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贻庭教授提出“再写中国伦理学”的学术主张①,我对此深表赞同并作广义上的理解,即我们不但要再写中国传统伦理学,更重要的是如何写好当代中国伦理学。当代中国伦理学必须立足当下中国的伦理学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以传统伦理和西方伦理为基本参照来进行构建。②为了使中国伦理学融入全球伦理学体系之中,甚至使其成为世界伦理学术研究的引领者,我们在中国伦理学重塑与构建的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借鉴中国传统的学术资源,立足于过去形成的一系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更要批判性地引进国外伦理思想成果,敦促和推动当代中国伦理学向人学的靠拢与回归。因为伦理学研究或道德哲学研究的对象总是人,不管这里的“人”是抽象意义上的群体人还是具体意义上的个体人,人学——以人为唯一研究对象的学问——的研究成果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促进中国伦理学的科学构建。换言之,当代中国伦理学的成功重塑与完整构建离不开人学理论的支撑。因为,在人学中,对人的存在本质,即人是什么的思考使伦理学成为必要;对人的应然状态的研究,即人应该是什么的追问使伦理学具有正当性理由;对人的道德实践能力限度的考虑,即人能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探讨又使人的道德理想返回到道德现实之中,三者共同组成当代中国伦理学在其自身重塑与构建过程中向人学回归的三个维度。 一、人是什么:伦理学之必要 人是什么?这是人学的古老命题,也是思考伦理道德问题的前提,因为人是道德的载体或主体,其本质性的存在是什么,决定了对所有伦理道德问题回答的取向以及伦理学类型的分野。自从苏格拉底开启“认识你自己”的哲学追问一直未断,也构成了各种伦理学说的基础性问题。如果重塑与构建过程中的伦理学试图向人学靠拢和回归的话,人们不禁发现伦理或道德问题被讨论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归因于人学领域中人的双重性存在这一事实。 首先,人存在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人是万物之灵,但不能否定人是动物这一客观事实,只不过是高级动物而已,这种高级仅在于人的存在与活动都是有意识的、自由的,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道出了人的真实状态。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时,认为由于工人的劳动是被迫的,所以与动物无异,丧失了自身。“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了。”③人的自然属性是真实存在的,只不过如果仅仅是局限于自然性并当作唯一目的,那就只不过是动物罢了。“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和动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④人对无机界生活资料的依赖是作为生物性存在的前提,没有了这个前提也就不成其为人,也谈不上人的社会关系属性。当然,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主要依赖于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好坏,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是外在于人的,不是人的需要,所以“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少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的时候,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能深刻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判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⑥“正确理解生物基础对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并没有取消、反而强调了人这种社会存在物的质的规定性的问题的紧迫性。”⑦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社会属性,这种社会性存在也是伦理道德的前提,但是决不能用社会性去否定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只不过是对自然性的超越,或者说,人的自然性是以社会存在的方式呈现的,这就是伦理学产生的机理,因为伦理学从来不排斥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引导人升华、超越自然属性。“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⑧ 其次,人是个体差异性和“类”的共同性的统一。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有其总体规定性,这种存在往往是抽象意义上的观念存在,而人的具体存在是单个的、特殊的、差异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⑨。可见,不仅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的存在使人的伦理或道德成为必要,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存在也使单个个体人的道德生活或伦理生活成为自身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前者是从社会整体上考虑个体人的存在本质以回答“人是什么”的问题,后者则是在个体人与个体人分离的情况下考虑特定个人的存在是什么的问题。人与人之间,人的存在状态具有差异性特征,其具体表现为不同个体人之间生理特征的差异性、心理状态的差异性、认识活动的差异性和实践活动的差异性等等。也正是这各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才使单独个体人成为其自身的独特存在,即自身以这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独特存在来应对“人是什么”甚至是“我是什么”和“我是谁”的问题。其中,人的实践活动在面临“人是什么”的问题时却恰好使伦理生活成为不可忽视的内容。对实践活动的广义理解当然不止于道德行为,实践活动也涵盖了非道德上的其他行为。然而,关键在于道德活动是实践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这使人的伦理生活在表现人的差异性存在时成为一个必要而显著的特征。“道德行为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的观点是早已被许多道德哲学家们所承认了的。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伦理学理论中考虑的是实践活动的善。个体人通过实践活动表达自己的差异性存在,即是用向“善”的实践活动表现自己的人的存在的独特性。康德所进行的对实践理性的批判便是对人的道德行为的深刻反思,以构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实践规则即道德法则。人的差异性存在的特征使伦理学成为必要,可以简约地归结为:每个个体人追求个性的诉求使自己成为独特的存在,即人的差异性存在,而每个个体人追求个性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群体规则及其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所以,现实主义的伦理学总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引导和规训人的行为朝社会一致性方向发展。当代法国著名伦理学家埃德加·莫兰认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伦理往往是呈现个体-种属-社会三位一体的特征,从而才有可能担当起人类的命运,这是一种人类意识(conscience anthropologique)提升至伦理层面,则可以在“全部人类属性的多样性中承认统一性,在整体统一性中承认多样性,由此产生了到处保护人类统一性与多样性的使命”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