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的修订及其影响透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畅,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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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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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为“新租赁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6年1月13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保持了实质趋同。新租赁准则改进了租赁会计的核算方法,对于提升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租赁准则相对于原租赁准则有哪些变化?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新租赁准则的变化?这些问题都是企业目前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我国新租赁准则发布的背景,对国内外不同阶段准则修订的成果进行梳理和评述,在此基础上对于我国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并结合2001~2017年A股非金融类上市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不可撤销重大经营租赁的披露信息分析新租赁准则对我国企业的主要影响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新租赁准则发布的背景

       2016年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推出了全新的租赁会计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核心变化是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方面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与融资租赁类似的使用权模型对经营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实际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租赁一直是企业表外融资的传统方式,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是否应当将租赁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纳入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这一问题的争论长达数十年之久。国际上,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规范的演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于租赁的会计处理规范为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于1949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38号——承租人财务报表中对长期租赁的披露》(RAB 38),这也是国际上关于租赁会计处理最早的规范。这份公告着重关注与长期租赁相关的债务,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类负债。然而,由于某些长期租赁在实质上属于分期付款购买资产,仅进行表外披露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因此租赁资本化的会计准则逐渐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具有代表性的租赁会计准则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IAS 17),该准则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了分类和定义,要求企业对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对于不可撤销的重大经营租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然而,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两租分离”模式存在财务报表可比性较低以及企业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等弊端[1,2]。加之2000年美国财务报表造假事件的曝光以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实务界出台新的会计准则。

       第三阶段:具有代表性的租赁会计准则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6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其要求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方面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与融资租赁类似的使用权模型对经营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

       可见,有关租赁业务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从20世纪50年代前后逐渐发展至今,从单纯的表外披露到“两租分离”模式再到如今大部分租赁入表,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以及会计信息质量逐渐提升。IFRS 16更是历经了近十年的研究和反复论证才得以发布,在租赁会计准则演变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对这三个阶段租赁会计处理的要求和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如表1所示。

      

       我国现代租赁业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租赁业务的发展也展现出新的气象,租赁准则也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并发展。财政部参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1976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号——租赁会计》(FAS 13)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IAS 17)的相关规定之后,本着国际趋同的原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为“旧租赁准则”)。此后,我国一直在积极参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讨论和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多次转发IASB和FASB关于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意见稿,征求国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宝贵意见。2018年1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租赁会计核算方法与国际新租赁准则IFRS 16非常类似,即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方面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与融资租赁类似的使用权模型对经营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3]。此后,财政部通过与准则咨询专家、相关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深入沟通与探讨,认真分析和研究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

       二、我国新租赁准则的变化

       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于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方面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与融资租赁类似的使用权模型对经营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这是我国新租赁准则最为核心的变化。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了旧租赁准则的规定,新租赁承包准则仅完善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4]。具体来说,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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