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人性概念的系统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上饶师范学院教授,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康德的人格概念比较复杂,它包括感性能力、感性偏好、机智、想象力、记忆力、知性、判断力、理性、人格等成分,但是要把理性和人格单独看待。人既是本体界的存在者,又是现象界的存在者,分析其人性概念,必须把它看做在理性和人格理念的范导下的向善发展的人类本性,即“人格中的人性”,由此才能理解“人性公式”的真正寓意,即它为什么能够成为我们基于理性的意志的客观目的或者目的自身。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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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9)01-0061-11

      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人性这个概念是指在人格理念的范导下,人的自然禀赋得到历史性的完善和发展的状态,它与动物性相对,所以是“人格中的人性”。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人格是人性的理念,人性是人格的承载者,促进人性的完善成为一种本身是义务的目的;在实用人类学中,人性的各种成分应该发展到与理性相互协调的状态,即获得普遍性,从而是一种自由的发展;在教育学中,则是通过规训而去除人身上动物性的生蛮,培养能达成各种生活意图的技能和能与他人协调一致的优雅风度和文明举止,进而培养一种理性的道德思维方式;在历史哲学中,则是在大自然的意旨即实现人类总体的道德化这一理念的引导下,人性中各种能力在人们的相互竞争和冲突中,利用非社会的社会性作为动力,不断地发展到越来越高和越来越充分的状态,并需要在普遍的公民法治状态下才能得到安全的发展。可以说,在康德那里,人性概念是其实践哲学的基础概念,必须在康德的实践哲学系统中,才能使其人性概念得到清楚的理解。如果只在其道德形而上学的框架中进行解读,就会陷于某种迷失。

      一、人性与理性的关系

      康德的人性概念较为特别,与这个概念相关的概念有“人的本性”、“有理性者的本性”、“人的自然禀赋”(包括感性能力、机智、想象力、记忆力、知性、判断力、理性等)、“人格”、“人格中的人性”等。在比较稳定的使用中,人性是指人的自然禀赋得到发展和提升的状态,即在人格——人性的理念的范导下,我们的感性能力、感性偏好、机智、想象力、记忆力、知性、判断力等都能达到与理性的应用相互协调的状态,最后我们的理性能够取得对行为动机的直接规定力量。

      理性当然也是人性的一个成分,但是,在人性的各种成分中,只有理性是超经验的,具有先天的立法能力,它处于本体界。它是普遍的、超时空的、绝对必然的,但它只对人的行为的动机有效,而不能在做成知识上有效(理性在经验范围里使用时的名称是“知性”,也可以说是“理论理性”;超出经验而使用时的专名是“理性”,也可以说是“实践理性”)。为了使这一点能够得到凸显,康德在谈到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时,特别提出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概念,而不径直提“人”,这主要是为了彰显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尊严,也是为了说明,道德价值的根源在于本体界,而不在现象界或经验之中,也不在人性的其他成分之中。从经验中或人性的其他成分中吸取道德原则,就只能得到一些权宜之计,而不可能确立一种对所有理性者都有约束力的普遍的道德原则。无理性的东西将不是道德哲学考察的对象,也就是说,它们都没有本体界存在者的身份。这就能理解,为什么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要从善良意志开始。因为善良意志就是完全受到纯粹理性规定的意志,其主观准则就是客观的道德法则,而不掺杂任何来自感性偏好的考虑。

      那么,在道德哲学中,理性的功能是什么呢?在康德看来,理性具有先天的法则,而理性存在者有实现这种法则表象的客体的能力,从而有意志。动物是没有意志的,只有冲动。理性要凭自身就有实践能力,如果意志就在本体界,从实践方面来说,理性就是意志。的确,理性是人性的一个成分,但却是一个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成分。首先,人性中因包含有理性,所以人才可能既是现象界的存在者,同时又是本体界的存在者(或者说是从理性的角度看的存在者)。理性与人性中的其他成分之间有着很大的距离,所以,其他成分的发展要以理性为目标。其次,因为有理性,所以人才能成为一种道德的存在者。在康德看来,道德就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建立。理性的思维方式是认识到理性法则并不是自然法则,而是一种自由法则即道德法则。这就是说,要认识理性法则的先天性、绝对性、普遍性、应然性,只有理性法则与意志的关系才能确定真纯的道德原则,而不能在人性中的其他成分中去寻找意志的规定根据,因为人性中的其他成分要么直接是感性的,要么只能在经验范围里起作用。再其次,正因为人性中有理性,所以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理性存在者(不仅仅是人),并且发现理性法则对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力量。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理性法则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同时,又因为人性中有感性成分,所以我们不能自动地遵守道德法则。于是,对我们人这一类其意志并不是纯然善良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法则对我们的意志就是一种命令,表现为应当遵循的自由法则。复其次,我们人性中的其他成分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必定都会产生作用,比如感性偏好一定会去追求满足,甚至会要求理性成为其婢女。但感性偏好本身是善的,只是我们如果把基于感性偏好的表象的准则取得对于基于理性法则的表象的准则的优越性,就会产生恶。而由恶向善的转变就是要把这种颠倒了的秩序重新颠倒过来。德性就是我们努力排除感性偏好的准则对意志的规定作用,而直接以道德法则来直接规定意志的力量。所以,道德德性的获得,是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与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进行长期的斗争并且取得胜利的光荣战功。最后,人性的各种成分(包括理性)毕竟都统一在人身上,所以,它们之间必然会有关联性。人身上的各种成分都需要发展和完善,在其发展过程中,低等能力(如感性认识能力、机智、想象力、记忆力、感性偏好的欲求能力等)的发展都要为了高等能力(知性、判断力、理性)的发展,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实现道德化,即获得纯粹的理性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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