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财产充公制度和贫富矛盾

作 者:
徐朗 

作者简介:
徐朗(1989- ),天津人,现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古代历史与铭文系就读博士学位。

原文出处:
古典学评论

内容提要:

作为雅典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财产充公制度早在梭伦时期即已出现,并在公元前4世纪时被广泛用于公诉案件的裁决,成为雅典人处罚叛国、受贿、渎神等严重罪行的常见方式。充公财产从登记、变卖乃至申诉都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且通常不会在变卖之后退还原主。由于这项处罚直接牵涉公民私人财产的归属和再分配,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公民间特别是穷人针对富人的恶意告发,但雅典人积极采取措施来缓和富人的财政负担,并严厉惩治这种变相牟利的行为,从而有效地缓解了贫富矛盾。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财产充公是古希腊城邦常见的一种刑罚,除政权更迭等特殊情况外,一名公民通常是因触犯法律或未能按时归还公共债务而被城邦强制没收私人财产,被充公的财产既包括金银货币或家具等日常用品,也包括田产、房屋等不动产。作为一种处罚方式,财产充公的作用显然旨在威慑和惩处犯罪分子,维护城邦的安定和秩序。然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财产充公在他所生活的年代却成为穷人盘剥富人,甚至逼迫富人联合推翻民主制度的诱因。①财产充公主要适用于哪些罪行?被充公财产将如何处置?这项处罚在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财政收入和政治生活中究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结合亚里士多德的质疑,上述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西方学者很早就注意到财产充公在雅典司法体系中的特殊作用。20世纪初德国学者李普西乌斯(Justus Hermann Lipsius)在其著作《阿提卡法律和司法程序》中不仅列举了涉及财产充公的各项罪名,还结合古典史料详细分析雅典人在进行财产充公和变卖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特别是解释了与财产充公相关的一系列特殊官职。另一位德国学者鲁申布什(Eberhard Ruschenbusch)在20世纪中期出版的《雅典刑法史研究》中特别探讨了财产充公在雅典早期司法体系特别是梭伦立法中的作用。②时至今日,不少学者分别从谋杀罪、盗窃罪、逃避缴税罪等单独的罪行入手,概括财产充公在这些特定罪行上的适用范围,但并未进一步阐述财产充公在雅典民主政治的巩固和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③本文拟梳理财产充公所适用的各种罪行,并结合相关史料归纳被充公财产的处理流程和相关法律程序,特别是分析财产充公作为一项处罚手段的民主性含义以及由此衍生的负面作用,以此论证巩固雅典民主制度的关键之一仍在于合理协调贫富矛盾,塑造公益和平等的民主意识。

       一、财产充公适用的罪行

       自梭伦立法以来,雅典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公共诉讼(graphe)和私人诉讼(dike)两类。私人诉讼通常涉及公民之间的私人利益纠纷,由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诉讼;公共诉讼则出现在梭伦立法之后,指任何雅典公民为维护城邦的集体利益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二者的量刑程度也各不相同。被告在私人诉讼中通常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公共诉讼中则很可能会遭受死刑、流放、财产充公等严厉处罚。从目前已知的演说辞和铭文材料来看,涉及财产充公的大多数罪行,如叛国、渎神、欺骗民众等均属于公共诉讼的范围,但情节较为严重的私人诉讼(如谋杀案)也在其列。

       从作案的动机和过程来看,雅典所发生的大多数杀人案只是涉及公民之间的私人仇怨,但雅典人相信凶手会背负死者的诅咒而为周围人甚至城邦带来不洁,实际上也会损害到城邦的公共利益。早在德拉古立法之时,雅典的杀人案便被具体划分为三类,即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以及无罪杀人,其中关于故意杀人案的部分虽然现已佚失,但梭伦立法据说保留了德拉古法典中关于谋杀案的条文,雅典人也一再声称他们沿用惯例来审理谋杀案,因此公元前4 世纪时对于故意杀人犯的死刑判决应当是源自德拉古法典。④除此之外财产充公也经常作为死刑的附加惩罚而一并执行,但这种处罚仅适用于故意杀害雅典公民的案例。若有人蓄意杀害侨民或者外邦人等非雅典公民,对他的处罚则由死刑降低为永久流放,但尚不知晓其财产是否同样需被充公。与故意杀人犯所不同的是,过失杀害雅典公民的罪犯不仅只是在固定的时间内遭到流放,其私人财产更是受到城邦的保护,因此德摩斯梯尼才会将过失杀人案的被告描述为“财产未被充公的杀人凶手”。⑤

       在雅典为数众多的公诉案件中,威胁民主政体甚至城邦安危存亡的重大犯罪例如颠覆民主制(如图谋建立僭主制或寡头政权)、通敌、受贿以及欺骗民众等均会遭到财产充公的处罚。颠覆民主罪早在梭伦时期即已出现,他通过立法的方式不仅剥夺了这类罪犯及其后代的公民权,还赋予任何雅典公民检举(eisangelia)此类罪犯的权利。至公元前5世纪末期,颠覆民主制者不仅被视为城邦的公敌,若他被其他人所杀,其全部家产还会遭到没收和变卖,其中十分之一要献给雅典娜女神,而剩余财产中的一半将由城邦赠予杀死他的人。即便这类罪犯未遭人杀害,其财产也将被收为公有,例如公元前411年四百人寡头统治倒台后,雅典人没收了四百人专政的主要策划者皮山大和其他寡头派成员的财产;在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的统治被推翻之后,他们以及比雷埃夫斯十执政官的财产均被宣布为公有。还有一条法律是专门针对战神山议事会成员而制订的。一旦民主制度遭到颠覆,任何战神山议事会的成员都不得在战神山重新聚集开会或商讨任何国家事务,违者及其后代将丧失公民权并被没收财产。⑥第二种危及民主政体的罪行是通敌罪,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背负通敌波斯罪名的地米斯托克利(Themisto-cles)。雅典人不仅将他和他的后代永久逐出雅典,即便死后也不得再葬于阿提卡境内,而且还没收了他的财产(尽管其中大部分已被其友人秘密运出)。没收通敌者财产的做法实际上也并非雅典所特有。据修昔底德记载,阿尔戈斯将军色拉西雷斯(Thrasyl-us)在未征求民众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斯巴达人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