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遗传基因组编辑引起的伦理和治理挑战

作者简介:
邱仁宗(1932- ),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生命伦理学,实践伦理学,科学哲学,医学哲学,E-mail:qiurenzong@hotmail.com;翟晓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0009;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医学与哲学

内容提要:

集中讨论可遗传基因组编辑引起的伦理和治理挑战。首先介绍了可遗传基因组编辑讨论的背景,指出美国科学院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以及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的《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和伦理问题》这两篇报告的重要意义;然后讨论了反对和支持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论证,指出了从哲学概念出发的哲学论证与从实际出发的生命伦理学论证之间的区别;最后指出在实施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之前必须建立伦理框架和治理安排,并进一步论述了伦理框架和治理安排的初步建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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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9)02-0001-07

       1 有关可遗传基因组编辑讨论的背景

       2018年11月27日~29日在香港举行的“第二届国际基因编辑峰会”要讨论的重点之一是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科学、伦理和治理问题。2015年12月1日~3日中国科学院、英国皇家科学学会和美国科学院在华盛顿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高峰会议”,会后成立了以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法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Alta Charo教授和麻省理工学院医学研究所Richard Hynes教授为共同主任,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中国等国科学家、医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参加的“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和伦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Human Gene Editing:Scientific,Medical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s),2017年美国科学院和美国医学院发表了该委员会起草的一份报告题为:《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Human Genome Editing:Science,Ethics and Governance)[1-3],反映了各国科学家对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的共识。其主要内容有:(1)基因组编辑是使基因组(机体的一套完整的遗传材料)发生添加、删除和改变的新的有力工具,基因组的编辑更加精确、有效率、灵活和低费用,但这些应用同时又带来了受益、风险、管理、伦理和社会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包括如何平衡潜在的受益和意外伤害的风险;如何治理这些技术的应用;如何将社会价值整合进临床和政策考虑之中。(2)涉及人类细胞和组织的基因组编辑的基础性实验室研究,对推进生物医学科学至关重要,有些基础研究需要用生殖系细胞,包括早期人胚胎、卵子、精子和卵母细胞与精源细胞,人类基因组编辑的基础性实验室研究在现有的伦理规范和管理框架内是可加以监管的。(3)体细胞编辑的临床使用目的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体细胞基因组编辑的效应限于被治疗的病人,不会遗传给病人的后代,基因治疗受伦理规范和管理监管已有一段时间,这种经验为体细胞基因组编辑建立类似的规范和监管机制提供了指导,体细胞基因组编辑疗法目前已经可以用于临床实践。(4)关于生殖系基因编辑和可遗传基因的改变,成千上万的遗传病是因单基因突变引起的,因此对携带这些突变的个体的生殖系细胞进行编辑可使他们的后代摆脱遗传这些疾病的风险,然而人们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有高度的争议,因此建议:可以允许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试验,但仅应该在相应的管理框架内进行,这个管理框架包括如下标准:不存在合理的其他治疗办法;限于预防严重的疾病;限于编辑业已令人信服的证明引起疾病或对疾病有强烈的易感性的基因;限于将这些基因转变为在人群中正常存在的版本,且无证据有不良反应;已经获得该干预措施的有关风险与潜在健康受益的可信的前临床和临床数据;在临床试验期间对该干预措施对受试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效应要进行不断且严格的监管;要有长期的、多代的、全面的随访计划,同时尊重个人自主性;最大程度地将透明与保护病人的隐私保持一致;对健康和社会的受益和风险要连续地进行重新评估,公众要广泛地连续不断地参与以及要有可靠的监管机制,以防止扩展到预防疾病以外的使用。(5)至于基因组编辑用于“增强”,因为难以评价“增强”给人带来什么受益,需要公众参加讨论来使管理者更好地进行风险/受益的分析,需要公众参与讨论以了解实际的和预测的社会影响,以便制订有关这类技术应用的治理政策。该委员会建议,目前不应该进行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目的以外的基因组编辑,并且在是否或如何进行这种应用的临床试验之前,公众对此进行讨论是必不可少的。

       构成国际科学共同体对基因组编辑研究和应用共识的这一文件,显然是将优先次序排列为:基础研究;体细胞基因组的临床试验和应用;可遗传的基因组编辑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应用;最后才是增强,增强显然不应该置于我们的研究日程上。随着从基础研究到增强这一阶梯级上升,影响风险和受益的因素日益复杂,不确定性和未知因素逐步增加,以致我们既不能对干预的风险—受益比进行可靠的评估,也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知情同意,因为连科学家和医生都不知道干预后会发生什么。这一文件的突出之处是“可以允许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试验”,但施加了许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是目前以及近期不具备的。与2015年美国记者就黄军就利用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批评他跨越西方公认的伦理边界相比,说明西方与中国在科学伦理的观点更加接近,这一进步驳斥了该记者认为其中存在裂沟的错误论点[4-5]。

       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英国生命伦理学权威性智库于2018年7月发表一份《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和伦理问题》(Genome Editing and Human Reproduction:Social and Ethical Issues)的研究报告[6]。这份报告讨论了决定基因组编辑技术是否以及如何应用于人类生殖的概念、制度、管理和经济因素,以及影响其可接受性的社会各种伦理规范。这份报告的结论是,根据在伦理学探讨基础上制订的条件,可遗传的基因组编辑是应该允许的,然而这些条件目前尚未形成,但有可能在将来形成。按照目前的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轨道,很可能会形成。这份报告指明了不应该允许进行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条件,但在伦理学上不存在绝对反对的理由。因而我们有伦理学上的理由来继续探讨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条件。该文件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未来的人的福利原则:接受基因组编辑的配子或胚胎应该仅仅用于一个目的,即为了确保作为编辑这些细胞的一个后果——可能出生的那个人的福利;二是社会公正和共济原则:接受基因组编辑的配子和胚胎的使用仅仅允许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即这样做不会加深社会的分裂或使社会内部某些群体的边缘化或不利地位更加恶化,该报告提出了有关对可遗传基因组编辑进行治理的建议。

       2 反对和支持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论证

       2.1 反对对可遗传基因组进行任何编辑的论证

       一种反对的论证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上帝或自然已经把大家的生活安排好,不管本人的感觉如何。改变了某个人的基因组,从而能改变他的生活,那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或造成“不自然”的情况,这在伦理学上是不允许的。这种反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对“扮演上帝角色”、“自然性”等概念本身含混,颇具争议;世界上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多于相信的人,因此不能构成普遍性论证方式;自然的安排也不都是合理的和合意的等。这方面的论证笔者已经在不同场合讨论过或驳斥过[7],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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