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影视作品从剧本到制作、发行、宣传、播映,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涉及主体众多。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剧等,本文以电影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分析电影产业链中相关法律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电影行业产业链简述 目前,电影产业链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图所示:
说明: 1.制片商: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将资金、演员、剧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电影后投放市场。 2.发行商: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放映企业或为电视台、互联网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发行商也可以以中间人身份向制片商收取代理费。 3.院线: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对各连锁影院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机构。 4.电影衍生产品:也称电影后产品,主要包括电影人物模型、玩具、游戏、电影基地、主题公园、互联网影视投融资平台等。 5.分账制:目前电影业较为常见的一种盈利分配方式,即将电影票房收入在扣除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在制片商、发行商、院线与放映方(电影院)之间进行分配。 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制片商 电影制片商的收入主要有电影发行收入、广告收入、电影衍生产品收入。电影制片商拍摄的电影可以卖给发行商,由发行商授权播放单位(如影院)播放,也可以向发行商支付渠道代理费,由制片商直接授权播放单位播放。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的规定,制片商取得的影视作品的发行收入统一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6%。 制片商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当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额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影衍生产品的收入主要有:一是销售以电影人物、题材开发的玩具、游戏取得的收入,销售方(开发方)应就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二是主办方需要就取得的影视基地旅游观光收入、主题公园门票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二)联合摄制 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联合摄制是指企业出于风险分担或融资目的,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一方面,联合摄制的合作模式并非股权投资,投资标的是影视作品而非股权,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联营;另一方面,投资方与制片方风险共担,若项目失败,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故又不属于债权投资。联合摄制的制片方和投资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联合摄制有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著作权,成本共担、收入共享。投资者通过向制作方转让所拥有的著作权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或发生亏损。一般而言,著作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多为分期付款。第二种模式是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出资,著作权全部归制作方所有,投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与著作权相关的收入。影视作品收入主要包括卖断式销售收入或以分账结算方式取得发行收入、广告收入及衍生品收入(通常扣除渠道代理费)。 在联合摄制模式下,一般由制片方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制片方收到的投资款通过“预收制片款”“库存商品——备抵”等科目核算;属于投资方部分的收入与成本,投资方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预付制片款”等科目核算。 第一种模式: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著作权 例:某部电影作品的制作成本为1亿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适用16%税率的为4000万元,适用6%税率的为6000万元),协议约定制片方与投资方按照8∶2出资,制片方(甲方)出资8000万元,投资方(乙方)出资2000万元。甲方共取得该部电影发行收入30000万元,乙方按出资比例应分享收入6000万元(30000×20%)。 乙方出资2000万元委托甲方制作,取得该部电影作品20%的著作权,乙方收回的6000万元应视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甲方账务处理 ①收到投资款 预收账款=2000÷(1+6%)=1886.79(万元) 销项税额=2000÷(1+6%)×6%=113.21(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制片款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②生产过程 进项税额=4000÷(1+16%)×16%+6000÷(1+6%)×6%=891.34(万元) 借:生产成本 9108.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1.34 贷:银行存款 10000 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 9108.66 贷:生产成本 9108.66 借:预收制片款 1886.79 贷: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备抵 1886.79 ③甲方向乙方支付与著作权相关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