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9)01-0016-07 史蒂文森(Charles Lesie Stevenson,1908-1978)是美国著名的元伦理学家、情感主义伦理学之“集大成者”。他秉承摩尔开创的语言分析伦理学传统,改造和修正了罗素、艾耶尔、卡尔纳普等人的极端情感主义理论,创立了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态度理论。情感主义态度理论是从一个假定开始的,即科学以一致为标志,而道德以分歧为显著特征。在具体的历史的道德生活中,人们的伦理争论、冲突往往起因于伦理分歧,关于“分歧”的研究便成为史蒂文森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史蒂文森创造性地提出的两种分歧——“信念上的分歧”和“态度上的分歧”——的理论,是情感主义态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元伦理学领域富有特色的思想贡献。 一、信念与态度的区分 信念和态度的区分是情感主义态度理论的基石之一,也是信念上的分歧与态度上的分歧相区分的前提。史蒂文森指出,信念与态度的区分古已有之。按照那种古老的思想,信念作为众多内心印象的汇合,是一种特殊认识官能的产物,而态度不过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官能的驱力或能力。这一区分在历史上总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而自休谟以来的早期情感主义者更是以事实与价值(包括伦理学中的道德)的区分为名,将之推向了“二分对立”的极端。 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事实是存在于对象之中、与人的天性结构或价值无关、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而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善恶并不是可以理证的。休谟从彻底经验论的立场出发,认为道德情感就像声音、颜色、热与冷这些知觉属性一样,并不依赖于观察对象的某些事实。善和恶不是对象所具有的性质,而是主体内心由于其天性结构而产生的“知觉”,即人们在观察一定行为或认识与思考一定对象时,在心中所产生的感觉与情感。人的行为的善恶等只受愉快或不愉快的情绪或情感的支配或指导,理性作为“情感的奴隶”,只是为情感服务的。面对善恶等道德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 科学所研究的关系与道德关系不同,前者的连系词是“是”或“不是”等,而后者的连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等。根据逻辑规则,道德关系既然不在科学所研究的诸种关系之内,它就不可能从那些关系中被推导出来。理性、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办”。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忽略了这一点:“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509~510休谟认为,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就可能“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 后来,休谟的这一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并不成熟的思想,被一些哲学家,特别是极端情感主义者进一步发展了。尽管情感主义者对上述区分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如“科学”、“事实”、“认知”、“信念”与“价值”、“道德”、“评价”、“兴趣”、“感情”、“情感”、“态度”等等,但对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分,甚至割裂它们之间的联系,将之严格地二分对立起来,却是极端情感主义者的一贯立场。他们认为,科学是关于事实的,价值是关于目的的;科学是追求真理的,价值是追求功利的;科学是理性的,价值是非理性的;科学可以进行逻辑分析,价值则无法进行逻辑分析;科学可以用经验材料加以检验,价值则无法用经验材料加以检验;等等。 史蒂文森虽然不完全赞成这种二分对立的极端立场,但也接受了二者之间的基本区分,并用自己独创的一对概念——“信念”与“态度”——具体地表示它们。而且,史蒂文森还将“详细地阐明信念与态度是如何相互关联的”视为伦理分析的“中心问题”,甚至“真正的问题”[2]11。史蒂文森也承认,关于信念与态度的区分是十分复杂的,很难说清楚。但是,运用某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即“(至少部分地)联系行动的意向来分析”[2]7,还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可是,史蒂文森并没有给出这两个基本术语的定义。揣摩他的相关论文和著作,我们大致可以把握它们的含义:信念主要是指诸如科学、历史、传记等方面的事实或认知“倾向”;而态度则类似于培里的“兴趣”,其主要特征在于纯粹认知中所缺乏的“赞成”和“反对”或者“喜爱”和“厌恶”等倾向。例如,科学诚然建立在“地球绕日公转”之类事实的基础之上,但科学并不因此“赞成”或“反对”什么,“喜爱”或“厌恶”什么,哪怕是对于它所描述的对象。 当然,作为一位温和的情感主义者,对于极端情感主义者绝对地割裂信念与态度的“二分对立”观念,史蒂文森并不赞成,并冷静地观察到信念与态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一方面,信念是指导或纠正态度的必要准备。几乎所有的信念都与道德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在规范伦理学中,人们在描述一定事实的时候,总是会考虑它将带来什么样的感受,对它应该做些什么。“如果不想愚昧无知地评价一个对象,就必须通过这个对象活生生的实际前后关系仔细地观察它。”[2]12人们在认知过程中获得的信念常常影响着人们的态度,对某一事物的信念的分歧,或者信念发生变化,往往会引起态度的变化。例如,当人们以为麻雀总是偷食粮食时,可能会憎恶它,将它称为“害鸟”;但是,当人们通过周密的观察和食性分析,发现育雏期间的麻雀主要吃的是庄稼上的虫子时,对麻雀可能就不那么憎恶了,从而态度有所改变。另一方面,对对象的各种不同的评价,人们的各种具体的态度,往往也会影响人们的认知和信念。例如,人们的态度对哪些信念可能进入视野,受到关注,具有一定的影响。“正如很多人都指出过的,我们的态度经常影响我们的信念,不仅是因为态度使我们沉迷于希望的思考之中,而且因为态度会导致我们发展或抑制某些信念,这些信念可以向我们揭示出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2]5例如,偏爱某一事物会促使我们对之深入了解,形成正确、丰富、多样化的相关信念;厌恶某一事物可能导致我们回避它,对之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形成错觉、误解与偏见。“情人眼里出西施”可谓典型案例。对于信念与态度之间的这种相互联系,史蒂文森在考察信念上的分歧与态度上的分歧的关系时,还会进一步展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