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伦理学是有关人际交往行为规范的学问。对于这种人际规范如何进行论证,人类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探索过程。为了确证伦理规范的有效性,古人常常把它们归溯为某种客观存在的宇宙秩序,用中国人的话说,即是从天道中推出人道。后来又有将人际规范看成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的创造,从而呈现出了西方中世纪伦理学的基本样态。到了近代,随着启蒙理念的兴起和现代化运动的进程,伦理规范最终被奠基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为了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进行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契约主义式的对道德规范有效性的论证,不仅为相关规范的普适性奠立了坚实的、本质性的基础,而且也业已成为当今文明世界的一项广泛和重大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伦理学在道德规范的论证方式上尽管差异巨大,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它们所论证的道德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人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在时间上同时存在,在空间上彼此触及;所谓道德规范,就是适用于这些相互交往的人群、约束并调节他们的行为的规范。 按照近现代伦理学的立场,自由是伦理规范的价值依归。道德之所以产生,是行为主体出于自由之源而又是为了自由之故。具体而言,人们建构道德规范,能够给每位当事人带来益处;道德规范将人际关系塑造为契约与合作关系,而这种契约是自主自愿的,这种合作的好处是相互性的。这样一种将道德奠基于行为主体的自由与利益的论证方式,超越了以往从上天或上帝身上寻求道德根基的武断粗俗做法,显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而令人信服。但契约主义的这种道德证成,也包含将无法参与契约签定者排除在道德顾及之外的弊端。这样一来,从道德规范有益于每一位互相交往的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意义上讲,依据责任伦理学家约纳斯(Hans Jonas)的观点,以前的伦理学就被视为近距离的伦理学。所谓近距离的伦理学,就是说它们只顾及当代生存着的并且能够彼此交往的人际关系;至于那些不具有时空相关性的人际关系,具体来说现在活着的人与还没有出世、但未来将要活着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便不在其关照的视野之内。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却把一种新的、不具备时空关联性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即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快速提到了伦理学的议事日程上。因为我们这一代与未来人类并不处于同一时空环境里,两者之间无法形成一种对等的契约关系,所以无法像同代人那样通过道德建构起契约性的互利合作。但是,我们当代人今天的行为却会对未来人类造成重大影响,正是这样一种连带关系使我们必须抉择:或者我们做出些自我牺牲,则未来人从中收益;或者我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则未来人深受其害。在这里呈献出一种新型的非对等的人际关系,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承担者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行为者理论上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行为后果的承受者却无法对行为者做出惩罚。毫无疑问,这样一种体现着因果之间时间上鸿沟的行动着的当代人与承受行为后果的未来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以往的伦理学所不曾触及过的。也就是说,科技发展带来的难题超过了传统道德以及社会文化意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探讨一种所谓远距离的伦理学,集中研究当代人与不具时空关联性的未来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正是在这样一种科技发展带来社会重大变迁的历史背景下,约纳斯推出了他的责任伦理,这是一种现代的人类为未来的世代及作为其生存基础的整个大自然所应承担的整体性和长远性的责任的伦理学。而这样一种远距离伦理学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便是:在非对等的情况下,在当代人与未来人不可能签订旨在维护相互利益的合作契约的前提下,在以前未来是一种美好承诺的载体,而如今却可能成为一种灾祸的载体的背景下,当代人对未来人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责任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论证? 一、单方面的责任担当的理据 代际义务的论证问题对于伦理学完全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们知道,伦理学关涉到人际行为规范,因而人不可避免成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人,古人与今人有着不同的看待与关注。中国古人强调近亲意义上的人,他们提出的道德规范主要是调节近亲关系的,而这些规范得到论证的基础,是建立在近亲问血缘联系上的自然情感。而近现代社会则因强调道德的普遍性而更注重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人被视为人类大家庭中抽象的、平等的一员,调节陌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是通过人际理性契约得到论证的。道德规范的提出,在于保障人们各自的利益。遵守道德规范的人们之间处于一种对等平衡的关系。因而对等性是陌生人关系得以调节的重要特点与依据。而当今我们所面临的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中,对等性不复存在,道德规范只对我们这些生存着的、行动着的当代人有约束力,未来人类只能被动接受我们行为的后果。在这样一种全新的情况下,当代人对于未来人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或所应承负的道德责任,便既不能通过自然情感(因为未来人离我们十分遥远),也无法凭借理性合约(因为未来人不可能同我们当代人签订任何对等约束的契约)获得辩护。那么,这样一种单方面的道德规范或责任担当,究竟是依靠何种理据可以得到论证呢? 我们知道,有关代际关系的伦理探索,国内外出现了许多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代际伦理从微观和宏观上做出了区分。微观的代际伦理主要专注于家庭关系中的伦理应对,包括道德价值观的代沟与沟通问题、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道德地位的差异问题、子代的单边解放与父代的自我牺牲的问题、成年人对老年人贡献的肯定和尊严的维护问题以及防止贫困的代际遗传与积累的问题等。宏观的代际伦理则主要涉及当代人对未来人的单向度的义务关系,有学者认为当务之急是破除“本代利己主义”的利己观,纠正现代消费主义文化的错误导向,警惕现代科技对人类发展的负面影响,当代人必须自觉为后代人进行必要的财产、知识和技能等财富性储备,将传自前辈的益品再续传给后代,对地球现有资源的利用和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自觉设置道德界限。也有学者总结宏观代际伦理的基本原则是道义与功利相统一、和谐与整体相一致、生存与发展相协调。还有学者探究了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的实现途径,例如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作为基本的法律价值基础,创设后代人利益的监护人或代表人制度,使其有机会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诉讼,从而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缺位的问题。