揭示或发现生活存在是否能满足或很好满足生活主体的生活需要。如果现有的生活存在不能很好地满足生活主体的生活需要,这就从客观上或从根本上表明了生活存在自身所具有的不足或缺陷。其二,他人或别的生活主体所拥有的生活存在相对于“我”的生活而言的美好性,这样一种不同生活主体的生活在横向对比意义上的“落差”,也导致了特定生活主体对自己拥有的生活存在的不满意性或不认同性。上述两种不一致或不认同,显然又激发了生活意识中的生活理想和愿望。生活理想、生活愿望是生活意识中关于生活实践的前瞻性内容,或是关于人的生活的未来状态的美好愿景或规划,这种美好愿景超越着现实的生活存在,消除了眼下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规划并指引着人的生活实践的未来发展,使人的生活存在处于一种不断前行发展的变动状态。可见,生活存在和生活意识的矛盾运动,使人的生活实践拥有了内在的超越性。就是说,人的生活的基本矛盾不仅使得人的生活实践获得了内在动力,而且还规划着人的生活的前进方向,使人的生活不断由低级问高级、由简单向全面、由粗陋向文明、由平面向立体、由统一向个性化的方向转变跃进,使人的生活不断发生质和量的积极变化,使人们不仅“生存”着而且“生活”着,不仅“活着”而且是快乐地“活着”即“乐生”。正是在生活基本矛盾的作用下,人们不断克服着自身生活的单调性、枯燥性、麻木性甚至糟糕性、苦难性等,使人的生活获得了不断向前、向上演变的态势。总之,生活基本矛盾原理告诉我们,在人的生活的基本矛盾运动中,内在地包含着美好生活的萌芽和因素,勿宁说,人的美好生活的出现正是生活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